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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交换中的市场依赖、剥削和正义(2/2)

变得脆弱,他会保留退出市场依赖的机会,放弃一些专业化带来的利益。在我的例子中,农民对他的劳动力和土地的财产权,限制了他可能因不利的交换条件而受到的剥削。如果在他控制下的所有资源,都投到鸡蛋生产上了,那么,在上述的市场环境中,这位农民会发现,他在市场依赖中的处境,比他本来在完全自足的处境,要差得多。为了防止出现这种糟糕的情形,这位农民可能会把他的一部分资源用来自己生产土豆或某种合适的替代品。然而,为了采取这些措施,个人就必须保留对生产资料的处分权的私人控制权。他必须能“自由地”以他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使用劳动力和土地资源。私人财产所有权,容许专业化和交换,从而容许人们获得有效收益,但是,同样重要的是,私有财产权,也为人们提供了某种保护和绝缘手段,以使个人免遭市场“盲目力量”的伤害,不管这些“盲目力量”最终来自何处。

    我强调的私有财产权的第二个作用经常被忽略了,也许尤其是被经济学家忽略了,因为他们只关心效率;而且,这个作用也被发达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忽略了:在这里,这种退出的选择权,对大多数参与者而言,并不存在。然而,重要的是,我们要意识到,市场网络(包括期货市场)以及其相伴的法律——制度结构的发展,还有与之联系的对这种结构的理解的发展,容许个体参与者有限地获得专业化带来的充分好处,与此同时,还容许个体参与者享有相应的无成本的退出选择权。当然,这种奇妙的结果之所以会产生,是因为充分竞争经济的存在和运行:这种完全竞争经济的明确特征是,存在对所有的价值生产活动的进入和退出权,这种经济还必须存于规模足够大的市场关系中,该规模应确保市场在买方和卖方两边都有许多经济单位。正如在经济学家模型中所描述的,在有限的意义上,每个人,作为承担代价的买方和/或买者,都面临着一套“客观的”选择权,这些选择权容许人们这般或那般行为,就“好像”相互的依赖并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