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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信托——富可以过三代(1)(1/2)

    第八章 信托——富可以过三代(1)

    第一节 认识信托——受人委托,代人理财

    经过了2008年的金融海啸,股票市场经历了大幅跳水并持续低空震荡,致使投资者投资股票、偏股型基金的信心严重受挫,成熟了的投资者纷纷寻找低风险、回报稳定的理财产品。实际上,信托产品便是这样的理财产品。

    信托在美国和日本等成熟金融市场中是与银行、保险三分天下的,但在我们中国发展的相对稍落后一些。在我国,信托这个词在普通投资者而言也许听起来耳生,但从业人士的角度来看,从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到2002年连续颁布了两条新规定,即《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相继出台,证明了政府对我国信托市场的调整日趋规范,也表示我国的信托产品已经日益走向成熟,目前,信托产品在专业投资领域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

    那么信托到底是什么呢?它是如何运作的?我们普通投资者要如何投资这种产品才能获得收益呢?

    为了深刻了解信托这个陌生而抽象的名词,我们先从它的起源说起。

    信托的起源与本质

    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方式,是在私有制确立之后产生的。个人拥有财产后,财产所有者不仅在活着的时候想要占有它,并且关心到财产在自己身后的处理和安排,因而产生了委托他人代为维护和管理自己财产的信托行为。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的富人设立遗嘱制度,让其妻子继承自己的财产,并为儿女指定了监护人。这种“遗嘱托孤”就是信托的雏形,虽然这只是一种原始的自发的信托行为,但也清楚反映了信托最原始的本质——因信任而委托,使受托人代为管理财产,从而使受益人能得到利益。

    比较完全意义上的信托行为和信托制度是英国的尤斯(USE)制度。在英国的封建社会,人们普遍信奉宗教,并在死后将持有的土地捐献给教会。按当时的规定,教会占有的土地可豁免捐税,这样就触犯了君主的利益,于是英王在13世纪初颁布了《没收条件》,规定未经君主和诸侯许可而捐献给教会的土地将被没收。教徒们为了摆脱这一限制而创立了USE制度,具体内容是:凡是要将土地捐献给教会的人,可以不作直接的让渡,而是先赠送给第三者,并表明其赠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然后由第三者负责将从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在这种关系中,第三者的责任是替教会管理或使用土地,教会作为受益者,虽非自己直接掌握财产权,但能享受到来自财产的实际利益。这种转让与委托关系同时要求转让人与接受人之间必须信任,对此人们称之为信托(TRUST),其为信托一词的起源。

    之后,USE制度的应用范围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