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互惠谈判观念(2/2)

的主人被哈恩的耐心和诚意打动了,他向哈恩道明了自己强硬的理由:原来,他过去有一个竞争对手,这个对手的公司和他的公司规模基本相同,一年前卖了3000万美元,而且还外带了一些附加条件。过去他们的竞争相当激烈,现在,他的公司也要出售了,所以当然也不愿意自己的公司在价格上卖得比对方的更便宜。原来如此!哈恩恍然大悟,在认真考虑了一番后,哈恩向对方表示,他一定会满足对方的特殊需要。当然,哈恩也不会使总公司的利益受到伤害。

    做到这些并不容易,哈恩首先详细了解了这家小公司的竞争对手的卖价及附加条件,并且对各项附加条件进行了充分而深入的分析,然后又采取了新的谈判方案。结果新的谈判方案得到了那位小公司主人的认可,他当即表示愿意在价格上做出一些让步,双方终于达成了协议。最后的结果是,小公司的主人对付款方式及优厚的附加条件较为满意,因为这些条件都比其竞争对手遇到的条件好的多,而哈恩也以大大低于总公司购买预算的价格买到了这家公司,双方的需要都得到了满足。

    对于商务谈判者来说,各种层次的需要(其中包括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社交的需要、自尊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都是受一定利益所驱动的,当某种层次的需要满足之后,这种利益驱动的作用也就会消失。

    无论谈判者寻求何种层次的需要满足,也无论某种需要背后受什么利益所驱动,总之,谈判者的具体需要以及需要能否得到满足对谈判具有重要影响。通常来说,具有某种尚未满足的需要是使一个人或组织成为谈判者的动因,同时具有(或潜在具有)满足另一种需要的能力则是谈判者获得他人合作,成为成功谈判者的前提。正是基于这一点,互惠谈判观念才主张将谈判对手看作是解决问题的合作者而不是敌人。因此,科学合理地对人们的谈判需要往往可以促成谈判的顺利进行。满足谈判对手不同层次的需要不仅是取得理想谈判结果的关键因素,而且也是解开或缓和谈判僵局的症结所在,同时还是商务人士实现双赢谈判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