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养老保险(1)(2/2)

    3.2.1基本养老保险,

    在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3.2.2养老企业补充保险即企业年金。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3.2.3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

    3.3基本养老保险

    3.3.1我国实行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这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改变了过去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的原则,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3.3.2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