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十一章 雇佣关系的管制(1/2)

    第十一章 雇佣关系的管制

    11.1劳动力垄断的特殊处理

    在19世纪,反托拉斯政策的主要问题是是否应将工会(labor

    union)看作是限制贸易发展的非法组织而加以取缔。古典经济学家们认为不应该这样,但他们也不相信工人组织可能会有别于旨在降低工资的雇主联合体和旨在提高价格的销售者联合体。许多经济学家长期认为,工会的目的在于限制劳动力供给而使雇主无法以劳动者之间的竞争来控制劳动力价格。所以,当拒绝实施加入工会的协议、禁止工会派出纠察队——试图干预企业和顾客、工人或其他供应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和实施以不加入工会为条件的雇佣契约(yellow-dog

    contract,依此,工人同意在其受雇期间不加入工会)时,普通法有着坚实的经济理论基础。试注意一下,如果假设工人要求对其放弃加入工会权实施补偿——而他又没有得到慷慨的补偿,那这就不是一种社会损失,因为任何对不与其他工人联合起来进行劳动力垄断的补偿本身就是垄断收益的一种形式。

    也许这种对有效率的劳资关系普通法的描述是基于对美国19世纪劳动力市场的不真实假设。如果工人不知道他们可选择的就业机会或调动的成本很高,或如果雇主们共谋压低工资,那么雇主就会有买方垄断力。全部这三项条件在19世纪可能是很平常的,那时有许多移民劳动力,受教育程度比现在低,劳动力流动性较低,由于运输成本较高而企业较少竞争,**谋压低工资的反托拉斯法还不存在。与此不相称的事实(有些在第8章中提及)是,南北战争后向美国大量移民的时代反映了劳动力的严重短缺,工资总比其他国家高,美国人总有着很高的流动性。而且,即使劳动力买方垄断是一个问题(无疑它们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问题),劳动力垄断也不是一种很能解决问题的方法,至少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是这样的。这是一种双边垄断情形,双方都竭力限制劳动力供给,虽然其理由是不同的。这样就没法保证使供给达到竞争水平,虽然工资要比单方垄断时高。

    图11.1对此给予了说明(它是对上一章中图10.4的详尽化)。S是工会组织以前的劳动力供给价格,而Wc是劳动力竞争价格。我们假设工会首先将供给价格提到S’(不论劳动力供给量如何,统一收取较高的价格)。如果没有买方垄断,劳动力量将降至qm1,而工资将升到Wm1。如果雇主是一买方垄断者,那么劳动力供给将下降得更严重(到qm2),而工资也将降至Wm2。看起来是由于只有两方当事人,即公司和工会,尽管由于是一种双边垄断状况而要有成本,他们还将通过讨价还价而找到有效率的解决方法。有效率的解决方法会涉及公司支付的竞争性薪金,加上从公司向工会或工会向公司的一次性支付(谁向谁支付由什么决定呢?)。这种交易仍很少见(其原因是什么呢?)。

    所以,如果我们暂且不考虑这个现在可能不严重的劳动力买方垄断问题,那么我们就可以有信心地说(我们还将在11.3考虑相反的意见);组成工会的效果是减少了工会组织部分的劳动力供给。工会取得的更高工资会使雇主努力用较便宜的劳动力替代成本较高的劳动力(例如,他将其企业迁至工会组织弱的国家),用资本替代劳动力,用白领工人替代蓝领工人。这样,有些工人就受益于组织工会——那些在有工会组织的产业中取得高工资的和那些由于雇主寻求劳动力替代工会劳动力而新近受雇的。有些股东(那些原来的竞争者比它们支付较低工资的企业的股东,但由于工会组织,现在这些竞争企业也支付了相同的工资)也这样。无工会企业的产品的消费者也如此(为什么?)。因工会组织而受损失的是(因为那些行业至少要将其更高劳动力成本的一部分转嫁给它们的消费者,参见10.10)有工会组织产业的消费者、这些产业中的股东和供给者和由于工会工资等级引起的劳动力需求减少而造成的不能就业的工人、全部无工会组织部门的工人(包括由于劳动力需求下降、由于工人供应增加而造成的无工会组织部门工人过剩)和最终(由于整个经济体中劳动投入使用的低效率)的全部消费者。

    然而,依据相当特别的条件,无工会组织部门的工人实际上可能会受益于工会组织化。假设工会组织化的部门是一个资本密集型部门。当那一部门薪金上涨时,价格会上涨,产量会下降。这里会存在一些资本对劳动的替代,但如果产量效应超过替代效应,就会产生自工会组织化部门向非工会组织化部门的资本流动,结果(为什么?)会使后一部门的劳动生产率得以提高。由生产率提高所造成的薪金的增加可以想象会超过由劳动力供应增加所造成的薪金下降,从而使非工会组织化部门的薪金产生净增长的结果。这一结果会使所有工人受益——但全部(至少是大多数)消费者和社会福利在总体上要为付出代价,因为这种情况下资本和劳动力的使用效率依然低于经济的任何部分都没有工会组织化时的使用效率。

    像古典经济学家可能已预料的那样,谢尔曼法是被用于工会活动的,特别是在1894年的普尔曼罢工中。即使克莱顿法在1914年将劳动力排斥在反托拉斯法之外后,有的州法院还继续禁止罢工。但在20世纪30年代,公共政策出现了一个急拐弯。诺里斯-拉瓜迪亚法在实质上废除法院的工人罢工禁令,而1935年的瓦格纳法包含了坚定地鼓励组织工会的条款。瓦格纳法的通过使一些产业的工会活动和工资水平得到了惹人注目的上升。虽然瓦格纳法中的支持工会政策已为1947年塔夫脱-

    哈特利修正案所调整,但全国劳资关系法(因为塔夫脱-哈特利对瓦格纳法提出修正后产生的法律)仍继续包含着鼓励工会的政策。但正如我们从前一章所知,垄断者和卡特尔为其自身播下了毁灭的种子。工会的薪金要求提高了工会组织化企业的边际成本,使它们的业务被非工会组织化企业抢走,其最终结果正如近几十年来在美国和其他发达经济体中发生的那样,是工会组织化的劳动力比例的下降。

    11.2全国劳资关系法的经济逻辑

    如果工会基本上是工人卡特尔而全国劳资关系法基本上是鼓励工会组织的,那么我们就会对上一章研究的反托拉斯法形成吸引人的对照。全国劳资关系法是为鼓励劳动力市场卡特尔化而与谢尔曼法相对立的,因为谢尔曼法(和其他反托拉斯法)是为了阻碍产品市场卡特尔化的。通过研究全国劳资关系法如何达到这一目的,我们会加深对卡特尔经济学的理解,并认识到法律的经济逻辑不总是一种效率逻辑。

    如果公共政策对工会组建保持中立,那么组织工厂工会和其他企业工会的努力就会遇到传统的搭便车问题。一个帮助工会的工人就会被开除。如果他是一个令人满意的工人(为什么这种假设是合理的),那么公司就会因开除他而遭受成本,但这种成本会低于以下收益:向余下的雇员表明,如果他们中的任何人想替代被开除的雇员而任工会组织者,那么他也将被开除。(注意它与理性的掠夺性定价的相似之处,10.7。)如果工人们团结起来罢工以支持被开除的雇员,那么成本的平衡就可能会改变,并且雇主可能会改变主张。但如果工厂的工人像假设的那样并没有组织起来,那么工人在达成罢工(多长时间)协议时就会碰到传统的搭便车问题。

    全国劳资关系法通过禁止雇主开除或报复工会组织者和同情者而促进了组织工会的努力。而且诺里斯-拉瓜迪亚法严禁以不加入工会为条件的雇佣契约,因为这种契约将使雇主能毫不费成本地利用工人搭便车的激励。由于工人知道当大部分人都签订这样的契约时那些不签约的人就不可能有效地组织工会,所以,每个工人都会基于非常朴实的考虑而签订这样的契约。

    如果组织竞选运动达到了有30%的工人已签卡授权工会为其集体谈判代表,那么实施全国劳资关系法的全国劳资关系局就会举行集体谈判代表的选举。如果工会赢得了多数赞成票,那么它就将成为工人的全权谈判代表(exclusive

    bargaining rep-resentative)。于是,就要求雇主诚实地与工会就雇佣契约的条款进行谈判,而其中所有的工人都在同一集体谈判单位中;不再允许雇主与个别工人进行单独谈判。

    代表选举、全权代表原则和不开放工厂一起构成了克服不然可能像困扰大量成员的卡特尔一样困扰工会的搭便车问题的一套独特方法(有点像油气田组织一体化的运作,在第3章中已论及)。但对于这些方法,工人个人的理性策略可能是在加入工会和贡献任何力量促成它这一问题面前犹豫不决。他的希望可能是,如果由于其他工人的努力而组成工会,那么他就会得到工会工资,但由于他没有必要支付工会会费和在愿意的情况下可以略低于工会工资的水平多干几个小时——正如10.1中讨论的卡特尔化市场中的边缘企业(fringe

    firm)——而可能比工会会员得益更多。这样的搭便车现象为多数规则和全权谈判权原则所阻止;工人个人既不能坚持不让步也不能以单独的条件与雇主谈判。法律防止搭便车——这里是雇主利用工会的努力——的另一种方法是禁止雇主在选举运动期间向工人提供更高的工资和改善工作条件。

    代表选举中的选举单位被称作谈判单位,其设计是非常关键的。劳工局将认定任何工作条件(工资、附加福利、工作责任等)相同但又与企业其他雇员有区别的雇员组织。一个工厂或车间常常会有好几个谈判单位,它们中的每一单位单独与雇主进行谈判。与法律促进工人卡特尔的政策相一致,劳工局普遍认定最小的而不是最大的可能单位。工人越少,工人间的交易成本就越小,他们相协调的利益就越多(为什么后一因素很重要?);而单位与企业总雇佣量的比例关系越小,工会的收益就越大。假设在一个拥有100人的工厂中有一个10人的单位,而所有工人的工资和其他收入总额是相同的。那么那一单位的工资提高10%只使雇主的工资总支付上升1%。当然,这一单位的工作必须在企业中是很重要的,以致使其罢工威胁足以使人可信,但如果这一单位果真是独特的,那么它即使很小也能符合这一条件。

    理解罢工经济学的关键是雇主和工会间交易的双边垄断性。在一个产品卡特尔中,产量会下降,但不会降至零。但是,如果消费者联合起来形成买方卡特尔,或者如果只有一个顾客,它就可以用威胁停止从卡特尔购买物品而对卖方卡特尔作出反应并希望这样的联合抵制威胁能使卡特尔改变态度。事实上,雇主是唯一的为工会所控制的劳务买方。如果工会宣布要求提高劳务价格,雇主可以威胁不购买劳务而拒绝,而工会为了维持其信誉就必须申斥雇主的虚张声势并号召工人进行罢工。

    由于罢工会使双方都承受成本(除非罢工工人可以相同的工资替代,这种可能性将在稍后讨论)——工人要放弃工资,雇主要放弃利润——看来对双方都有益的方法也许总是通过谈判解决。与我们上章中讨论的掠夺性定价相类似的问题是,解决条件有赖于双方各自威胁的可信度。雇主承受偶尔罢工和工会进行偶尔罢工的意愿可能会由于提高其信誉而使每方的(事前)长期收益超过其短期罢工成本。

    只有在雇主无法用其他工人替代罢工工人时,罢工才会对雇主产生成本。全国劳资关系法在三方面使罢工者替代很容易,也在另三方面使罢工者替代很困难。使其容易的途径是:法律不保护监察性雇员,这就使雇主可能用他们来暂作替代;允许雇主雇佣代替罢工工人的永久性补充人员(这与卡特尔产品市场中提供卡特尔成员退出产品的进入市场替代的新卖方一样);禁止罢工工人损害雇主的财产(正如在不停机的条件下离开工作岗位)。工人们可以通过损坏财产而给雇主带来很重大的成本但自己的成本却能最小化(与长时间罢工给工人造成的成本相比较),所以允许他们损坏财产就会极大地增加工会的垄断力。

    但是,法律使雇主难以雇佣替代工人的因素是:法律禁止雇主向罢工工人的替代人员提供高于罢工工人的工资;允许罢工工人派出工会组织的纠察队;禁止雇主中断与罢工工人的雇佣关系。最后一点意味着他必须在罢工结束后恢复正常状况;如果所有罢工者的工作已都为永久性补充人员充实,那他必须将罢工者置于填补空缺队伍的首位。这三项规则通过允许罢工者验明替代工人、提醒他们一旦罢工结束就应与罢工者并肩工作——一种阻止人们因替代而雇佣工人的不安和有时危险的亲近——和禁止雇主向替代工人支付附加工资以补偿其额外工作成本而一起起作用。

    总之,这一法律没有像它可能的那样去促进劳动力供给的卡特尔化;但它也绝不是中立的;因为,如果它是中立的话,工会就不可能像它们现在这样普遍和有效。

    11.3工会和生产率

    到目前为止的假设是这样的:所有工会想做的事就是努力提高工资或——在经济学上是相同的——通过减少工作时间或使工作场所更清洁、更安全或更有引吸力(以不降低工资为条件,为什么会有这一限制)而降低工作成本。但工会从事的其他两项活动促使经济学家们去思索,工会组织也许会促进生产率,从而完全抵消其垄断的副作用。集体谈判契约一般可为工人申诉的仲裁建立一种申怨机制(grievance

    machinery),也可给工人以工作保障——但不是绝对保险(因为在企业的劳动力需求下降时他们就可能被停止工作),而只是保证没有适当理由时(取决于申怨机制的方法)不被开除或不为其他工作替代。如果没有申怨机制,雇主就不可能在他们注意到不正常的工作流动之前发现其工头对工人的虐待。这一观点还认为,如果没有工作保障,年老的工人就不能将其工作经验授予年轻工人,因为他们害怕年轻工人会替代他们。

    但是,这一理论并没有解释在申怨机制和工作保障能减少代价很高的工作流动和促进工人的效率时,为什么雇主们在并不等待工会出场时也不采用这些方法的原因。如果在一产业中只有一个雇主对其优势恍然大悟,那么竞争就会迫使其他雇主也这样做。也许申怨机制和工作保障的规定都将使工人觉得可信,所以由第三方来执行就成为必要。但雇主会很容易地对此作出安排。即使唯一可信的第三人是工会,只要工会之间的竞争将其劳务价格压至其边际成本,雇主就会在工会组织化有利于增加其劳动力生产率的情况下自愿组织工会。

    不赞成工会组织化生产率理论的最具说服力的证据是,这种理论不能解释工会组织化产业部门的衰退现象。如果组织工会能促进生产率,那么这些产业部门就应该得到发展。工会追求申怨机制和工作保障的真实原因可能是为了使雇主更难以摆脱工会的支持者。集体谈判契约通常规定,如果由于雇主劳动力需求下降而必须解雇工人时他必须依资历的相反顺序办理。这也是为了防止通过解雇工会支持者而处罚他们。这也许还能使工会报答老工人阶层,他们往往是工会最强有力的支持者。年老工人的调动成本要比年轻工人的高,其原因一方面是他们与多年建立起来的地域有着更密切的关系,另一方面是他们的技能已在某一特定雇主处专门化。这使雇主对他们拥有一些买方垄断权,从而使工会对他们而言更有价值。另外,他们比年轻工人和在集体谈判契约签立之后不久就离职的更具流动性的工人更有可能取得全部的组织工会的收益。年老工人因其支持工会而取得报偿的时间较短是一个事实,但这可由依其资历而多加工资而得以调整——所以我们预计这也是工会的一个目的。正像我们刚看到的那样,专门为某一雇主工作的工人会拥有卖方垄断力并可能面临买方垄断者也是事实,这是一种双边垄断情形,但他的卖方垄断力将随其年龄而下降。年龄既降低了生产率(对许多工人而非全部工人而言)又缩短了雇主期望从工人专业化技术获得收益的时期。

    11.4 自愿雇佣

    工作保障并非真正有效率的一项证据是,在工会组织的部门之外(这些部门现有雇员为全国劳动力的20%以下)和政府部门就业中(此处的任期制是为了防止出于政治动机的开除——“政党分赃制”),自愿雇佣(employment

    at

    will)是劳动契约的普通形式。工人愿意时可退职;雇主愿意时可解除雇员。这看起来好像是雇员完全处于雇主控制之下,任凭处置,但事实并非如此。如果雇主有武断开除雇员的坏名声,那他就不得不向新雇员支付额外酬劳。由于雇主不能这样在长期内得益于武断开除雇员的策略——这不是一种有效率的掠夺性行为——他最好还是公平地对待雇员。对此还有进一步的论述。经济学家将人力资本(此处的含义为收入能力)分成两类:一类是普通人力资本(general

    human capital);另一类是企业特定人力资本(firm-specific human

    capital)。在此我们关心的是后一类人力资本。形成了专用于某一特定雇主的技能的工人往往是该雇主而非其他雇主更高生产率的雇员。他们拥有企业特定人力资本。这种人力资本的产生,像其他人力资本产生一样,需要很高的成本,因为他需要强化性在职培训。谁为培训付费呢?如果雇主付费,他就使雇员取得了辞职威胁的可能,因为他如果真辞职,雇主对雇员企业特定人力资本的投资就将成为泡影。如果雇员为培训付费(如以接受低薪的方式),那他就使雇主取得了开除雇员威胁的可能,从而消除了雇员的投资。如果雇主和雇员都对企业特定人力资本的产生承担成本,那么进行这些威胁的激励就会最小化,因为那时一旦他方终止雇佣关系每一方的损失都会更小些,从而屈服于旨在取得培训所创造的最大可能份额价值的威胁的可能性就更小了。所以,如果雇员取得的薪金低于他不支付培训他的部分成本时应支付的薪金,雇主开除他将遭受损失,因为他终止了培训成本的偿付。这使雇员得到了工作保障,同时节约了起草和实施明确雇佣契约的成本。

    尽管自愿雇佣有其效率方面的特征,但它近来还是受法院的责难。普通法的不正当解雇侵权(common law tort of

    unjusttermination)原则可合理地适用于以下案情:工人因行使其法律权利——例如在政府对雇主的逃税诉讼中进行了真实但不利于雇主的作证——而被解雇。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他是一位自愿雇员,有的州还是要求雇主提出其解雇雇员的合理理由。通常很难看出工人如何才能得益于这样的要求。如果这一要求是最令人满意的,那么它就会由自愿谈判而达成;这里好像不存在可能使关于工作场所安全的交易受挫的那类信息问题(参见8.2、11.6)。如果没有就这样的要求进行自愿谈判,那么,可以推想其原因是,出示解雇一个不合格雇员的正当理由对雇主造成的成本要大于工人在其由企业特定人力资本所提供的保险以外免受不正当解雇的收益。这一雇佣契约的额外成本就是人工成本,它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