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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知识发富(16)(1/2)

    第六章  知识发富(16)

    犹太人历来重视并实行义务教育,以色列也是如此。建国伊始,以色列政府即颁布了《义务教育法》,1953年又颁布了《国家教育法》,1969年颁布《学校审查法》。现在,在以色列,全国的世俗教育皆由国家负责,所有5岁至16岁少年都必须进入学校接受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可持续到18岁,高中以上学生的学费则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由政府给予补助,形式上有全部免费、部分免费等等。

    这样一套义务教育制度需要巨额财政的资助。以色列教育经费一直没有低于其国民生产总值的8%,在最高的年度曾达到8.8%。

    对于一个不算富裕并要维持高额军费开支的国家来说,教育投资能达到这一水平是很不容易的。美国是世界上教育最发达的国家,但它的教育经费也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8%左右,而像日本、德国就更低。

    如果说,义务教育在今日尚属不易,那在犹太人历史上就更加不易了。为了保证学子们的学业与生活,犹太民族作出了两项制度性安排。

    一项制度是交纳什一金,即每人把自己总收入的1 10——当然更多一些也可以——捐献出来,而且不管是谁,哪怕本人是接受施舍的穷人,也必须捐献1 10,惟有极个别的情形才有豁免的资格。

    另一项制度安排是犹太人在婚配上的“门当户对”,这种“门当户对”的独特之处在于,犹太人最理想的婚配是最有学问者(拉比或其他智者)的子**最富有者的子女的结合。无论在古代的开罗、伊比利亚的托莱多、威尼斯共和国,还是中欧的犹太村社,人们都持有同样的观念。

    从犹太人对教育的重视和对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