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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4 资本主义(11)(2/2)

美国老百姓,早年美国国会的一些改革势力也认定政治游说就是**。为此,美国的政要打了无数的口水仗,各个利益集团之间也打了不少官司,最后,这个事情就闹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法官于是拿出美国宪法,寻找政治游说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最后法官们找到了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195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根据《第一修正案》最终裁定政治游说属于美国人向政府进行请愿的行为,是受到美国宪法保护的。本着依法治国的原则,从此对于政治游说的合法性在美国也就一锤定音,并且不得翻案。

    但是即便如此,不少美国人——包括一些高官对无孔不入的政治游说还是十分反感。1995年,美国国会通过《游说公开法案(Lobbying Disclosure Act)》,对游说行为进行规范。要求游说人员必须到政府进行注册,向政府说明其资金来源,甚至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能跟立法者见面都作出了具体说明,不过这些措施从来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奥巴马上台之后,对于大企业不满的他再次把政治游说行业改革提到议事日程中来,但是奥巴马同样举步维艰。

    到目前为止,美国首都华盛顿常驻说客稳定在2万人左右。2009年,美国大企业用在联邦政府层面上的游说上的总开支达到34.7亿美元 ,游说业也成了美国一个大产业。有意思的是,很多美国国会议员以及高级工作人员在离任或者辞职之后,都热衷于利用自己在国会积累的人脉去游说行业发挥余热。1998年以来的10年间,美国共有198位国会议员离任,其中43%进入了游说行业 。这些曾经是美国大企业的最高监管者最后都替大企业打工、帮助大企业争取利益去了。

    看来,在利益的诱惑下,这些德高望重的美国老同志也难免会晚节不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