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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3)(1/2)

    三、做好个人账户的接续和清理工作

    (一)企业因改制、关闭破产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以及下岗职工出中心(指下岗职工再就业中心)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与企业或职工本人核对个人账户记录。确认无误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和本人三方签字(盖章)。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填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并发放到每位职工手中,为他们重新就业后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服务。

    (二)对因自动离职、失业、参军、调入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被判刑、劳教等中断缴费人员的个人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做出分类,建立专门的中断缴费数据库,封存个人账户。

    (三)对参保人员死亡、跨统筹地区调出、出国定居、缴费不满15年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等情况,账户处理完毕后予以封存,与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分开管理。

    3.3.6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的转移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5号)

    四、做好个人账户的转移工作

    (一)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工作调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的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和基金的转移手续。转移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二)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调入已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时,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是否转移,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调入未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暂不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