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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动合同(6)(2/2)

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劳动合同的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

    有两种情况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是可以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的规定精神,符合以下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

    一是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不得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但变更岗位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企业有权作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决定,行使企业自主权。

    只有符合以上的情况时,合同期内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法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2.2.2企业分立合并后是否需要变更劳动合同?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联合组成一个企业或一个企业兼并另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法律主体发生了变化。允许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企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企业的分立或合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若这一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依法向劳动者提出变更合同的建议,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内容,用人单位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要求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