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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动合同(14)(1/2)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三、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对被裁减人员的保护措施:

    1.对于被裁减而失业的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可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失业救济金。

    2.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

    ○兼职问题的规定

    职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即兼职,会不会影响用人单位的利益?怎样解决呢?这些问题对于很多职业管理人员以及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来说,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国务院劳动办公厅的一些规章、文件中,明确规定:

    1.职工离岗退养或停薪离职期间要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有收入的工作,应与原单位协商并征得其同意。因为职工离岗退养和停薪留职期间仍是该企业职工。

    2.企业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并签订聘用合同。

    3.职工因业余兼职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