历史

商务签约礼仪(1)(2/2)

况,则可采用举世公认的国际惯例。

    所谓商务交往中的国际惯例,是指那些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约定俗成的常规作法。例如,在商务交往中政治与经济应当分开,不允许借商务往来之便干涉他国的内部事务,或是伺机影响他方的内政。

    又如,买方在签署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向银行开立信用证。开立信用证时应填写申请书,当银行同意接受后,将依交易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开证费,并根据客户的资信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然后按进口方的要求向出口方开出信用证。信用证一经开出,对方往往会要求进行某种程度的改动。只有确系开证时疏漏之处,方可同意修改。反之,是不宜贸然应允的。

    一般而言,国际惯例是维系商务交往正常化的一大基石,所以商界人士在草拟合同时,应当以它来协调自己的行动。对此不甚了解而贸然行事,必定会吃大亏。

    再次,草拟合同必须合乎常识。在草拟合同时,商界人士有必要使合同的一切条款合乎常识,坚决不要犯常识性错误。

    商界人士在草拟合同时应当具备的常识,是指与其业务有关的专业技术方面的基本知识,它们包括商品知识、金融知识、运输知识、保险知识和商业知识等等。

    商品知识其实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它包括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管理,以及产品本身的一切知识。金融知识,是指与货币的发行、流通、回笼有关的一切知识,具体来说,它主要是指货币、汇率、信贷等知识。运输知识,包括运输具体方式的选择、运输中商品形态的具体要求、运输的特殊条件以及运输的责任方等知识,它们与仓储一样,都是必须考虑的。保险知识,包括险别、选择以及办理程序等知识,它们对商务方面的交易是意义重大的保证。商业知识,是指与商品流通各环节有关的知识,它对合同的草拟也有一定的帮助。

    具备上述各方面的常识,将有助于商界人士在工作中得心应手,并且更好地为交往对象所敬重。在商务交往中,没有知识就等于是没有实力,对此大家都   明白。

    最后,草拟合同必须顾及对手。正式合同的一大特征是有关各方面必须协商一致,出自心甘情愿。反之,如果一方恃强凌弱,仗势压人,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方,强迫他人与自己订立“城下之盟”,那么合同即使勉强签署,事后亦必不断发生纠纷,那样对有关各方都不会有好处。因此,商务人员在草拟合同的具体条款时,既要“以我为中心”,优先考虑自己的切身利益,又要替他方多多着想,要顾全对方的体面,并且尽可能照顾他方的利益。这是促使合同为对方所接受的最佳途径。

    在进行与合同有关的谈判时,在具体条款上,商务人员不仅要讲原则性,也要讲灵活性。在坚持根本利益的前提下,灵活地变通,适当地让步,比起“君子一言,驷马难追”,“闭着眼睛走到黑”,恐怕获益只会多而不会少。

    通常,合同的成立生效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依照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的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且签字,即为合同成立。假如通过信件、电报、传真、电传达成了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情况,则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

    这种规定实际上有双重含义。一方面,我国只承认书面的合同。另一方面,惟有经过有关当事人正式签字,合同才正式成立并生效。由此可见,签字好比胎儿出世时的出生证,是正式合同的一种不能缺少的“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