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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坎坷再婚路(1)(2/2)

了家庭的财产,丈夫的附属品,单纯的生孩子的工具。如此的大环境下,妇女的各种权益,包括再婚权也必然受到限制。

    尽管女子再嫁面对着种种非议,但在宋朝以前女子再嫁并不在法律禁止的行列,社会对再嫁的女子也并不非常严苛。

    先秦时期处于人类文明的幼年时期,形成于原始社会的一些习惯制度还留有遗存,诸如女子地位较高、婚姻比较自由等。西周以后,原始社会仪式演变而来的礼制经过改造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增大,并为春秋时期兴起的儒家思想所推崇和提倡。在婚姻制度上,普遍尊崇男尊女卑、包办婚姻,但在某些方面仍留有早期男女平等的痕迹。比如,男性贵族可以娶多个小老婆,但正妻却只能有一个,一旦正妻亡故,理论上男子不能再娶妻,只能纳妾。在这一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反对女子再嫁的言论,如“一与夫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再嫁”。但是,在民间这一观念还没有广泛流行,所以当时女子再婚也并不是什么新鲜事。

    春秋战国时期是一个大动荡、大变革的时代。这时,旧有的礼制传统和社会秩序崩溃殆尽,同时,社会生产力有了非常明显的提高,体现在思想文化上就是各派学说的百家争鸣。思想的“百花齐放”,使得人们对婚嫁的条条框框也不再那么苛刻。况且,那几百年间,战火纷飞,男人战死沙场,女子守寡屡见不鲜。在人口损失严重的情况下,婚姻所承担的繁衍人口任务自然就繁重了许多。于是,连青年男女私奔在当时都不被绝对禁止,那孀妇再嫁也就更不成问题了。那一时期,有些诸侯国之君娶了再嫁、三嫁之女,也不见有其受诟病的记载,可见此风俗的普遍。从现存的有关先秦时代法律规定的残存记载中,也没有对妇女再婚的限制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