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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阶层的意识与倾向(1/2)

    阶层意识的界定阶层意识在文献中更多地被表述为阶级意识。阶级意识概念的提出归功于马克思,是指一种由生产关系规定的对某个群体成员资格的知觉,一种对于这种共同身份产生共同利益和共同命运的感觉,以及为一种为谋求阶级利益而采取集体行动的倾向。一个群体,只有当其成员感受到这样一种意识的时候,才能被定义为一个阶级。吉尔伯特:《美国阶层结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89页。

    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意识属于一种理想化的概念,包含了一些明显的理论假设。总结起来,一个阶级必须在四个意识层次上实现逐级跨越:

    ①社会分层的意识,即认为社会是分层的,并在具体分层标准与结构上存在社会共识。

    ②社会共同体意识,即能辨识出自己所属的社会共同体体,以及其他社会共同体,并感受到在感情、心理以及社会交往上与其他共同体存在界限与隔膜。

    ③共同利益意识,即能辨识利益格局中的冲突,认识到本阶层的共同利益,反对其他阶层的不合理利益。

    ④共同行动意识,即运用集体力量联合起来反对其他阶级的意识。

    然而,对于这种理想意义上的阶层意识是否真实存在,有很大争议。就是说,即使人们属于客观社会结构中的阶层或阶级,但可能并不存在上述的阶层意识,甚至连基本的阶层成员意识也没有。马克思也承认“自在”的阶级和“自为”的阶级之间的差别。对“自在”阶级的成员来说,虽然他们处于同样的社会地位,但他们对于这种“共同体”情景并无知觉。而“自为”阶级成员意识到了共同利益,并从事那些直接对抗其他阶级的行动。把导致自在阶级向自为阶级转化的社会力量离析出来,是马克思阶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