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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反对“爱国者法案”就不爱国(1/2)

    说起政府强权,就不能不提“爱国者法案”①,这个法律在美国备受争议。“爱国者法案”的功用最好就以这样的生活模拟:

    杰克这位美国公民有每天上网的爱好,在“9?11”恐怖事件发生后,他注意到一位联邦调查局的特工经常探头探脑地往他的屋子里偷看,有一天,他终于忍不住了,说道:“对不起,你这样往我屋子里看是不合适的。”

    特工答道:“我就这样看,新的‘爱国者法案’授权我可以这样做。”

    杰克抗议道:“我不管这个法律授权什么。我不会允许你透过我的窗子看我的屋里。”

    特工笑道:“这么说,你根本就不是一个爱国者。”

    杰克生气了,说:“我是一个爱国者。一个知道捍卫自己民权的公民当然是爱国者。”

    特工道:“爱国者法案上可不是这样说的。第12条规定,凡是以捍卫民权为借口从事的行为属于可疑行为。”

    杰克无法控制了,喊道:“我要叫警察了。”他拨了“911”报警电话,报告道:“这里有一个坏蛋在我的窗户外偷看我的房间。”

    特工接到了这个电话,笑道:“我来收听你这位先生的电话。爱国者法案第14条规定,威胁联邦特工是一个恐怖行为。”

    以上模拟显示了美国执法部门在法律的授权下侵犯民众权利的做法,而这种做法名正言顺,得到了法律的授权,法律也是他们定的。

    由于“9?11”给人们造成的心理恐慌和担心,“爱国者法案”刚出台时,虽然少数人担心这项法案可能干涉美国人所珍视的民权和自由,但反对这项法案的人并不多。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美国人开始对这项法案的某些条款提出质疑。因为,这个法案在跟踪和截获通讯信息方面给予联邦执法人员更大的权力,以达到执法和搜集国外情报的目的。

    “爱国者法案”通过之前,根据美国宪法第4条修正案的规定,政府不能进行无理搜查和扣押,联邦最高法院把它解释为:政府执法人员在进行搜查,包括对公民的住宅进行搜查和搭线窃听之前,要向法庭证明有合理的理由这么做。但根据“爱国者法案”的某些条款,政府不必向联邦法官证明他们有监视某人的合理理由,而只需告诉法官,他们认为自己要搜查的情报和调查有关就可以了。

    政府的确还需要法庭的命令才能进行搜查或搭线窃听,但“爱国者法案”对政府提出的举证标准并不严格,非常松动,目的就是使举证标准降低。过去的标准是执法人员必须向法庭提出合理理由,说明某人从事犯罪活动。但是,“爱国者法案”没有这么要求,它只是说,只要说明被调查的对象是外国情报人员,例如外国政府、外国组织或任何组织的成员,就可以对他进行搜查或搭线窃听了。

    根据美国法律,政府执法人员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合法对公民进行监视呢?政府在大街上进行视觉监视不需要得到法庭许可,因为你在大街上走本身就把自己暴露在公共场所。法庭判决说,你的朋友可以跟踪你,讨饭的可以跟踪你,联邦调查局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