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06、产权:一个经典注释(1/2)

    私有产权

    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私有产权则是将这种权利分配给一个特定的人,它可以同附着在其他物品上的类似权利相交换。私有产权的强度由实施它的可能性与成本来衡量,这些又依赖于政府、非正规的社会行动以及通行的伦理和道德规范。简而言之,如果没有你的赞许或补偿,就没有人能合法地使用或影响你拥有私产的物品的物质环境。在假定为完全是私有产权的情况下,我对我的资源所采取的行动,不会对任何其他人的私产的物质属性产生影响。例如,你对你的计算机的私有产权会限制我和其他人对于你的计算机的可允许的行为,我的私有产权也限制了你和其他人对于我所拥有的物品的行为。要注明的很重要的一点是,是一种物品的物质使用权和条件而不是它的交换价值阻止了其他人的行动。

    私有产权是对必然发生的不相容的使用权进行选择的权利的分配。它们不是对可能的使用所施加的人为的或强制性限制,而是对这些使用进行选择时的排他性权利分配。对我在我的土地上种植谷物的限制就是一种强制的或人为的限制。限制否定了我的一些权利,但这并没有将这些权利转让给其他人。否定我在我的土地上种植谷物的权利,将会限制我的可能使用,但它又没有增大其他任何人的可能物质使用。人为的或不必要的限制不是私有产权的基础,而且,由于这些限制往往只是对一些人的强制,那些没有受到如此限制的人就从其他一些受到了不必要限制的人的行动中获得了一种“法律上的垄断权”。

    在私有产权下,任何共同协议的合约条件都是得到许可的,尽管它们不一定都要得到政府执行机构的支持。如果有些合约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禁止,私有产权就被否定了。例如,一天劳动10小时以上的协议可能被认为是非法的,而不管所提供的薪水有多高。以高于某一政治上所选择的价格限制来出售产品也可能被认为是非法的。这些限制减低了私有产权、市场交换和合约作为协调生产与消费以及解决利益冲突的手段的力量。经济理论与私有产权

    一个成功的分析私有产权的框架已对一个私产体制(即一个资本主义的或一个“自由企业”体制)下经济资源使用的引导与协调方式给出了解释。这一分析依赖于凸状偏好和两个约束性条件:一个是生产的可能性,一个是私有产权交换的约束。这在圣经上表述为“偷不应该为窃”,或在数学上表述为对一个物品的交换价值的保护。

    按照众所周知的比较优势原理,生产专业化的分散化协作可能很好地运作。在一个知识发散的社会,人们必须对生产资源拥有可靠的、可以让渡的私有产权,并在可信赖的合约交易的谈判中在一个共同协议的价格和较低的成本下进行产品交换,这一体制协调发散信息的能力使得更有价值的物品的可得性增加,并使生产它们的成本变得越来越低。物品的权利量就是愿意交易的量,在此所坚持的私有产权则是对价值的衡量;它不等于在不持有私产(如政府财产)时的一个等额的物品量。对于较强的私有产权可能比较弱的私有产权更有价值这一点可能没有争议,即当对一种物品的私有产权较弱时,销售者所要求的数量可能比在私有产权较强时更大。

    企业、企业特有资源与产权结构

    尽管私有产权对于从生产的专业化中实现较大的收益尤其重要,而私有产权的可分割性、可分离性和可让渡性则能使在现代法人企业组织这种合作性的联合生产活动成为可能,这很少得到正式的承认,但是它仍然是很重要的,合作性的生产过程高度依赖于私有产权各组成部分的分割与专业化。然而,这一方式常常被误解为是对私有产权的有效性及社会可接受性的不负责任的限制与削弱。为了澄清这一谬误,有必要理解企业的性质,尤其是它的公司形式,它占经济生产的一个极大部分。“企业”常常被作为一个产出形成的“黑箱”来对待,它是各个合作性所有者的资源通过合约所形成的相关的集合。它提高生产率的一个独特的来源是它的“队”生产率。在队中,产出并不是每个特定的合作性投入的分产出之和,而是由一个团体所生产的不可分解的没有归属的价值。因此,对于一些由分别所有的资源所联合生产的物品,不可能识别或确定在最终产出价值中每一种资源分别生产了多少。不过,每一种投入的边际产品价值是可以确定和衡量的。

    有鉴于在比较优势下的专业化生产是在一个分散过程中交易由市场价格和场所交换所决定的,队的生产率(称之为企业)取决于那些对企业的一批投入中的专有资源进行了投资的所有者之间的长期的制约性合约。尤其是,有些投入是队所专有的,一旦它们进入企业,它们的可选择的(残值)价值就比在企业中更低。它们被称为“企业特有的”。在企业中,企业特有的投入倾向于共同所有,内部特有的资源的各个所有者之间的合约限制了一批所有者作为一个整体获取收益的未来选择,它不是对任何个人的限制。这些合约限制被用于阻止单个的所有者的机会主义和“道德危险”,因为每个人都会寻求相互的企业特有的一部分可剥夺的合成准租金。为了揭示的简明起见,我们只需考虑一个极端的情形。其他“一般”资源如果转移到其他地方,它将失去其价值。可见,一个企业就是一个企业特有的与一些受到合约约束的一般性投入组合起来的团体,它生产了一个无法分解的最终产品价值。其结果,队的活动和经营将受企业特有投入的所有者的最集约的控制和监督。“企业”的成败对这些所有者的得失影响最大,事实上,他们被认为是企业的“所有者”、“雇主”或“老板”,尽管企业实际上是由不同的人所有的资源的合作性集合。

    企业特有资源可能是非人的,一些具有专长的企业(法律,建筑,医药)是由一些在其他地方的其他团体中价值较低的人所组成的。他们雇用了一些非人的普通资本,如建筑和设备的复杂情形。用来确定“雇用”的合约取决于其专一性和一般性,而不是取决于人的或非人的属性,也不取决于谁更富有。十分偶然地,“工业民主”的安排是很稀罕的,因为更为一般的资源所有者在企业中所享有的利益比特有资源的所有者所享有的利益要少。

    公司与私有产权的专门化

    在公司中,由股东所拥有的资源是那些企业所特有的价值的资源。产权各组成部分在实施专业化时的复杂性以及有关的合约限制使有些人认为公司在对结果的承担(即从所有制的控制)中利用了孤立的(即“分别的”)决策,因而削弱了私有财产制度将资源配置到较高的市场价值的使用的能力。例如,一般论及,分散的股份所有制已将管理和对资源的控制从“所有者”那里分离开来,管理者在行事时可以不对市场价值和分散股东的利益予以充分的考虑。亚当·斯密是他们中第一个提出这一信条的人。不管它们的经验证据如何,这些训戒的逻辑分析依赖于对公司私有产权结构,对控制的竞争性市场的性质和所有者会对这些管理者实行限制方面的一些错误观念。单个的管理者所寻求的与那些在存在对控制的竞争时生存下来的人所成功地从事的是一些非常不同的事情。

    公司的一个优势是它能在企业的特有资源中为大规模经营集聚足够的财富。如果所有制的份额是可以让渡的私有产权,因而能使个人消除对在从企业特有资源的投资获取报酬的临时性模式中对他们的消费的时间路径的依赖,集聚才是可能的。如果股份是有限责任的,让渡性就有可能,这样每个股东可以不受其他股东的财富量的影响。他们忍受匿名者的能力,即对其他股东到底是谁并不感兴趣。这能促进更好的市场让渡。

    当将企业特有资源的决策权力与它们的市场价值结果自愿分离时,就追加了可让渡性。将管理决策和技能(控制)专业化的能力也使得不必承担所有价值结果的风险,从而能实现生产专业化的收益和合作性生产率的协调。专业化不一定会限制不同的最终产品的生产;它同样适用于不同的生产性投入和技能。权利各部分的自愿分割与让渡能在以下方面实现有利的专业化(有时称之为“分离”):(a)实施决定资源使用的权利;(b)承担作为结果的市场或交换价值。前者有时称之为“控制”,后者则称之为“所有”。可分性使得在选择和监督使用,对结果的评价和承担作为将来的有用性与价值的风险方面的专门化的收益得以实现。由于不同的使用可能具有不同的结果分配的前景,也由于结果对先前决策的监督的敏感性可能不同,权利构成的可分性和可让渡性将允许在持有与实施分割的权利的专门化时能获取收益。

    因此,现代公司为了从指导对生产活动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