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十一章 议会的期限(1/2)

    议会议员应在多长任期以后改选呢?这里涉及的原则是颇为明显的,困难在于原则的实际运用。一方面,议员不应有太长的任期致使他忘记他的责任,对他的职务漫不经心,执行其职务来完全为他个人的利益,或者忽视同他的选民进行自由而公开的商谈,这种商谈,不问他是否同意他们的意见,是代议制政府的好处之一。另一方面,他应期待有一个足使人们能根据他的行动过程而不是根据他的单个行为对他作出判断的任期。重要的是,他应该有和自由政府不可缺少的群众监督不相矛盾的最大幅度的个人见解和自由裁量。为此目的,这种监督的行使,象这种监督行使得最好的任何情形那样,就有必要给他以充分的时间以便显示他所具有的全部品质,并证明除了作为单纯顺从的投票者和选民意见的拥护者以外还有某种其他方法他能使自己在选民眼中成为值得想望和可以信任的代表。

    要根据某个普遍法则来确定这些原则的界限是不可能的。凡是政体中的民主力量薄弱或过于消极需要加以激励的地方,凡是代表在离开他的选民后立即进入朝廷或贵族的环境,这种环境的影响全倾向于使他偏离人民的方向,冲淡他原有的民主感情,并使他忘记曾经选举他的人们的愿望并对他们的利益变得冷漠的地方——经常由选民负起责任更新对他的委托,对把他的品质和品格保持在正确标准上就是完全必要的。在这种情形下,甚至三年的期间也几乎是太长了;而任何更长的期间是绝对不能允许的。反之,凡是民主力量占优势并有增长趋势,要求对它的运用加以缓和而不是加以鼓励以致达到不正常的活跃状态的地方,凡是无限制的公开性以及日常的报刊保证代表的每一个行动都将立即被他的选民所知悉、讨论和判断,并且在他们的评价中他的地位始终不是提高就是降低,同时通过同样的方法民情的力量,以及所有其他民主势力,都经常在他心中起作用的地方——少于五年的期间就不足以防止胆小怕事的唯唯诺诺。英国政治中发生的有关这一切特征的变化说明,为什么四十年前居于先进改革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