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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的“必然性”一般都是此前所采取的措施的后果(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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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是一种创新是否适合于一个给定的框架。但是,

    指望我们能够通过对个别问题的特定解决方法所做的随机实验且又不遵循指导原则的方式而建构出一种协调一致的社会秩序, 则纯属妄想。诚然,

    经验从整体上告诉了我们有关不同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之效率的大量情况, 但是一个像现代社会这样复杂的秩序, 既不可能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设计,

    也不可能以那种不考虑其他诸部分而孤立地型构每一个部分的方式加以设计, 而只能通过在整个进化的过程中持之一贯地遵循某些一般性原则的方式加以设计。

    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原则”必定会采取阐明的规则(articulated

    rules)的形式。当这些原则只是表现为一种理性不及的定见(亦即一种关于某些事情“不可做”的一般感觉)的时候,

    它们常常是更为有效的行动指南;而一旦这些原则得到了明确的陈述, 人们就会开始琢磨它们的正确性和有效性了。在18世纪, 不喜欢思考一般性原则的英国人,

    很可能是出于这个原因而比法国人更为坚定地受着有关可以采取何种政治行动这个问题的强势意见(strong opinions)的指导,

    尽管法国人在试图发现并采纳一般性原则的方面费心良苦。一旦本能上的确定性(the instinctive certainty)丧失了, 那么,

    除了寻求正确地陈述此前以默会方式为人们所知道的规则以外, 就再也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重新确立这样的指导了;当然, 本能上的确定性之所以丧失,

    其原因也许就是人们未能成功地把他们在此前以“直觉的方式”所遵循的原则形诸于文字。

    因此, 人们有可能产生这样一种印象, 即在17和18世纪,

    英国人是以其“屡经挫折而终能对付”(muddling through)的天赋及其“妥协的本领”,

    而得以在甚少讨论原则的情况下成功地建构起一个可行的体制的;而法国人虽说在明确的假设和清楚的阐释方面做出了倾力的关注,

    却未能够做到这一点。但是我们仍需要指出的是, 这种认识是极具误导性的, 因为真实的情况毋宁是, 尽管英国人很少谈论原则, 但我们却可以肯定地说,

    他们受着原则的指导;而法国人对基本原则的那种思辩, 本身就妨碍了他们对任何一套原则的坚定信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