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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员工的欺诈行为(2/2)

,李某与深圳某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李某必须保守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李某也书面承诺:在其受雇佣期间得到的相关情报,诸如顾客资料、支付体系、合约事项等,全部作为保密事项。如有违反,李某将被受到革职处分,同时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由于李某工作出色,公司对其颇为满意,双方的劳动合同一直延续至2005年6月到期,李某也由普通的业务员做到了中层管理职位,后来又当上了业务部门的经理。然而就在不久前,这家公司发现,李某在工作之余又同别的咨询公司签订了一份兼职协议书。其合同中明确约定,李某是另一家公司的“兼职业务员”,李某为兼职公司联系所签的咨询合约按咨询费的20%提成。李某没有向自己的受聘公司提起这件事。公司认为,李某此举违反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而且存在主观欺诈恶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时机的出现意味着员工所在的职位可以直接接触到公司的资金、物品以及其他资产,并且可以随意地支配。

    合理化则是员工为说服自己进行欺诈的借口,他们或许会认为这只是贷款的一种形式,或是认为自己的工资比其他员工低,认为老板花费得太多或是其他人也是这样做的等等。

    好消息是如果雇主可以排除或是减少三要素中的任意一个,他们都可以杜绝员工欺诈行为的可能性。

    而这三要素中的动机,则是职员们从本质上无力抗拒的。毕竟,你无法改变员工的消费习惯和生活方式,而员工自己也无法预料自己的意外开支,例如医药费。幸运的是,HR专家降低了时机和合理化借口这两方面因素造成的影响:首先,严格筛选求职者以避免出现欺诈行为的产生;其次,提高公司的整体素质以确保员工的道德观以及价值观不允许他们产生欺诈行为。

    管理启示:

    员工的欺诈行为不仅造成了公司财务方面的损失,从另一方面来看,这种欺诈的行为转移了公司管理的注意力并且降低了员工的士气。为了减少员工欺诈行为的发生,作为管理者,最好对导致员工私吞企业资产的三要素进行调查,即:动机、时机以及合理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