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一章 导论(1/2)

    从历史学、语言学和法学角度来看,“共同或共有(the common or

    commons)”都是指共有财产,也就是,若干个(许多)人(家庭)共同使用的有潜在价值的资源。私有化意味着,以明确划定的边界,在独立的使用者之间,分割这种资源。使用的激励改变后,有价值的产品就会增加。这一简单命题最早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但它却是我们理解基础经济学的一个基本点。

    在这本书里,我的命题是,这个简单的(为了方便,我们就称之为亚里士多德的)观点,绝对不同于现存的对财产权的另一种辩护;这种亚里士多德式的观点,不管是经济学家还是法律及政治学家,都还没有很好地理解。因为后一种观点认为,在资源的使用上,效率或者生产力并不是占绝对控制地位的要素。和效率相比,自由更重要,尽管效率和生产力这两个要素在很多场合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

    人总在努力减小他人对自己福利的影响,无论这影响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独立于他人的行为所强加的影响,是令人向往的目标。面对各种选择的机会,人们想要“选择的自由”,他们不想让自己的选择受到其他人活动的限制,无论这活动是个人的还是集体的。我们可以认为,这里有个频谱:从最大相互依赖到最大独立。

    作为共有财产的分享者,人们间的相互依赖是最大的。有保障的对联合生产的物品的份额的价值,取决于该分享群体的所有成员的行为,这价值还受到仅与群体规模有相应关系的个人的行为的影响。按特定形式将共有财产分派给私人,和确保有个独立行为的领域,除能产生更高的产品价值的激励动机外,还减少了个人对他人行为的依赖。个人自由也增加了,如果把自由定义为个人福利对他人行为的依赖的反面的话。

    只有个人存于和社会关系(甚至是贸易和交换产生的自愿互动关系)完全孤立的境地,最大独立才得实现。打个比方,美国边远地区的有自己的地产、完全靠自己力量生存的自足的家庭,就实现了这种最大独立。因此,共有的共有财产和这种自足的家庭地产,分别位于前述的想象的频谱的相反的两极。

    在生产率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