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三个沉思(1/2)

    论上帝及其存在

    现在我要闭上眼睛,堵上耳朵,脱离开我的一切感官,我甚至要把一切物体性的东西的影象都从我的思维里排除出去,或者至少(因为那是不大可能的)我要把它们看做是假的;这样一来,由于我仅仅和我自己打交道,仅仅考虑我的内部,我要试着一点点地进一步认识我自己,对我自己进一步亲热起来。我是一个在思维的东西,这就是说,我是一个在怀疑,在肯定,在否定,知道的很少,不知道的很多,在爱、在恨、在愿意、在不愿意、也在想象、在感觉的东西。因为,就像我刚才说过的那样,即使我所感觉和想像的东西也许决不是在我以外、在它们自己以内的,然而我确实知道我称之为感觉和想象的这种思维方式,就其仅仅是思维方式来说,一定是存在和出现在我心里的。而且我刚才说得虽然不多,可是我认为已经把我真正知道的东西,或至少是我直到现在觉得我知道了的东西,全部都说出来了。

    现在我要更准确地考虑一下是否在我心里也许就没有我还没有感觉的其他认识①。我确实知道了我是一个在思维的东西;但是我不是因此也就知道了我需要具备什么,才能使我确实知道什么事情吗?在这个初步的认识里,只有我认识的一个清楚、明白的知觉①。老实说,假如万一我认识得如此清楚、分明的东西竟是假的,那么这个知觉就不足以使我确实知道它是真的。从而我觉得我已经能够把“凡是我们领会得十分清楚、十分分明的东西都是真实的”这一条订为总则。

    ①法文第二版:“现在,为了进一步开展我的认识,我要小心谨慎,仔细考虑在我心里是否还能发现我至今还没有看出来的别的什么东西”。

    ①法文第二版:“在这个初步的认识里,只有我所说的清楚、明白的知觉才能使我确实知道真实性”。

    虽然如此,我以前当作非常可靠、非常明显而接受和承认下来的东西,后来我又都认为是可疑的、不可靠的。那些东西是什么呢?是地、天、星辰、以及凡是我通过我的感官所感到的其他东西。可是,我在这些东西里边曾领会得清楚、明白的是什么呢?当然不是别的,无非是那些东西在我心里呈现的观念或思维。并且就是现在我还不否认这些观念是在我心里。可是还有另外一件事情是我曾经确实知道的,并且由于习惯的原因使我相信它,我曾经以为看得非常清楚,虽然实际上我并没有看出它,即有些东西在我以外,这些观念就是从那里发生的,并且和那些东西一模一样。我就是在这件事情上弄错了;或者,假如说我也许是按照事实真相判断的,那也决不是对我的判断的真实性的原因有什么认识。

    可是当我考虑有关算学和几何学某种十分简单、十分容易的东西,比如三加二等于五,以及诸如此类的其他事情的时候,我不是至少把它们领会得清清楚楚,确实知道它们是真的吗?当然,假如从那以后,我认为可以对这些东西怀疑的话,那一定不是由于别的理由,而只是因我心里产生这样一种想法,即也许是一个什么上帝,他给了我这样的本性,让我甚至在我觉得是最明显的一些东西上弄错。但是每当上述关于一个上帝的至高无上的能力这种见解出现在我的思维里时,我都不得不承认,如果他愿意,他就很容易使我甚至在我相信认识得非常清楚的东西上弄错。可是反过来,每当我转向我以为领会得十分清楚的东西上的时候,我是如此地被这些东西说服,以致我自己不由得说出这样的话:他能怎么骗我就怎么骗我吧,只要我想我是什么东西,他就决不能使我什么都不是;或者既然现在我存在这件事是真的,他就决不能使我从来或者有那么一天没有存在过;他也决不能使三加二之和多于五或少于五,或者在我看得很清楚的诸如此类的事情上不能像我所领会的那个样子。

    并且,既然我没有任何理由相信有个什么上帝是骗子,既然我还对证明有一个上帝的那些理由进行过考虑,因此仅仅建筑在这个见解之上的怀疑理由当然是非常轻率的,并且是(姑且这么说)形而上学的。可是,为了排除这个理由,我应该在一旦机会来到的时候,检查一下是否有一个上帝;而一旦我找到了有一个上帝,我也应检查一下他是否是骗子。因为如果不认识这两个事实真相,我就看不出我能够把任何一件事情当作是可靠的。而为了我能够有机会去做这种检查而不致中断我给我自己提出来的沉思次序,即从在我心里首先找到的概念一步步地推论到后来可能在我心里找到的概念,我就必须在这里把我的全部思维分为几类,必须考虑在哪些类里真正有真理或有错误。

    在我的各类思维之中,有些是事物的影象。只有在这样一些思维才真正适合观念这一名称:比如我想起一个人,或者一个怪物,或者天,或者一个天使,或者上帝本身。除此而外,另外一些思维有另外的形式,比如我想要,我害怕,我肯定,我否定;我虽然把某种东西领会为我精神的行动的主体,但是我也用这个行动把某些东西加到我对于这个东西所具有的观念上;属于这一类思维的有些叫做意志或情感,另外一些叫做判断。

    至于观念,如果只就其本身而不把它们牵涉到别的东西上去,真正说来,它们不能是假的;因为不管我想象一只山羊或一个怪物,在我想象上同样都是真实的。

    也不要害怕在情感或意志里边会有假的;即使我可以希望一些坏事情,或者甚至这些事情永远不存在,但是不能因此就说我对这些事情的希望不是真的。

    这样,就只剩下判断了。在判断里我应该小心谨慎以免弄错。而在判断里可能出现的重要的和最平常的错误在于我把在我心里的观念判断为和在我以外的一些东西一样或相似;因为,如果我把观念仅仅看成是我的思维的某些方式或方法,不想把它们牵涉到别的什么外界东西上去,它们当然就不会使我有弄错的机会。

    在这些观念里边,有些我认为是与我俱生的,有些是外来的,来自外界的,有些是由我自己做成的和捏造的。因为,我有领会一般称之为一个东西,或一个真理,或一个思想的功能,我觉得这种功能不是外来的,而是出自我的本性的;但是,如果我现在听见了什么声音,看见了太阳,感觉到了热,那么一直到这时候我判断这些感觉都是从存在于我以外的什么东西发出的;最后,我觉得人鱼,鹫马以及诸如此类的其他一切怪物都是一些虚构和由我的精神凭空捏造出来的。可是也许我可以相信所有这些观念都是属于我称之为外来的、来自我以外的这些观念,或者它们都是与我俱生的,或者它们都是由我做成的;因为我还没有清楚地发现它们的真正来源。我现在要做的主要事情是,在有关我觉得来自我以外的什么对象的那些观念,看看有哪些理由使我不得不相信它们是和这些对象一样的。

    第一个理由是:我觉得这是自然告诉我的;第二个理由是:我自己体会到这些观念是不以我的意志为转移的,因为它们经常不由我自主而呈现给我,好像现在,不管我愿意也罢,不愿意也罢,我感觉到了热,而由于这个原因就使我相信热这种感觉或这种观念是由于一种不同于我的东西,即由于我旁边的①火炉的热产生给我的。除了判断这个外来东西不是把什么别的,而是把它的影象送出来印到我心里以外,我看不出有什么我认为更合理的了。

    ①法文第二版:“我坐在旁边的”。

    现在我必须看一看这些理由是否过硬,是否有足够的说服力。当我说我觉得这是自然告诉我的,我用自然这一词所指的仅仅是某一种倾向,这种倾向使我相信这个事情,而不是一种自然的光明②使我认识这个事情是真的。这二者之间③有很大的不同;因为对于自然的光明使我看到都是真的这件事,我一点都不能怀疑,就像它刚才使我看到由于我怀疑这件事,我就能够推论出我存在一样。在辨别真和假上,我没有任何别的功能或能力能够告诉我说这个自然的光明指给我是真的东西并不是真的,让我能够对于那种功能或能力和对于自然的光明同样地加以信赖。可是,至于倾向,我觉得它们对我来说也是自然的,我时常注意到,当问题在于在对善与恶之间进行选择的时候,倾向使我选择恶的时候并不比使我选择善的时候少;这就是为什么在关于真和假上,我也并不依靠倾向的原故。

    ②即理性。

    ③法文第二版:“这两种说法”。

    至于另外的理由,即这些观念既然不以我的意志为转移,那么它们必然是从别处来的,我认为这同样没有说服力。因为我刚才所说的那些倾向是在我心里,尽管它们不总是和我的意志一致,同样,也许是我心里有什么功能或能力,专门产生这些观念而并不借助于什么外在的东西,虽然我对这个功能和能力还一无所知;因为事实上到现在我总觉得当我睡觉的时候,这些观念也同样在我心里形成而不借助于它们所表象的对象。最后,即使我同意它们是由这些对象引起的,可也不能因此而一定说它们应该和那些对象一样。相反,在很多事例上我经常看到对象和对象的观念之间有很大的不同。比如对于太阳,我觉得我心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念;一种是来源于感官的,应该放在我前面所说的来自外面的那一类里;根据这个观念,我觉得它非常小。另外一个是从天文学的道理中,也就是说,从与我俱生的某些概念里得出来的,或者是由我自己无论用什么方法制造出来的,根据这个观念,我觉得太阳比整个地球大很多倍。我对太阳所领会的这两个观念当然不能都和同一的太阳一样;理性使我相信直接来自它的外表的那个观念是和它最不一样的。

    所有这些足够使我认识,直到现在,我曾经相信有些东西在我以外,和我不同,它们通过我的感官,或者用随便什么别的方法,把它们的观念成影象传送给我,并且给我印上它们的形象,这都不是一种可靠的、经过深思熟虑的判断,而仅仅是从一种盲目的、卤莽的冲动得出来的。

    可是还有另外一种途径可以用来考虑一下在我心里有其观念的那些东西中间,是否有些是存在于我以外的,比如,如果把这些观念看作只不过是思维的某些方式,那么我就认不出在它们之间有什么不同或不等,都好像是以同样方式由我生出来的。可是,如果把它们看作是影象,其中一些表示这一个东西,另外一些表示另外一个东西,那么显然它们彼此之间是非常不同的。因为的确,给我表象实体的那些观念,无疑地比仅仅给我表象样式或偶性的那些观念更多一点什么东西,并且本身包括着(姑且这样说)更多的客观①实在性,也就是说,通过表象而分享程度更大的存在或完满性。再说,我由之而体会到一个至高无上的、永恒的、无限的、不变的、全知的、全能的、他自己以外的一切事物的普遍创造者的上帝的那个观念,我说,无疑在他本身里比给我表象有限的实体的那些观念要有更多的客观实在性。

    ①“客观的”(objectif),或“客观地”(objectivement),在十七世纪的涵义和今天的涵义不同。在笛卡尔的用法是:仅就其在观念上的存在而言的就叫作“客观的”,或“客观地”存在。在十七世纪,“客观的”一词的反义词不是“主观的”,而是“真实的”或“形式的”。

    现在,凭自然的光明显然可以看出,在动力的①、总的原因里一定至少和在它的结果里有更多的实在性:因为结果如果不从它的原因里,那么能从哪里取得它的实在性呢?这个原因如果本身没有实在性,怎么能够把它传给它的结果呢?

    ①亚里士多德哲学里四种原因之一。亚里士多德的四因是:(1)质料因,(2)形式因,(3)动力因,(4)目的因。

    由此可见,不仅无中不能生有,而且比较完满的东西,也就是说,本身包含更多的实在性的东西,也不能是比较不完满的东西的结果和依据。这个真理无论是在具有哲学家们称之为现实的或形式的②那种实在性的那些结果里,或者是在人们仅仅从中考虑哲学家们称之为客观的实在性的那些观念里,都是清楚、明显的。例如:还没有存在过的石头,如果它不是由一个东西所产生,那个东西本身形式地或卓越地③具有进入石头的组织中的一切,也就是说,它本身包含着和石头所有的同样的东西或者更美好的一些别的东西,那么石头现在就不能开始存在;热如果不是由于在等级上、程度上,或者种类上至少是和它一样完满的一个东西产生,就不能在一个以前没有热的物体中产生。其他的东西也是这样。此外,热的观念或者石头的观念如果不是由于一个本身包含至少象我在热或者石头里所领会的同样多的实在性的什么原因把它放在我的心里,它也就不可能在我心里。因为,虽然那个原因不能把它们现实的或形式的实在性的任何东西传授到我的观念里,但是不应该因此就想象那个原因不那么实在;不过必须知道,既然每个观念都是精神的作品,那么它的本性使它除了它从思维或精神所接受或拿过来的那种形式的实在性以外,自然不要求别的形式的实在性,而观念只是思维或精神的一个样态,也就是说,只是思维的一种方式或方法。一个观念之所以包含这样一个而不包含那样一个客观实在性,这无疑地是来自什么原因,在这个原因里的形式实在性至少同这个观念所包含的客观实在性一样多。因为如果我们设想在观念里有它的原因里所没有的东西,那么这个东西就一定是从无中来的。然而一种东西客观地,或者由于表象,用它的观念而存在于理智之中的这种存在方式,不管它是多么不完满,总不能说它不存在,因而也不能说这个观念来源于无。虽然我在我的观念里所考虑的实在性仅仅是客观的,我也不应该怀疑实在性必然形式地存在于我的观念的原因里,我也不应该认为这种实在性客观地存在于观念的原因里就够了;①因为,正和这样存在方式之由于观念的本性而客观地属于观念一样,存在方式也由于观念的本性而形式地属于这些观念的原因(至少是属于观念的原始的、主要的原因)。而且即使一个观念有可能产生另一个观念,可是这种现象也不可能是无穷无尽的,它最终必须达到一个第一观念,这个第一观念的原因就象一个样本或者一个原型一样,在它里边形式地、实际地包含着仅仅是客观地或由于表象而存在于这些观念之中的全部实在性或者完满性。这样,自然的光明使我明显地看出,观念在我心里就象一些绘画或者一些图像一样,它们,不错,有可能很容易减少它们之所本的那些东西的完满性,可是决不能包含什么更伟大或者更完满的东西。

    ②“形式的”(formel),或“形式地”(formellement),在笛卡尔的用法是:存在于我们所具有的观念所表象的东西之上,亦即真实地、实在地存在于我们的观念之所本的对象上。

    ③“卓越地”(éminement)存在,指存在于高于自己而且包含了自己的东西。一个东西可以有三种存在方式:(1)客观地存在;(2)形式地存在;(3)卓越地存在。前两种已见于前面的注解中。

    ①法文第二版:“并且,我也不应该想象,我在我的观念里所考虑的实在性既然不过是客观的,那么这个实在性就不必要非得是形式地或现实地存在于这些观念的原因里不可,而是只要它也是客观地存在于这些观念的原因里就够了”。

    越是长时间地、仔细地考察所有这些事物,我就越是清楚、明白地看出它们是真的。不过最后我从这里得出什么结论来呢?这就是:如果我的某一个观念的客观实在性①使我清楚地认识到它②既不是形式地,也不是卓越地存在于我,从而我自己不可能是它的原因,那么结果必然是在世界上并不是只有我一个人,而是还有别的什么东西存在,它就是这个观念的原因;另外,如果这样的观念不存在于我,我就没有任何论据能够说服我并且使我确实知道除了我自己以外就没有任何别的东西存在;因为,我曾经仔细地寻找过,可是直到现在我没有找到任何别的论据。

    ①法文第二版:“客观的实在性或完满性”。

    ②法文第二版:“这种实在性或完满性”。

    在所有这些观念之中③,除了给我表象我自己的那个观念在这里不可能有任何问题以外,还有一个观念给我表象一个上帝,另外的一些观念给我表象物体性的、无生命的东西,另外一些观念给我表象天使,另外一些观念给我表象动物,最后,还有一些观念给我表象象我一样的人。可是,至于给我表象其他的人,或者动物,或者天使的那些观念,我容易领会它们是可以由我关于物体性的东西和上帝所具有的其他一些观念混合而成的,尽管除了我以外,世界上根本就没有其他的人,没有动物,没有天使。至于物体性的东西的观念,我并不认为在它们里边有什么大得不得了和好得不得了的东西使我觉得它们不能来自我自己;因为,如果我再仔细地考虑它们,如果我象昨天考察蜡的观念那样考察它们,我认为在那里只有很少的东西是我领会得清清楚楚的,比如大小或者长、宽、厚的广延;用这种广延的这几个词和界限①形成起来的形状②;不同形状形成起来的各个物体之间所保持的地位,以及这种地位的运动或变化;还可以加上实体,时间和数目。至于别的东西,象光、颜色、声音、气味、味道、热、冷、以及落于触觉的其他一些性质,它们在我的思维里边是那么模糊不清以致我简直不知道它们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仅仅是一些假象③,也就是说,不知道我对于性质所理会的观念到底是什么实在东西的观念呢,还是这些观念给我表象的只是一些幻想出来的、不可能存在的东西。因为,虽然我以前提出过,只有在判断里才能有真正的、形式的假,然而在观念里则可能有某种实质的假,即当观念把什么都不是的东西表象为是什么东西的时候就是这样。比如,我对于冷的观念和热的观念很不清楚、不明白,以致按照它们的办法我不能分辨出①到底冷仅仅是缺少热呢,还是热是缺少冷呢,或者二者都是实在的性质,或者都不是;并且,既然观念就象影像一样,没有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