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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儒家牡丹花式的王者:薛宝钗(10)(1/2)

    【第六章】儒家牡丹花式的王者:薛宝钗(10)

    第二十七回,《滴翠亭杨妃戏彩蝶 埋香冢飞燕泣残红》,红玉与坠儿正谈着关于丢帕还帕要谢礼的事,被宝钗无意之间听见了,宝钗因怕“一时人急造反,狗急跳墙,不但生事,而且我还没趣”,用了个“金蝉脱壳”之计,借说找“颦儿”,“我”刚到这里,因此“我”没有听到“你们”之间的谈话。这段故事一直被用来作宝钗陷害黛玉的铁证,也是被用以攻击宝钗人品的重要武器。事实是什么样的呢?我们且认真分析一下。

    本人没有研究过法律,不知法律上有关陷害的诬陷罪、毁谤罪是怎么规定的。但从逻辑上解决这个问题其实非常简单,如果甲对乙构成陷害,那么至少要满足以下条件:(一)甲自己做了某件事,或者其他人做了某件事;(二)甲认为这件事如果是乙做了,乙或者要承担法律责任,或者要承担道德责任,总之对乙很不利;(三)甲对别人说这件事是乙干的,或者留下乙干了这件事的假象,使别人认为这件事是乙干的;(四)乙因此承担了甲认为的乙不愿意的法律责任,或者承担了甲认为的乙不愿意的道德责任。

    针对二十七回的案例,薛宝钗是甲,林黛玉是乙,薛宝钗做了一件事就是偷听了红玉的话,符合第一个条件。宝钗认为这件事如果被告红玉发现了,对宝钗自己有点不利——“一时人急造反,狗急跳墙,不但生事,而且我还没趣”。这里宝钗为什么怕“生事”、怕“没趣”呢?难道小红认为被宝钗听到了,还敢反过来说这帕子是宝钗的东西,以坠儿为证?就是小红敢这么做,宝钗也不怕,在当时的法律背景下,只要抽坠儿几鞭,坠儿就会说出真相。难道宝钗还怕小红一气之下跳起来与自己厮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