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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中,对自生自发秩序的依赖既扩展了也限制了我们的控制力(2/2)

绝不可能为个别心智所完全掌握,也不可能受制于一个心智所展开的那些刻意协调或调适的过程。

    因此,与我们能够对一种人造的秩序或外部秩序所施以的控制力相比较,我们对那种扩展的且较为复杂的秩序所能施以的控制力的程度要弱得多。对于那种扩展秩序的许多方面,我们实际上根本就无力控制,或者说,如果我们不干涉-并在相当程度上妨碍-那些产生自生自发秩序的力量,那么我们甚至一点也无力改变它们。换言之,如果我们不扰乱整个秩序,那么我们试图左右或改变个别要素的特定位置或特定个人之间及群体之间的关系的欲求,就根本不可能得到满足。就此而言,我们对一个具体的安排或外部秩序所拥有的那种支配力量,在自生自发秩序的情形中就不再具有了,因为就这种自生自发的秩序而言,我们所知道的且能够施以影响的只是它的抽象方面。

    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在两个不同的方面,秩序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程度的问题。一系列物体或事件所确立的秩序是否良好,完全取决于我们能够学会预测的要素之特性(

    或者要素之间的关系 )的多少。就此而言,不同的秩序可能以下述之一种或两种方式而相互区别开来:第一,有序性( orderliness

    )所关涉的可能只是要素间为数极少的关系,或者是要素间为数极多的关系;第二,如此界定的常规性可能会得到全部或近乎全部的实例的确认,或者被发现只存在于多数实例之中,进而使我们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预测它是否会出现。在上述第一组情势中,我们可以预测的只是由此形成的结构所具有的少数特征,但却有很大的把握;这样一种秩序会很有限,但仍然可能是完善的。在前述第二组情势中,我们有可能预测更多的东西,但只有一定程度的把握。关于一种秩序之存在的知识,无论如何都是有助益的,即使这种秩序只以前一种方式存在或以上述两种方式存在;再者,对自生自发的有序性力量的依赖也是可取的,甚或是不可或缺的,尽管一个系统所趋向于的秩序,事实上只是在相当不完善的意义上达致的。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市场秩序通常只能确使人们所预期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实现,但是无论如何,它依旧是使如此之多的依赖于分散知识(

    dispersed knowledge )的活动能够被有效地整合进一个秩序之中的不二法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