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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劳动合同(2)(1/2)

    《集体合同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1.2集体劳动合同的原则

    《集体合同规定》第五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1.3集体劳动合同的形式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1.4集体协商代表

    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1.4.1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举,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