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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1)(1/2)

    本章概要:

    ○工伤认定的程序、依据

    ○工伤保险适用的范围、费用的缴纳

    ○劳动能力的鉴定

    ○工伤保险基金及工伤保险待遇

    ○非法用工单位的一次性工伤赔偿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及其抚恤金的领取

    5.1工伤保险的含义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5.2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是处理工伤的先决程序,只有认定为工伤,才能进一步解决工伤医疗的经济补偿。2003年9月1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了《工伤认定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在该办法中,对工伤认定的程序进行了规范。

    5.2.1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