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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部文学名著(四) 第三章(2)(1/2)

    100部文学名著(四) 第三章(2)

    于1748年发表的《论法的精神》,是一部法律史上最为辉煌的鸿篇巨著,一经出版就在欧洲国家引起了巨大的震动。它反映了法国社会第三等级的政治与经济愿望。其中对封建**主义和宗教神学的批判,自然法理论和有关自由、平等、私有制的论断,都对法国唯物主义者狄德罗、霍尔巴赫、爱尔维修等人产生重要影响。该书第一次正式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对近代以来的新兴阶级的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它关于分权和法制的理论更为一些西方国家所直接采用。

    《社会契约论》

    ——近代自然法学的重要思想资源

    ◎作者介绍

    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1712 —1778),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启蒙运动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被誉为“现代民主政体之父”。

    日内瓦一个钟表匠家庭出身的卢梭,年轻时生活非常困难,他在社会和生活的道路上艰难前行,尝遍人间辛酸,曾经在英法两国之间孤独徘徊。1749年,他因一篇名为《科学与艺术的复兴是否有助于淳化风俗》成名,之后又发表的几部作品为卢梭带来了巨大的成功,受到了社会的热烈欢迎后才回到他的家乡日内瓦。但晚年时由于卢梭的思想相对进步,引起新旧教会的愤怒和政府当局的不满,他结束了安定的生活继续流亡,直到1778年去世。

    作为一位激进的民主人士,他的思想精华和基本原则是“人民主权”。他坚持自然神论,反对无神论,是法国大革命的精神领袖。卢梭的伟大就在于:他要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寻找方向。主要著作有《忏悔录》、《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爱弥儿》以及最为著名的《社会契约论》。

    ◎内容简介

    1762年在法国面世的《社会契约论》诞生于法国大革命前夕,是西方政治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部倡导契约自由、确定公共意志之书。卢梭原计划是写一本关于政治制度的著作,但由于写作时间的问题放弃原意,最终形成了《社会契约论》,因此该书又名《政治权利的原理》。

    全书由四卷四十八章构成,分别阐述了自由与强力论,探讨人类是怎样由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的,以及公约的根本条件是什么;主权和公民权利论,探讨主权因社会契约而得以成立,并对主权概念加以更严密、更精确地规定,同时也讨论主权功能的立法问题。因此,主权论与立法论可说就是本卷的主题。政府与政治体系纵论,讨论的是政体,即政府的形式;选举与宗教,在继续讨论政治法制时,卢梭进一步阐明了他理论中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

    《社会契约论》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人民主权论,首次将拉丁文中的“公众”和“意见”两个词联结起来,创造了一个新词“Opinion Publique”。第一次科学地界定了舆论的确切涵义,指出舆论的极端重要和不可压制性。“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本书一开篇,卢梭就向世人道出了人类对自由、平等的永恒追求。人生而自由与平等,国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如果自由被强力所剥夺,则被剥夺了自由的人民有革命的权利,可以用强力夺回自己的自由;国家的主权在人民,而最好的政体应该是民主共和国。

    理想中的永恒正义和理性王国,归根结底,只代表了部分人群的利益和要求,而卢梭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实质上也只是部分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