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权力制衡说(2/2)

执行各项法律法规,管理各项国家内政和外交事务。国会可以否决总统的行政命令和提案,总统也可以否决国会的决议。国会和总统久争不决的问题,最后由司法机关——联邦最高法院来裁决。但最高法院的法官又由总统来任命,并由国会批准。司法系统决定国会通过的法律是否合乎宪法,但其经费又由国会划拨,由行政机构管理,三个机构谁也不控制谁,但谁也离不开谁。

    美国的法院系统设立得非常合理,从制度上杜绝了联邦权力的过度集中和各州的各行其事。联邦法院管辖联邦事务,主要涉及宪法问题和跨州诉讼,具体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主要由各级地方政府来管。为了强调联邦的中央集权和大一统的框架,也设立一些联邦的刑事和民事条款,作为地方政府的后盾和补充。

    在联邦最高法院之下,就是12个按大地区划分的联邦上诉巡回法院,并加上一个专业性的巡回上诉法院,专门管辖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政府责任和退伍军人事务。在12个巡回上诉法院之下,主要是九十几个联邦地区法院。这九十几个联邦地区法院基本按州的行政区域划分,大的州如加州可以有北区、中区和南区三个联邦地区法院。以上所有法院的法官均由美国总统提名并经联邦参议院通过。他们只要“行为端正”,就可终身任职,这种终身制保持了法官队伍的专业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另外,行政和议会部门不能降低他们的工资,保证了他们行使职责的独立性。同时,法官们也离不开行政和议会。首先,他们的任命来自以上两个部门,经费由议会每年批拨,判决的执行还要由行政机关来实施。①

    美国各州都有县级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州最高法院就可以裁定很重要的案件,但做不了最终的判决,原告、被告还可以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而且,联邦把全国分为近100个地区,在这些区里设有联邦基层法院,往上就是大区的巡回法院,最高到联邦最高法院。一级一级的联邦和州法院,管辖权和管辖区交错着,把美国控制得井井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