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司法审查(1/2)

    美国司法制度最独特的一点是。这是美国司法体系中最值得称道的产物,如同可口可乐或麦当劳,可以在全世界行销的。它的基本思路是纠纷无论大小,都可以到法院评理。从谁该当总统到是否可以拔掉危难病人的救命稻草,都应在法院里解决,由法官说了算。再大的事儿,不要也不准骂街打架,更不许带兵逼宫,所以美国的法院在某种程度上像卫生间,因为那是人人必去的最终解决问题的地方。

    立法机构可以允许、终止、禁止和惩罚,可以公布何为犯罪,制定公民的行为准则,但不能把清白无辜的人判成罪犯,不可剥夺人的生命、财产。只有司法部门才可宣布什么是法律,具体的法律该如何解释。

    这样法院里的法官显得很重要,决定着整个社会的大是大非。美国最高法院的**官们更是的主宰,可以称为美国的“中央法律局”,他们终身可任职,可以不听任何人的使唤,断人间大小是非,从由谁来当总统到政府征地拆迁,都由这几名**官说了算,外人不可干涉。这就是司法独立,独立于立法机关之外,独立与行政机关之外,独立于宗教庙宇之外,也独立于新闻媒体之外。

    司法独立是的重要条件,但是司法独立却又很难界定,也很难完全达到。因为法官很可能因为一些正当理由而受到管束,而行政和立法部门又在某种程度上控制着很多法院的司法权限和政治构成,更关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