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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厉以宁:“一生治学当如此”(8)(2/2)

来解决供求矛盾,以及如何调整产业结构从而建立新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问题等,利用股份制改造重塑微观经济实体的观点就蕴涵其中。

    7.《证券法》出台始末

    伴随国企改革的深化,股份制改革在经过数年争论后最终被社会广泛接受,改革最终目标确立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这个过程面临诸多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监管缺失。

    由于监管机制不完善,国企改革矛盾重重,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法人不明晰,就是所谓“所有者虚置”,这样就降低了企业竞争力,致使多数国企面临经营业绩差、巨额亏损等现象。

    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的所有权问题日益引起重视。在当时,个别国有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在改革之初实际上掌握了企业大部分的剩余控制权及部分剩余索取权,而这种权利也被人们所认同,但当时并没有相关的立法对这种权利予以保护,因此国有企业出现了乱象,投机倒把、倒卖诈骗国有资产等不正之风日盛。而这些矛盾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就一定要加强立法。

    1992年6月,在北京一次会议上,时任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万里提议,讨论制定《证券交易法》的相关事宜。鉴于该法专业性很强,建议由时任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七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的北京大学厉以宁教授,负责组织《证券交易法》起草组。

    这样一来,厉以宁从股份制倡导者转变成了监督者。当时,这部法律的制定可谓是一波三折。

    由于缺乏立法经验,人们对于证券业立法过程的复杂性没有充分估计,甚至曾有个别领导认为有1年时间起草小组就能拿出草案来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审议。这一情况很快由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的一位同志以简报的形式上报到了国务院,得到**、李鹏、朱镕基等众多高层领导的圈阅,可见当时中央对这一法案的实施是多么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