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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我为什么痛恨(1)(2/2)

权利的对象,也成了他的权利范围。而与之不相称的是,人们对执行人行为常常缺乏监督,执行行为缺乏制约。

    当你寻找到一个规定的执行者,你想通过他办一件事的时候,他如果说“这是规定”,这在大多数情形下意味着他不会给你好好办。但是你千万不要去和他讨论什么规定是否合理一类的问题,因为他的潜台词是,规定是不容质疑的,更重要的是即使规定允许质疑,也不是允许你这样的被规定的人来质疑。他说这样的话的意思其实是,规定“规定”了我有权利来主宰你,你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我的权威。

    其实,对于一项不合理的规定的维护有的时候不仅仅是出于得利者,“这就是规定”还会出自那些被损害利益的人之嘴,这实在让人感到吃惊,“规定”到此一地步,它已经不仅仅得到了得利者的维护,还得到了被侵犯者的维护。为什么?一、对于丧失更大利益的恐惧。害怕因为违反规定而受到惩罚。二、人们想通过对执行者的权利进行寻租而将规定的执行变得对自己有利。人们非常清楚,要改变“规定”本身,任何个人都是做不到的,即使能做到也要付出极为惨重的代价。例如对于一个单位的公车用车制度,这个单位的任何一个个人都是难以改变的,但是他只要给驾驶员一条烟、一瓶酒,就大多可以无条件地用公车了。这样,从结果上看这些利益受害者似乎正在保护规定,而不是破坏规定。

    为什么绝大多数人会对不合理的规定,甚至面对某些执行人利用规定对他敲诈而采取缄默的态度?为什么他不是对规定本身发出不满,不是要求改变规定,而是服从了规定,或者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寻求规定的变通执行?因为个人根本无法改变规定。

    请原谅我对规定的这种窥探,我知道在规定的内部它本质的虚弱,然而我并不能将它完全揭示出来,这不是我的责任。如果有一个机会,让我选择是痛恨执掌规定的人还是痛恨规定本身,是对规定本身提出质疑还是对执掌规定的人进行贿赂,是选择向规定挑战还是向规定妥协,我一定会选择前者。但是,我分明已经疲倦到了极限,当我来到我现在静静地坐着的地方,我已经消耗了我所有的精力和勇气。有的时候,我分明赞成刘心武的观点,我希望我遇到的都是这样的执掌者,他明白告诉我,我必须付出什么代价才能和他达成协议,我愿意将我所有可能的代价都支付出来,而他也请告诉我,明确地告诉我当如何和他完成交易——我认为中国的交易没有什么是不公平的。我不痛恨贪官,相反我痛恨清官,我知道贪官是有人性的,他有具体的可感的**,这就差不多接近是一个人了,而所谓的清官他们身上几乎已经没有什么人性了,金钱、荣誉、食色这些人类快感的满足方式已经不能使他们获得快感,他们的快感就如我在《邪与恶》一节中分析过的那样仅仅来自无谓的施虐。这样的人难道不是更可怕吗?鲁迅非常害怕他的父亲做孝子,中国的孝子据说为了孝敬父母是会杀了他自己的儿子来给父母吃的。我则非常害怕清官,中国的清官是会吸了他子民的血来给上司做盛宴的。贪官则常常会网开一面,有的时候为了一点儿金钱,一点儿食色他会偶尔糊弄一下上司。这样看贪官其实更爱他的子民,就近乎是有神的因素在了,就可感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