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原则与妥协的统一(1/2)

    在谈判时讲求原则与妥协的统一,即反对过与不及!

    案 例

    1276年正月,元军进逼临安(今浙江杭州)。文天祥等人受朝廷派遣,与元军谈判。文天祥一见元军统帅伯颜便“陈说大义,慷慨不屈”,他对伯颜说:“本朝承帝王正统,衣冠礼乐之所在,北朝欲以为国欤?欲毁其社稷欤?”伯颜声称:“社稷必不动,百姓必不杀。”如此一来,文天祥又向伯颜提出退兵平江或嘉兴:“俟讲解之说这北朝,看区处如何,却续议之。”他又向伯颜分析形势:虽然元军渡江,进围临安,“但南宋仍有相当实力”,“淮东坚壁,闽、广全城”,“两国成好”,“南宋以岁币贡奉元”,“甚好,不然,南北兵祸未已,非尔利也!”伯颜见文天祥正气凛然,言之有理,自惭形秽,无言以对。

    文天祥同处于绝对优势的元军统帅谈判,处境极其艰难,但他却毫不示弱,一方面强调南宋在政治上的正统地位、军事上的某些优势,以及自己“一死报国”,不惧“刀锯鼎镬”的勇气,使伯颜“未敢遽轻吾国”;另一方面,又承认元朝为北国,与南宋是平等的谈判主体,答应贡献岁币,两国通好,罢兵言和。

    文天祥的这种谈判谋略,就是将原则性、妥协性结合为一体,不因此而废彼。讲原则,保全南宋社稷,但承认让步与妥协;讲妥协,但不允许元朝灭亡南宋,这是妥协的目的和限度。概言之,妥协有限度,原则要灵活,不可偏废,不可过度。

    一般的谈判者对于立场问题看得很重,因此很容易在立场上争执不休。谈判各方在立场上的进与退虽然也可能达成某些协议,但是这种谈判策略本身有极大的副作用。而原则谈判模式,不主张在立场的争执上倾注精力。任何一种谈判策略是否可取,可以用三个标准来判定:

    如果有达成协议的可能,它就应该有助于产生明智的协议;

    这种谈判策略应该有效率;

    这种谈判策略要有利于或至少不伤害各方的关系。

    显然,采取立场争执是无法达到这三项标准的。在多边谈判的情况下,立场性争执所隐藏的缺点则更严重。

    在世界各知名大会的提案表决中,“赞成”、“反对”和“弃权”所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