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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NESO与三星以“和”为贵(1)(2/2)

双方高层确立了将在求同存异、立足长期战略性双赢合作的基础上进行事件细节磋商。

    2002年8月27日,NESO公司再次向天津三星电子显示器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限期让三星在8月29日前必须作出最终答复。

    2002年8月29日,三星显示器北京销售总部再次发函,提出希望通过谈判最终和解此事。

    2002年8月31日,三星代表与NESO签署《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如下:

    甲方:香港新特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利

    乙方:天津三星电子显示器有限公司

    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就《经济观察报》2002年7月29日B4版所载文章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应于2002年9月15日前,以与《经济观察报》2002年7月29日B4版所载文章相同或相近的版面或甲方同意的版面位置和相同的篇幅,以乙方公司的名义,公开发表声明,正式澄清事实。声明内容必须包含如下要点:

    1.我公司对刊载于2002年7月29日B4版的文章事前毫无知晓,对我公司职员接受采访一事也毫无知情。该职员并非我公司指定对外新闻发言人,且没有被授权接受记者采访,因此该职员在文章中所表述的言论仅代表其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我公司所持观点。

    2.由于该文的发表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本公司深表遗憾。

    3.本公司将一如既往地致力于与业界的友好合作,共同推动中国显示器产业的发展。

    二、乙方在“搜狐网”、“新浪网”、“小熊在线”和天极网等网络媒体转载乙方在《经济观察报》上发表的声明。

    三、对于乙方发表的澄清事实的文章应以官方函件或传真的形式于正式发表前告知甲方,并得到甲方认可后,方可正式发表。

    四、甲、乙双方就此达成和解协议,并放弃采取其他措施的权力。

    五、甲、乙双方就和解达成以上协议,共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