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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和代议制政府有关的民族问题(1/2)

    如果人类的一部分由共同感情连结在一起,这种感情不是他们和任何别人之间共同存在的,这部分人类就可以说构成一个民族——这种共同感情使他们比之和其他人民更愿意彼此合作,希望处在同一个政府之下,并希望这个政府完全由他们或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治理。这种民族的感情可能产生于种种原因。有时它是同一种族和血统的结果。共同的语言和共同的宗教大大有助于民族感情的形成。地理界限是其原因之一。但最重要的原因是共同的政治经历;具有民族的历史,以及从而产生的共同的回忆;和过去发生的事件联系着的集体的骄傲和耻辱,快乐和悔恨。然而所有这些情况单独地都既不是必不可少的,也不是一定足够的。瑞士有强烈的民族感情,尽管它的各州属于不同种族,不同语言和不同宗教。西西里(Sicily)在整个历史上感到本身和那不勒斯(Nap-les)属不同民族,尽管有共同宗教,差不多共同的语言,以及相当多的共同历史经历。比利时的弗勒米希省(Flemish)和沃隆省(Wal-loon),尽管种族和语言不同,却较之前者同荷兰,或后者同法国,有大得多的共同民族感情。但是一般说来民族感情因不具备有助于其形成的原因之一而相对地削弱。共同的语言、文学,以及在某种程度上共同的种族和回忆,在日耳曼族的各个部分中相当强烈地保持着民族感情,尽管它们从来没有真正联合在同一政府下面;不过这种感情从未达到使各个州愿意放弃它们的自治的程度。在意大利人中,远非完全的共同语言和文学,连同以明显的界线把他们同其他国家分隔开来的地理位置,以及,或许最重要的是,分享同一名称的人所共有的称号——它给他们造成在艺术、武力、政治、教皇权力、科学和文学等昔日的业绩中的一切荣誉——在人民中引起了虽然仍不完全却足够产生我们现在看到的那些伟大事件的民族感情,尽管有种族上的大混杂,尽管他们不论是在古代或近代历史上从来没有处在同一个政府之下,除了当那个政府曾经扩张到或进行扩张到当时已知世界的大部分地区的时候。

    凡是民族感情有效存在的地方,似乎就证明有把该民族的所有成员联合在同一政府,并且是他们自己的各别政府之下的根据。这不外是说政府的问题应当由被统治者来决定。人们几乎无法知道任何一部分人应自由地做些什么,如果不先确定在各种的人类集体组织中他们愿意参加哪一种集体组织的话。但是,当一个国家的人民实行自由制度的时机成熟的时候,则还有更为重要的考虑。在一个由不同的民族构成的国家,自由制度简直是不可能的。在一个缺乏共同感情,特别是语言不同的人民中,不可能存在实行代议制政府所必要的统一的舆论。构成舆论和决定政治行为的势力在这个国家的各个地区是不相同的。得到国家这一地区的信任的领导班子和得到另一地区的信任的领导班子截然不同。同样的书籍、报纸、小册子、讲话到不了这些地区。这一地区不知道另一地区正在流行着什么样的意见,或什么样的宣传鼓动。同一事件,同一行为,同一政府制度,对它们的影响是不同的。每个民族害怕其他民族加给它以损害更甚于害怕共同的主宰者,即国家所加的损害。它们之间的相互交恶一般说来比对政府的猜忌要强烈得多。任何一个民族对共同统治者的政策感到不满就足以决定另一民族支持该项政策。即使全都感到不满,也没有人会感到他们能信赖别人会忠实地采取共同抵抗的行动,每个民族的力量都不足以单独地进行抵抗,每个民族可能不无道理地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办法就是争取政府的好感来反对其他民族。最重要的是,作为防止**政府的最后手段的主要和唯一有效的保证在那种情况下是不存在的,那就是军队对人民的同情。在每一个社会中,按照事情的性质来说,军队是具有在同胞和外国人之间最深刻、最明显区别的那部分人。对其余的人民来说,外国人只不过是陌生人;对士兵来说,外国人是他可能经一周的事先通知被召集来对之进行生死搏斗的人。对他来说,这种差别是朋友和敌人之间的差别——我们几乎可以说是同胞和另一种动物之间的差别。因为关于敌人,唯一的法律就是暴力,并且唯一的缓和就是和对其他动物的情形一样——单纯的人道。士兵如果感到同一政府下的一半或四分之三的人民是外国人,他们将会象对公然的敌人要做的那样,毫不迟疑地把他们摧毁,并且不想问个为什么。由各种民族组成的军队除忠于所属的司令旗以外没有任何爱国心。这样的军队在整个近代历史中一直是绞杀自由的刽子手。把他们维系在一起的唯一纽带是他们的军官和他们所效力的政府;他们对公共义务的唯一看法,如果他们有任何看法的话,就是服从命令。得到这种军队支持的政府,依靠保持它的匈牙利军团于意大利和保持它的意大利军团于匈牙利,就能用外国征服者的铁鞭长期继续统治这两个地方。

    如果有人说,对待同胞和对待单纯的人类之间的如此明显的差别是野蛮人的做法而不是文明人的做法,应当全力加以反对的话,没有人比我更强烈地主张这种意见了。但是这个目标——这是人类最有价值的努力方向之一——在现今的文明状态下,决不能靠保持在同一政府下各民族力量相等的办法来达到。在未开化的社会状态下,情况有时是不同的。那时政府可能关心于缓和种族之间的交恶,以便和平得以保持,国家更易于统治。但是当存在自由制度或对自由制度的愿望时,在任何人为地结合在一起的人民中,政府的利害恰恰在相反的方面。这时政府的利害在于保持并恶化他们之间的交恶,以便能防止他们联合,并能利用其中的某些人作为奴役其余的人的工具。奥地利朝廷现在在整整一代中把这些策略作为它统治的主要手段;在维也纳叛乱和匈牙利争斗中这些策略取得何等重要的成功是全世界都十分清楚的。幸运的是,现在有迹象表明,进步已经发展到不允许这一政策再取得成功的地步。

    由于上述理由,一般说来,自由制度的一个必要条件是,政府的范围应大致和民族的范围一致。但是在实践上某些考虑容易同这个一般原则相冲突。首先,这一原则的适用常常受到地理障碍的限制。甚至在欧洲也有一些地区由于不同的民族杂居在一起,要把它们置于各别政府之下实际上是办不到的。匈牙利的居民由马扎尔人(Magyars)、斯洛伐克人(Slovacks)、克罗地亚人(Croats)、塞尔维亚人(Serbs)、罗马尼亚人(Roumans)、以及某些地区的日耳曼人组成,混杂得无法从地区上分开;除了把不得不如此当成一种好事,并在平等权利和法律下面安心地生活在一起以外别无其他办法。自从1849年匈牙利丧失独立时期才形成的他们所受奴役方面的共同性,似乎正在成熟到使他们倾向于这种平等的联合。日耳曼人聚居地东普鲁士被古波兰的一部分地区从德国隔开,并且由于太弱而不能维持单独的独立性,如果要保持地理上的连接的话,就必须或者是被置于非日耳曼政府之下,或者是夹在当中的波兰领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