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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动合同(4)(1/2)

    2.1.8特殊人员的劳动合同:

    ○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厂长、经理是由其上级部门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的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10条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

    ○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的人员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有所区别。

    ○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2.1.9企业招聘、解聘员工应注意的问题

    随着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人才的流动也不断的增加。针对人才流动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以及其他问题,劳动部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中明确规定了企业在招聘、解聘劳动者的时候,应当履行查验、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义务。否则,有可能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招聘

    1.用人单位招聘时应查验招用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7条: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