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角色定位(2/2)

我可以做个核心参与者吧。比一般参与者要多一些。大学教师杨波(20)关心公益事业,对于业主运动也比较热心。同时他像钱民(13)和褚峰(08)一样,强调自己不会试图承担发动者的角色。他说:我应该是参与者。花些时间没关系。如果我有事情,如果是些衣食住行的事情,可以先把这些事情放在一边。首先考虑是争取一些权利。不是“出头”的人。比较热情的参与者吧。

    4组织领导者

    这部分人是业主运动中的极少数,可以看做各种类型参与者里面的“精英分子”。他们不仅要有一定的组织能力,更要有牺牲和奉献精神,并激励大家采取一致行动。他们参与业主运动,在初始时往往也是出于维护个人权益的立场。但他们一旦成为组织领导者,就需要超越个人利益的层次。因为组织领导者这种角色具有明显的“利益外部性”特征,付出努力和代价所获得的成果,别人同样可以分享。就集体利益而言,组织领导者付出的代价是值得的;而就他们个人而言,所获得收益则远远小于自己所付出的代价。他们需要承受抗争的各种压力,甚至难以预料的伤害,经常得不到家人亲友的理解与支持。华林(37)是中学教师,喜欢思考一些“大”问题,遇事冷静、果断,乐于助人,嫉恶如仇。他曾经组织过一次业主运动:我们和开发商有矛盾,到法院去告他们,大家派了两个业主代表,我就是其中之一,出庭、做证。有时候做的一些事情既为大家谋福利也同时为自己谋福利,我很愿意做这些事情。我自己花一些时间、精力,觉着很值得。小的方面,为自己解决问题;大方面,为大家解决问题。我的几个朋友也说:你怎么老喜欢冲锋陷阵?我说,如果大家都这样想的话,就解决不了问题了。我就是这样想。有时候必须有人出来,需要我出来的时候我就出来。三途径的选择

    从大的方面看,业主的维权手段多种多样,有常规的,有半常规的,还有一些非常规的手段。

    最常规的是法律手段。沈智(11)对待和物业矛盾的态度很简单:“不行就打官司呗。”冯涛(18)持同样的态度,把法律解决看做第一选择,并认为大家都应该采取这种抗争方式:如果涉及我自己的利益,我可能会先到法院试一试,先告一告它。我先以个人的名义去告,再建议每家都去告一遍。如果法院收到五百份投诉,都是告一家的,自然会引起它(法院)的重视。但如果寻求法律解决,业主处在明显的弱势地位。当前关于房产方面的法律本身不健全,法律条文有时不有利于业主;法律手段需要许多前期投入与代价,业主相对房产商和物业公司显得势单力孤;在影响法律判决的资源能力上,房产商、物业公司比临时捏合到一起的业主们也要强大得多。

    半正式的典型手法是媒体的曝光。这种手段简便,投入小、影响也大。媒体也感兴趣,能够配合。在当前的社会现实中,很多社会问题都是先有媒体报道对政府部门施加压力,然后问题得到解决。这种模式大大影响了中间阶层的业主,成为他们“喜闻乐见”的抗争手段,是多种手段中的首选。周燕(04)把向政府部门申诉作为最后的选择,在问题发生僵持时会首先寻求在媒体上进行呼吁,对对方形成舆论压力:我觉着解决不了问题,会通知媒体。只有和物业矛盾达到一定程度,才会找政府部门。钱民(13)的首选也是媒体曝光:如果发生这种事,第一,我们要和媒体打电话,曝光。第二,如果涉及利害关系,就上法院。非正式的手段就更加丰富多彩。除了和物业部门和发展商直接冲突外,寻求政府部门的同情和支持十分关键。但如果采用正式的途径寻求这种支持往往令人失望,所以业主们也会采用一些非正式的手段,包括游行、请愿、贴标语等。前面提到的冯涛(18)首选是寻求法律的解决,但他也不得不承认非正式的手段往往更有效果,甚至有些其他手段所不具有的特殊效果:如果要搞这种游行、请愿之类,嗯,其实这可能是真正解决问题的方法。比如前一阵子,在某某地方闹得很厉害,包括市某某领导都去了。它这么一弄的话,也会引起注意,引起重视。你正常渠道解决不了问题,我就要用非正常的手段。同时我们在访谈中也发现,中间阶层对能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并不指望过多。赵岚(07)认为:找政府部门也没有用,他们不会为百姓着想的,找也没有用。他们只有管理意识,缺乏服务意识。不像国外,政府首先是为百姓服务的,其次才是管理的。可是在中国就不行。李亮(03)也认为找政府请愿之类不解决问题,没有什么用。周燕(04)把“找政府”作为最后的手段:先要去通知媒体。只有和物业矛盾达到一定程度是才找政府部门。谁知道它到底是哪边的,很多时候说不定和开发商关系密切呢。钱民(13)对于一些寻求政府干涉的激烈行为不表示认同,认为有许多其他可以选择的问题解决途径,特别是媒体舆论和法律途径:我不会参加请愿,我认为那些东西都是没有意义的。没有必要采用那种形式,解决问题的方式有很多种,并不一定到那种地步(作者注:指请愿等激烈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