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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反对“爱国者法案”就不爱国(2/2)

央情报局也就可以跟踪你,这么做不需要得到法庭许可。但是,如果政府侵犯你的**和不对外公开的信息,例如信件、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内容,他们就要到联邦法官那里提出合理理由,说明他们从你那里获取的信息可以为犯罪活动或者恐怖活动提供证据。

    “爱国者法案”通过之前,涉及公民监视的法律有1968年通过的“控制犯罪和街头安全法”和1978年通过的“国外情报监视法”。“控制犯罪和街头安全法”允许执法人员在严重刑事案件中,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电子窃听,但必须得到司法部官员的批准和法庭的命令。“国外情报监视法”的目的不是搜集犯罪证据以提出刑事诉讼,而是为了搜集有关外国人以及外国情报人员的情报,因此法庭的参与是秘密的,而且保持在最低限度。“爱国者法案”除了给予政府执法人员在这两项法律中已有的权力以外,还做了进一步的补充,流动搭线窃听就是很好的例子。过去的法律规定,政府执法人员的每个电话窃听都要得到法庭许可,“爱国者法案”扩大了政府执法人员搭线窃听的权力范围。

    “爱国者法案”允许执法部门去了解公民买磁带、书本和杂志的纪录,也可以查询去过的聚会场所和音像租赁店的信用卡纪录,也可以在不告知的情况下搜查民众的家和营业场所。

    “爱国者法案”另一个引起争议的条款涉及“偷窥”。偷窥条款允许政府在某些情况下推迟通知被搜查对象。如果法官认为,提前通知被搜查对象会给他提供销毁证据、躲避执法人员的追查、威吓或杀害证人、甚至暗中通知阴谋集团其余成员的机会,就可以决定推迟通知被搜查对象。比如,联邦调查局接到的情报显示,某一恐怖组织要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引爆事先放置的炸弹,调查人员知道其中一名恐怖分子以及他藏身的旅店,但希望在炸弹爆炸之前查出还有哪些人卷入了这场阴谋,因此就要在这名恐怖分子不在时进入他的房间搜查,以免打草惊蛇。这种推迟通知被搜查者的做法在普通刑事法中是允许的,“爱国者法案”所做的只不过是把不同司法管辖区的不同做法标准化,规定只有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颁发推迟通知的搜查证。

    过去,法庭允许政府在不事先通知被搜查者的情况下进行搜查,但这种情况非常有限。根据“爱国者法案”,政府基本上任何时候都可以在没有事先通知房主的情况下进行秘密搜查,只要他们向法庭说明事先通报会破坏刑事犯罪调查就可以。

    按照“偷窥”条款的规定,公民个人被政府监视,自己却毫无所知。除非政府后来对受监视的人提出刑事诉讼,否则这个人可能永远不知道自己曾被政府监视过。

    这些赋予政府的权力是不是太过分了呢?在“9?11”事件的阴影下,美国人不这么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人发现他们搬起了石头砸到自己的脚。于是,他们在自己的镇议会和市议会反映问题,现在已经有上百个司法管辖区颁布决议和法令,谴责‘爱国者法案’对民权的侵犯。

    美国最高法院尚未做出是否违宪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