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自生自发秩序的鉴别性特征(2/2)

能根据抽象特性加以界定的要素之间的抽象关系构成的,而且也正因为如此,这种秩序是不可能为人们经由直觉而认知到的;再者,除非人们所依据的是一种对它们的特征进行解释的理论,否则人们也不可能认识它们。这种秩序的抽象特性之所以具有重要意义,乃立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尽管这种秩序所包含的所有特定要素乃至这些要素的数量发生了变化,它们仍会存续下去。维续这样一种抽象秩序所须做的,就是对某种特定的关系结构加以维护,或者使某一特定种类(

    但数量是可变的 )的要素继续以一种特定的方式发生关系。

    然而,更为重要的还是自生自发秩序与目的这一概念之间所存在的那种关系。由于这样一种秩序并不是由一个外在的能动者所创造的,所以这种秩序本身也就不可能具有目的,尽管它的存在对于那些在该秩序内部活动的个人是极具助益的。但是在另一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这种秩序是以它的要素所采取的有目的的行动为基础的,如果“目的”在这里仅指这些要素的行动趋向于确保该秩序的维续或恢复的话。把此一意义上的“有目的的”术语当做生物学家所称之为的一种“目的论的速记”(

    teleological shorthand

    )来使用,是无可非议的,只要我们不是用它来意指对要素的目的的意识,而仅指要素业已获得的那种有助益于维续该秩序的行为常规性-这是因为那些按照一定方式行事的要素与那些并不以一定方式行事的要素相比,可能会在由此而形成的秩序中拥有更优越的存续机会。然而,总的来说,在这种情况下最好还是避免使用“目的”这个术语,而代之以“功能”这一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