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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我为什么痛恨(1)(1/2)

    “这是规定”这句话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极为平常,似乎毫不起眼,但是实际上它却是我们这个社会公共生活的标志性语言,它隐含了某些非常隐秘的社会生活信息。正如常识告诉我们的,规定的制定在大多数时候是为了平衡社会行为,规范人的行动,这一切的目的其实是为了使人民更好地从彼此协作中获利。但是规定又常常会异化成为它的对立面,成为主宰人的力量,导致一些人有权利制定,而另一些人有义务遵守,从而使原先作为平等主体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成主宰和被主宰的不平等关系。

    在人们的行为不是由“法定”而是由“规定”的社会里,人们必然会遇到诸多问题。一个合理的规定常常因为缺乏执行监督,在执掌者私欲的过滤下变得不合理。而一个不合理的规定,虽然大多数人都能意识到它不合理,但是大多数人又常常对这不合理保持缄默。这样从结果上看不合理的规定会越来越多,而合理的规定会越来越少。

    任何一项规定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利益划分。对一部分人利益的钳制,同时也就意味着对另一部分人利益的保护。任何一项规定,哪怕是非常不合理,它总是与生俱来地带来了它的得利者。这些得利者就成了这项规定的保护人,他们自觉地保护这项规定的生命,使它永远地存在下去就是保护自己的利益,因而在利益的驱动下,这部分人会使出浑身解数来维护它的生存,即使他们知道这对于另一部分人意味着不公。

    这就是为什么,一项不公的规定,一旦它得到了执行,就会得到生命,就会自我保全。因为一旦改革,就要触动既得利益者的利益,而这时既得利益者往往因为他们已经获得了较多的利益,因而在力量上处于上风——他们拥有更多的发言机会和保护自己既得利益的力量,因而当他们反对改变这一规定时,他们常常比那些支持改变这一规定的人居于更有力量的地位。这样常常是不公平的规定伤害大多数人的利益,但是这个“大多数”却没有力量推动这一规定的改变。这一规定保护了少数人的利益,但是这少数人却有力量将这一规定延续下去。这就是规定的自我保护机制。

    规定的执行人其实是规定的最大得利者。执行人的存在成了规定永远存在的最坚定的保护者,即使是这项规定已经彻底地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只要这些执行人还存在着,那么它就要一天天存在下去,因为执行人不能放弃执行这项规定所带来的权利以及相关利益。这个时候实际上规定已经从由人制定,为人服务,而转变为高高在上,主宰人了。

    这就是我们常常听到“这是规定,没办法”等类似说词的缘故。规定在获得了自己的生命以后,它已经不再是人的附属,而是人的主宰,它从人的生产物变成了人的上帝,仿佛它来自某个神,而不是来自人,它的合法性不再由人质疑。

    规定需要执行人。最初的时候,执行人是因为外力的委派或者甚至是利益被限制者自愿选举产生的。但是一旦执行者产生并且开始执行规定,他们马上就会成为这个规定的第一批最大得利者,权利给他们带来利益,这是规定执行过程中的权与利的转化法则。

    在规定关系中,只有“被规定的”才是“允许的”,因而只要涉及到这方面的行为,一切都成了限制的对象,因而也就成了执行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