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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辨学律义八则(1/2)

    征辨学律义八则

    问:我等受戒未能如法,将何以自解耶?若云受戒未能如法决定不得戒者,有何明文作证耶?

    答:今先解释不得戒义:

    一、结界成就(作法界)。

    盯有能秉法僧(真实比丘)。

    三、僧数满足(十人、五人,戒净解明)。

    四、界内尽集和合(非别众)。

    五、有羯磨教法(如法诵作)。

    六、资缘具足(三衣及钵)。

    以上六缘,若缺一者,即不得戒。今则悉缺;故不得戒义,可以决定无疑。沙弥戒于师授前,应在僧中作单白羯磨;故前五缘皆同,亦应判为不得。

    问:既知未能得比丘戒,应有何妥善之办法耶?

    答:今据拙见,拟定办法,分为二事:

    一、劝令礼占察忏仪,求得比丘戒。藕益大师云:“末世欲得净戒,舍此占察轮相之法,更无别途。”大师即依此法而得比丘戒也。此事易知,今不详述。

    盯于未得戒以前,为护法心,维持现状,不令断绝。令已受而未得者,学习比丘律。此事颇有疑问。后之辨释,皆约此也。

    以上所言二事,第一为根本之办法;第二为维持现状之办法。此二事应同时并行,不可或缺。若唯有第二而无第一,则永远无真实比丘出现;若唯有第一而无第二,则过渡时代之现状不能维持;故须二事同时并行,乃为宜也。

    问:非比丘,学比丘律,可有圣教作证耶?

    将答此问,先须解释非比丘三字。非比丘三类:一约沙弥(此非问者本意所在)。二约已受沙弥、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者(问者本意在此。以下答文,皆约此辨释。文中亦有时指前后二类者,为是兼明,非正意也)。三约未曾受沙弥、比丘戒者。

    答:若欲觅求律中有制未得戒者,必须学比丘律之明文,乃不可能之事;但可引文以证非比丘而学比丘律无有贼住之过失。又可引文以证已受比丘戒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虽在僧中闻正式作羯磨者亦不成贼住;依此义判:已受而不如法不得戒之白衣,或亦可以学比丘律。即在僧中闻正式作羯磨者,亦似无大碍也。

    问:前云非比丘而学比丘律,无贼住过,有何文以为证耶?

    答:灵芝律师《资持记》云:“问:‘私习秉唱,未具忽闻;及未受前,曾披经律,因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