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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动合同(15)(1/2)

    你公司与该员工合同期满,不准备再续约,是属于合同终止,而我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对解除合同没有提前通知的规定,所以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为了避免该员工的抵触情绪,建议提前告知公司不与其续约的决定。

    ○李某与保险公司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李某是我市的一名无业人员。2000年某保险公司在我市招聘保险业务员,李某有幸被公司相中,成为一名业务员,并交纳押金1000元整。2002年李某考取保险代理人资格,由于业绩突出被晋升为主任。2003年因为其亲朋好友所购保险达到饱和状态,李某的业绩下降,主任的级别也没有了。2003年底李某被公司要求填写离职表,否则押金不退。

    据说,该保险公司每年还公司的业务员签订了一份保险代理合同,其签订程序是公司以格式合同的方式(未盖章),交由业务员;业务员签字后有公司收回去统一盖章;但该合同一直未发放到业务与手中。公司是否盖章也无从知道。

    那么,李某与该保险公司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呢?

    解析

    从合同上说,假定李某每年与保险公司有一份保险代理合同,如该公司承诺盖章,那么李某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即保险代理关系。

    但从实际来说,李某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更符合劳动关系。理由是:

    1.2000年该保险公司在招聘业务员时,要求每一个应聘者填写一份求职表,该表的任何地方也看不出该表是一份代理合同。

    2.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百三十二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李某在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前,并不是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李某从录用时并不是保险代理人,李某的行为很明显是一个劳动者的行为,公司对李某的录用应当自始视为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