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4.商业的社会责任(2/2)

这一学说的这一方面便豁然开释了。当工会官员被要求让他们的成员的利益服从于某种更为广泛的社会目标时,这种利益冲突是**裸的一目了然的。如果工会官员力图实行工资限制,那么,结果很可能是工人自发进行的罢工,或老百姓的造反、或对他们的工作的强有力的竞争者的出现。这样一来,我们又会看到这样一种具有讽刺意味的现象:与商业领导人相比,工会领导人——至少在美国是这样——反对政府干预市场的程度,要更为连续得多,且更为勇敢得多。

    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困难,毫无疑问地证明了私人竞争性企业的一个伟大优点:它迫使人们对他们自己的行动负责,并使得他们出于自私的目的或非自私的目的而对其他人所进行的“剥削”成为困难.他们可以做好事——但必须自己付出代价。

    读到这里,很多读者可能会提出抗议说:为了诸如控制污染或培训失业难民这样的“社会”目的,政府有责任征税并确定支出,这完全正确,但是这些问题太紧迫了,以致于不能坐等缓慢的政治程序;由商人来履行这种社会责任,是解决当前这些紧迫问挣的一条更为迅速的、且更为稳妥的途径。

    撇开事实问题不谈——我赞同亚当·斯密对那种可以期望从“那些装作为了公众的利益而进行贸易的人”那里能得到利益所抱有的怀疑态度——这一论点必然会在原则问题上遭到否决。从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推断:赞同这种有争议的税收与支出的人,一定是未能说服他们的公民中的大多数接受这种思想,而且他们是在力求通过不民主的程序来获得在民主程序下所无法得到的东西。在一自由社会里,“好”人要想做成“好”事是很困难的,但这只是为了让“坏”人做“坏”事难而付出的一个小小的代价;鉴于一个人的好,常常是另一个人的坏,所以情况犹为如此。

    为了简便起见,除了在工会问题上简短的题外之言以外,我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公司总经理这一特殊情况方面。但是这一论证完全适用于下面这种新近出现的现象:号召股东们要求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例如最近的G.M运动)。在大多数情况下,实际发生的情形是:某些股东试图让其他股东(或消费者,或雇员),违心地对由社会活动家所倡导的这些“社会”事业作出贡献。如果他们成功了的话,那么他们又是在征税,并花掉税收收入。

    个体业主的情况略有不同。如果他为了履行他的“社会责任”而进行的活动,减少了他的企业的收益的话,那么他是在花他自己的钱,而不是别人的钱、如果他愿意在这类目标上花钱的话,这是他的权利,我看不出有什么理由要反对他这样做。在这一过程中,他也有可能把费用强加到雇员及消费者头上。然而,由于他远不可能象大公司或大工会那样,拥有垄断力量,所以,任何此类的负作用都可以看作是微不足道的。

    当然,在实际当中,这种社会责任学说通常只是一种伪装,用来作为那些在其他方面被征明是正确的行动的借口,而不是采取这些行动的理由。

    例如,某个公司的主要雇主是在一个小社区里,对该公司来说,将资源用于为该社区做好事,或完善其政府机构,这可能符合该公司的长远利益。这可能会使该公司更容易吸引理想的雇员,可能会使该公司得以降低工资开销,或减少小偷小摸及破坏活动的损失,或者得到其它有价值的影响。或者,情况可能是这样的:在有关公司慈善捐献税收减免法律的一定情况下,股东们通过让公司出面捐赠而不是由他们自己来捐赠,可以向他们所喜爱的慈善机构捐献更多的钱财,原因是通过这种办法他们可以将在正常情况下用来缴纳公司税的那笔钱用于捐赠。

    在这些情况——或许多类似情况——中的每一种当中,将这些行动作为对“社会责任”的履行而使其合理化是非常有诱惑力的。在目前的社会舆论下,在人们对“资本主义”、“利润”、“没有灵魂的公司”等的普遍反感下,这样做是使公司取得信誉的一种方式,而这种信誉是作为那些被完全证明为符合该公司自己的自身利益的支出的副产品而存在的。

    号召公司总经理们制止这种虚伪的、粉饰门面的行动,因为它们有害于自由社会的根基,这样做对于我来说是前后矛盾的。但这正是在号召他们履行“社会责任”!如果我们的制度,以及公众的态度使得如此地掩盖他们的行动符合他们的自身利益,那么,我不可能唤起极大的义愤来谴责他们。同时,我要对那些蔑视这种贿赂性的欺诈手法的个体业主,或股东人数有限的公司的所有者,或股东人数较多的公司的股票持有者表示钦佩。

    不论是否应该受到指责,社会责任这一借口的使用。及那些有影响力可且有声望的商人在这一名义下所讲的那些无用的门面活,的确毫无疑问地危害了自由社会的根基。很多商人的精神分裂特征一再地给我以深刻的印象。在业务范围内的事情上,他们能够做到极有远见且头脑清醒。然而在那些业务范围之外、但却普遍地影响到商业的潜在的生存问题的事情上,他们却是难以置信地目光短浅且头脑糊涂。很多商人呼吁对工资及价格的指导与控制,呼吁收入政策,这生动地说明了他们的这种目光短浅。与价格及工资方面的有效的政府控制相比,没有任何东西能够在极短的时期内,对市场制度造成更大的破坏,并且用中央控制制度来取代市场制度。

    商人们关于社会责任问题的演说,也证明了他们的目光短浅。在短期当中这可能会为他们赢得赞誉。但它帮助加强了这样一种业已流传甚广的观点:对利润的追求是罪恶的且不道徳的,必须由外部力量来加以约束和控制。一旦这种观点得到采纳,那么,用来制约市场的外部力量,不会是武断的总经理们的社会良心——而不论它得到了多么高度的发展,它将是政府官僚的铁拳头。这里,同在价格与工资控制问题上的情况一样,在我看来,商人们似乎暴露了一种自取灭亡的冲动。

    构成市场机制基础的政治原则是意见一致.在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理想的自由市场中没有人能够强迫其他人,所有的合作都是自愿的,参与这种合作的各个方面都能够得到好处,否则的话他们没有必要参加进来。除了个人分享的价值与责任外,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社会的”价值及“社会的”责任。社会是人的集合体,是人们自愿组成的各种群体的集合体。

    构成政治机制基础的政治原则是遵从。个人必须服从于某种更为广泛的社会利益——而不论这是由某一教堂决定的,还是由某一独裁者,还是由某一多数党决定的。在将要进行的事情上,个人可能享有表决权与发言权。但如果他的意见遭到否决,那么他则必须服从。某些人要求另外一些人——而不论他们愿意与否——对某一广泛的社会目标作出贡献,这是正当的。

    不幸的是,意见一致并非永远是适宜的。在有些方面,遵从似乎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我无法想象一个人能够永远避免使用这种政治机制。

    但是,认真对待的“社会责任”学说,将会把政治机制的范围,扩展到了每个人的活动上面。从哲学上看,它与最明显的集体主义学说并无二致。所不同的,仅仅是宣称相信集体主义的结果可以在不存在集体主义方式的情况下而获得。这就是在我的《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我将其称作自由社会中“从根本上起颠覆作用的学说”的原因,也是我说出下面这段话的原因:在这样的社会中,“仅存在一种、而且是唯一的一种商业社会责任——只要它遵守职业规则,那么它的社会责任就是利用其资源,并且从事那些旨在增加其利润的活动,这也就是说,在没有诡计与欺诈的情况下,从事公开的、且自由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