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辩谬篇(2/2)

样做的。对于那些要求人们对某个确定论点加以非难的人(因为人们通常认为,一个人应当陈述理由,反之,如果作了某些陈述,那么捍卫自己的观点就要更容易些),你应当说,你的目的就是要达到反驳的一般结果。即,否定对手所肯定的,肯定对手所否定的,至于相反者的知识是同一还是不同一,并不加以证明。人们不应当以前提的形式追问结论,有些前提根本不能追问,而只能默认。

    【16】 我们已经讨论了问题的来源,以及在争论论证中应如何提出这些问题。接下来我们必须说到回答,消除的方法是如何产生的,它们的论题是什么,以及这种论证可以用于什么样的目的。

    有两个理由,可以说它们对于哲学是有用的,第一,由于它们通常依赖于语言,所以,它们使得我们更好地理解了一个词所具有的各种含义,明白了在事物之间和在它们名称之间有什么相同和差别。第二,它们对于一个人在内心所提出的问题是有用的;因为如果一个人容易被另一个进行虚假推理而且还没有发现自己错误的人引人歧途,那么他在自己内心也可能常常陷入这种错误。第三,它们给人们以名誉,即一种表明人们在所有事情上都受到了良好训练以及在任何事情上都不是没有经验的名誉。如果有人在论证中发现了论证的错误,但不能指出错在哪里,这就会使人疑惑:他的烦恼似乎并不是由于真理,而是因为经验不足。

    如果我们在前面正确他说明了谬误产生的根源,并且充分区分了提问中种种骗人的方式,那么回答者应当如何对待这样的论证就是显而易见的了。将论证拿来并分、论证中的错误,与在被追问时能迅速地对待它并不是一回事。因为当我们所知道的事物以某种不同的形式出现时,我们常常不能认出它。而且,就像其他一些事情一样,通过训练可以使快速更快,缓慢更慢,在论证中也是一样;所以,即使有的事物对我们来说清楚了然,但如果我们经验不足,那么我们也常常错过认出它们的时机,有时在几何学图形上也发生同样的事情。因为我们有时分析了一个图形,却不能重新作出这个图。在反驳中也是一样,我们知道该怎样把论证连结起来,但却不知道怎样把它分开。

    【17】 首先,就像我们说的那样,有时我们更应当精心地进行一种似乎有理而并非真正有理的论证,我们在解决问题时,有时也应当这样,解决问题与其说符合真理倒不如说是似是而非。一般他说,当我们不得不与好争论的论证者论战时,我们不应当把他们看作是在企图反驳我们,而看作只是表面上好像在反驳我们;因为我们认为他们什么也没有证明,所以,在纠正他们的过程中,我们的目的就必定是要消除这个反驳的假象。如果反驳是以某些前题为根据而形成的非同名异义的矛盾命题,那么就没有必要针对语义双关和用词歧义作出区分了;因为它们并没有构成推论。但是,作进一步区分的另一个唯一动机是,结论显得像反驳。所以一个人务必要提防的,并不是被反驳,而是好像是被反驳,因为以一些有歧义的词和包含了同名异义词的问题提问,以及所有同类的欺骗性诡计,掩盖了真正的反驳,并且谁被反驳,谁没被反驳就变得模糊起来。因为在最后,当结论得出来时,可能会说,如果不是因为语义双关,对手和他所断定的并不自相矛盾,可能他碰巧是坚持的同一观点,至于一个人是否被反驳那是不确定的;因为人们并不清楚他此时是否正在讲真话。但如果一个人已经作了区分,并就同名异义词和有歧义的词向他提问,那么反驳就没有什么不确定的了。好争论的论证者的目的(虽然对他们来说这个目的眼下不如从前)也就达到了,亦即,被提问的人就得回答“是”,或者回答“不是”;但事实上,由于提问者提问不合理,被问到的人不得不通过纠正命题的不公正之处在其回答中增加一些东西,因为如果提问者作了充分的区别。那么回答者就必须说“是”或“不是”。

    如果有人想象,由于语义双关而产生的论证是反驳,那么回答要避免在某种意义上被反驳那是不可能的;因为就那些显然的对象来说,一个人必然地要否认他所肯定的名词,肯定他所否定的名词,因为人们为此所采取的纠正方法完全是徒劳无用的。他们并不说哥里斯库斯多才多艺与并非多才多艺,而说这位哥里斯库斯是多才多艺的,以及这位哥里斯库斯并非多才多艺的。说这位哥里斯库斯是多才多艺的(或并非多才多艺的),与说这位哥里斯库斯是这样,使用的是同样措辞;而且一个人在同时既肯定这个又否定这个。但是这也许并不是意指同一事物;因为在前一种情况下,名称也不是指同一事物,那么差别在哪里呢?但是如果他对一个人给出个简单的名称“哥里斯库斯”,而对另一个人则增加“某个”或“这个”,那么这就是荒谬的;我们不能一个增加,另一个就不增加;因为无论他给两个中的任何一个增加了“这个”都是一样的。

    但是,如果有人无法分辨有歧义之词的种种意义,那么他是否已经被反驳还是没有被反驳就不清楚。因为在论证中,分辨它们的权利是得到承认的,很显然,承认简单的问题而不作任何分辨,乃是一个错误;因为这样他的论证就的确显得被驳倒了,尽管这个人自己似乎并没有被驳倒。但经常的情况是,人们看到了词的歧义,但对做出这种辨别却犹豫不决,人们在许多情况下都考虑到了这类问题,但他们不愿意显得在任何时候都行为反常。还有,人们从来没有想到,论证就是取决于这一点,他们常常面对着的是一个悖论。由于进行辨别的权利是得到承认的,所以,就像我们在前面所讲过的,我们一定要毫不犹豫地利用它。

    如果有人并不将两个问题并成一个问题,那么与语义双关和用词歧义有关的谬误便不会产生,而是产生反驳,或者反驳也不存在。在这两者之间,即提问加里亚斯和泰米斯托克勒是不是多才多艺的人,和用同样的人名就两个人提出同样的问题,这两者有什么不同呢?如果有人说的是多种事物而不是一件事物,那么他提的问题就是多个。所以,如果两个问题只要求给予一种回答是不正确的,那么对于语义双关的问题只给予一种简单的回答,就显然是不合时宜的。有些人宣称,一个人应当这样回答问题,甚至即使这个词对于所有的论题都适合,也是如此。因为这个问题和间“哥里斯库斯和加里亚斯是不是在家?”是完全一样的;他们两个是都在家呢,还是都不在呢?在两种情况下,命题都不止一个。如果回答是真实的,那就无法得出问题只有一个。因为在问到无数问题时,很可能说“是”或“不是”都是正确的。尽管如此人们还是不应当用一个简单的答复来回答它们,因为这意味着论证走进了死胡同。这种情况有些类似于用同样的名称来指不同的事物。所以,如果有人对两个问题根本无法作出一个答复,那么很显然,在使用同名异义词的情况下他就既不应当说“是”,也不应当说“不是”;因为说话的人并没有作出回答,而只是陈述。但那些进行论证的人却认为这有几分像回答,因为他们并没有认识到结果是什么。

    正如我们所说的,有些反驳表面上是反驳而其实并不是真正的反驳;同样,有些消除方法表面上是消除,其实并不是真正的消除方法。我们说,在争论的论证中,在遇到用词歧义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在进行真正的反驳之前就把这些提出来。如果陈述好像是真实的,一个人必须用“姑且承认”这种措辞来回答;因为这样一来,被驳倒的可能就变得十分小了;但如果有人被迫说了某些自相矛盾的话,那么他尤其要补充一句:它似乎是这样。这样一来,就不会被驳倒或出现悖论了。既然人们清楚“假定最初的论点”意味着什么,而且人们总是认为他们必须竭尽全力推翻靠近结论的那些前提,而且由于有人正在假定最新的论点,有些前提必然不会得到承认。所以,一旦有人宣称这样一个论点是从我们论题中必然推出的结论,而且是虚假的或者是自相矛盾的,那我们必须为同样的论题进行辩护;因为必然结论通常被认为是论题自身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一旦已经得到的普遍没有名称,而只是通过比较例子来说明,那我们必须说,提问者并不是在它被认可的意义上使用它,也不是像他所提出来的那样,因为反驳也常常取决于这一点。

    一旦人们无法使用这些权宜之计,那就必须求助于并没有得到恰当证明的论证,并根据前面说到的谬误分类来对待它。

    当名词是在恰当的意义上使用时,人们必须要么作出简单回答,要么通过作出辨别而回答。如果我们的陈述蕴含了我们要说的意思,但又没有明确表达出来,那么反驳就随之产生了。例如一个问题并不是清楚地提出的,而是用一种缩短了的形式提出,如“凡属于雅典人的东西都是雅典人的财产吗?”“是的,而且这对于其他一切事物都同样适用。”“如果这样,那么人属于动物吗?”“是的”,“既然如此,人就是动物的财产。因为我们说,人属于动物,因为人是动物,正如我们说吕山德是斯巴达人一样。”显然,当前提不清楚时,一定不要简单地承认这个前提。

    通常人们认为,如果两件事有一件是真实的,则另一事物也必然是真实的,但是如果第二件事是真实的,则第一件事并不必然是真实的。当有人间到哪一件事是真实的时候,我们应当承认前提较少的一件;前提的数目愈多,则得出结论就愈难。再有,如果他想确定,一事物没有相反者,而另一事物有相反者,如果他的争论是真实的,那么我们就应当说,两者都有相反者,但其中之一还没有确定的名称。

    至于绝大多数人所持的观点,如果有任何不同意他们观点的人,他们就会说他是在撒谎,对于别的他们就不会这么说。例如,对有些论题人们的看法就不一致(如对于生物的灵魂到底是有死的,还是不灭的这种问题,绝大多数人就没有取得确定一致的意见)。所以,当人们并不确定一般人所提出的前提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是否像格言一样被使用(因为人们把两者都称作真实的意见,而且人们用“格言”这个名称来表示普遍的肯定),还是像陈述一样,如“正方形的对角线不能和它的边长通约”,而且,在这里真理完全是不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会有极好的机会改变名词而不被发觉。因为前提在哪一种意义上才真实这一点并不确定,所以人们不会被看作是在玩弄诡辩,由于在论题上意见并不一致,所以人们并不被认为是在撤谎;因为这种改变会使我们的论证立于不败之地。

    而且,一旦有人预见到了任何要提出的问题,那他必定是最先持反对意见的人,并且会说出一个人必须要说的话,这样他就会最有效地使提问者手足无措。

    【18】既然正确的消除方法是将虚假的推理暴露出来,说明谬误所依赖的问题之本性;既然虚假的推理有两种意义(因为如果所达到的结论是虚假的,或者推理只是貌似而并非真正的推理,都会产生虚假的推理),所以必须既有刚才所说到的消除方法,也要有表面推理的纠正方法,以说明是哪一种问题导致的谬误。结果是,一个人消除推理正确的论证的方法就是推翻它们,并通过作出辨别来消除那些貌似的论证。再者,在它们的结论中,既然在那些推理正确的论证中有些是真实的有些是虚假的,那就可能以两种方式来消除那些结论是虚假的论证,即或者推翻那些被提问的前提中的一个,或者指明结论并不像所陈述的那样。相反,前提是虚假的那些论证,则只能通过推翻其前提中的一个来消除,因为它的结论是真实的。所以,那些希望消除论证的人应当看到,首先,它是被正确地推导出来,还是被不正确地推出;其次,结论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以便我们或者通过进行辨别,或者通过推翻一个前提,并且以刚才说到的两种方式的任何一种来推翻一个前提而得到消除。在一个人被提问时消除论证与在没有被提问时消除论证,这两者之间有着天壤之别;因为在后一种情况下,要看清将会发生什么是困难的,但是当一个人有闲暇时,要看清一个人的方式就要容易一些。

    【19】 在与语义双关和用词歧义有关的反驳中,有些反驳所包含的问题具有多种意义,而有些反驳则是所包含的结论具有多种意义。例如,在关于“沉默者的说话”的论证中,其结论就有双重意义,而在“知道的人并没有意识到他知道什么”这一论证中,其中的问题之一就包含了用词歧义的情况。再有,有双重意义的东西,有时是,有时不是。“双重”这个词就是指有时是有时不是。

    当结论中出现多种意义时,就不会有反驳发生,除非提问者事先就得到一个矛盾命题,例如,在“盲人的看”这个论证中。因为,如果没有矛盾命题就不可能有反驳。在问题中出现多种意义时,就没有必要预先否定词的歧义;因为这并不是论证的目的,而只是论证得以进行的手段。所以,在开初,人们应当以下面的方式对有歧义的词或措辞作答:“在一种意义上它是这样,在另一种意义上它不是这样”。如“沉默者的说话”在一种意义上是可能的,在另一种意义上是不可能的。再如“有时人们要做必需的事情,有时则不做必需的事情”,因为“必需的事情”这个词有多种意义。如果人们并没有发现词的歧义,那么就应当在最后作一个修正,对于“沉默者的说话是可能的吗”这个问题,增加“不,但是个别:的沉默者在说话是可能的”。在前提中包含了多种意义时也是一样:“人们没有意识到他们所知道的东西吗?”“意识到了,但那些在特殊方面知道的人没有意识到。”因为说知道的人不可能意识到他们的知识和说在特殊方面知道的人不可能意识到他们的知识,这两者并不是同一回事。一般他说,即使对于以直接的方式进行论证,一个人也必须坚持他所否定的并不是一个人所肯定的事实,而只是它的名称,所以并不存在什么反驳。

    【20】怎样消除与拆散和合并有关的谬误也是很显然的;如果因为拆散和合并措辞表示某一不同事物,当对手得出了结论时,我们务必从相反的意义上来对待这些词。由于拆散或合并而产生的这种论证,如“他被打了,用什么你看见他被打了呢?”和“你看见他被打了,用什么他被打了呢?”这一论证就存在着由于问题用词歧义而产生的谬误,但它实际上是由于词的合并。因为与拆散有关的东西不会产生双重意义的问题(因为同样的措辞不会产生分离),除非horos(山丘)与oros(界限)是按照气号发音,这两者的意义完全不同(作为书面语言,应当用同样的字母、同样的方式,被书写时词就是一样的,尽管人们现在又增加了一些记号,但是在口语中这些词就不一样了),所以,其意义取决于拆散的措辞,不会产生双重意义间题,所有的反驳都不依赖于词的双重意义,这也是很显然的。而有些人则说反驳依赖于词的双重意义。

    拆散是就回答者来说的,因为“用我的眼睛我看见有人挨打”与说“我看见有人挨打用我的眼睛”并不是一回事。还有欧序德漠的论证:“你在西西里能知道比雷埃夫斯有三层桨的战舰吗?”还有,“是皮鞋匠的好人能是坏的吗?”“不。”“但是一个好人可以是~个坏的皮鞋匠,所以,他是一个又好又坏的皮鞋匠。”再如,“恶的知识是好的,所以恶是学习的好对象。”“但是,恶既是恶又是学习的对象,所以恶是学习的恶的对象;但我们看到,恶的知识是好的。”另外,“在现在说你是出生的是真实的吗?”“是。”“那么你是现在出生的了。”拆散词会产生不同的意义吗?在现在说你是出生的,是真实的,但说你是在现在出生的则不真实了。再有,“当能做时你能做你能做的事情吗?”“能。”“当你并没有弹奏竖琴时你具有弹奏竖琴的能力,所以,在你没有弹奏竖琴时你能够弹奏竖琴。”但是,当他没有正在弹奏竖琴时他不可能正在弹,当他没有弹时只是能弹而已。

    有些人以另一种方式来消除这个,如果有人承认,人能够做他所能做的事情,这并不能说,当他没有正在弹奏时他能弹奏竖琴。因为并没有人承认这一点,他将以他任何能够的方式来演奏,因为以他能够的方式做和以他能够的任何方式来做并不是同一回事。但是很显然,这并不是一种好的消除方法。只有论证所依赖的原则是同一的时,其消除方法才是同一的,这种消除方法并不能适用于所有的论证,也不适用于一切提问的方式,它只是针对提问者,而不是针对论证。

    【21】 无论是书面语言,还是口语,论证都与重音无关,虽然像以下少数情况也可能发生,例如这个论证:房子是“你居住的地方吗?”是的,“你不居住”是“你居住”的否定命题吗?是的,但是你说过,“你所居住的地方”是房子,所以,房子是一个否定命题。这种谬误该怎样消除是显而易见的,因为高音调和抑音调的口语其意义是不同的。

    【22】在看清了我们拥有各种范畴后,我们应当如何对付与用同样措辞表达不同事物有关的论证也就很清楚了。假设有人在被追问时已经承认,有的表明实体的事物不是属性,另外的人则指出,有的事物是属性,属于关系或数量的范畴,但由于它的措辞,人们通常认为它是指的实体。例如在下面的这个论证中:在同时正在做和已经做完同一件事是可能的吗?不可能。但是,在同时并在同样的状态下,的确可以正在看而且已经看到了同一事物。再如,被动是主动吗?不是。那么,“他被割了”,“他被烫了”,“他感觉到某物”都是类似的表达,而且都是被动的形式。而另一方面,“说”、“跑”、“看”彼此问也是类似的表达形式,但“看”显然是感觉到某物,所以被动和主动同时发生。在前一种情况下,有人在承认不能在同时正在做和已经做完同一件事后,如果他又说看一件东西和已经看到了这一件事是可能的。假如他坚持说“正在看”并不是主动的形式而是被动的形式,那么他就不会被驳倒。这个问题也是要必然被提出来的,虽然听话者假定他已经承认了它,在他承认“割”是“正在做某事”,“已经割了”是“已经做了某事”的时候。同样的表达形式也是一样。因为听话者自己补充了其余的东西,即,假设意义是相同的,而实际意义并不是真正相同,只是由于措辞的缘故貌似相同。在用词歧义的谬误中,也会发生同样的情况;因为在谈到同名多义词时,对论证不熟练的人以为对手已经否定了他所肯定的事实,而没有否定名词,然而还需提出另一个问题,即他是否使用了同名多义词,而他以为只有一种意义;因为如果他承认了这个,那么就会存在一个反驳。

    下面的论证也与以上论证相同:一个人是否已失掉了他曾经有而后来又没有了的东西呢?因为已经遗失了1颗骰于的人就不再有10颗骰子了。事实并非如此,毋宁说,他已经失去了他从前有过而现在不再有的东西,但这并不能得出他已经失去了他现在没有的东西的全部。在这个问题中,他所谈的是他所有的东西,在结论中,他所谈的则是所有的东西的全部数目;因为骰子的数目是10。所以,如果他一开始就提问,从前拥有的东西的数目,现在已经没有了,这样的人是否已经失去了全部的东西呢?谁也不会同意这一点,但人们将会说,他要么全部失去了,要么失去了其中之一。再有,人们争论说,一个人可以给出他所没有的东西,因为他所没有的东西只不过是一颗骰子而已。事实并非如此,毋宁说,他并没有给出他所没有的东西,但是以他所没有得到它的方式,即作为一个单一的单位,给出了它。因为“单一的单位”既不能说明个别的事物,也不能说明性质或数量,而只能说明与其他事物的某种关系。所以,这就仿佛他问道:一个人是否能够给出他所没有得到的东西?在得到回答“不能”后,他会问,一个人在他没有很快地得到某物时是否能够很快地给出它呢?在得到回答“能够”后,他就会推论说,一个人能够给出他所没有的东西。很显然他的推论不正确,因为“很快地给出”并不意味着给出某个特殊的东西,而只是以某种特殊的方式给出,一个人能够以他所没有得到某物的方式给出它。例如,他可以高兴地得到它,痛苦地给出它。

    以下所有论证也是一样,“一个人能用他所没有的手打或用他所没有的眼睛看吗?”因为他只是没有一只眼,所以,有些人用来消除这一困难的方法是说,具有不止一只眼的人,也仅仅具有一只眼睛,其他任何事物也是一样。有些人还有这样的论证,“一个人所具有的只是他所接受到的东西”,这个人仅仅投下一块卵石,他们说,那个人就具有仅仅一块从他那里得来的卵石。其他的人则通过直接推翻所提出的问题,争论说,一个人所具有是他所有接受到的东西。例如,一个人能够接受一瓶好酒。但如果这瓶酒在转移的过程中变坏了的话,他所具有的就只是一瓶酸酒了。但是,正如前面所说的所有这些人,他们的消除都不是针对论证,而是针对人。如果这算得上消除的话,那么,通过承认对立的观点,就像在其他情况下所发生的一样,要得到一种消除方法那是不可能的,例如,如若“它部分是这样部分不是这样”是消除办法,如果人们承认这种说法是笼统的,那么,这就会使结论变得正当。但是如果并没有得出结论,那就不可能有消除办法。在以下的例子中,尽管人们承认了所有前提,但我们仍然说,推理并没有形成。

    以下的论证也是属于这一类:“如果有的东西在被写下来,是有人写下它的吗?”但被写的是“你在坐着”;这是一个虚假的论证,但在它被写下来时是真实的;所以,被写下来的东西在同时既是虚假的又是真实的。但这是谬误,因为就一个论证或意见来说,虚假或真实并不表示实体而只是说明一种性质;因为同样的说明也可以应用到意见上来。再有,“学习者所学习的东西是他所学习的东西吗?”一个人学习慢快是什么,这并不意味着他学什么,而是他如何学习它。再如,“一个人会踏着他在其中散步所穿过的东西吗?”但他整天都在散步。但这话并不是说他散步穿过了什么,而是指他散步的时间,这就像有人说“喝一杯”,并没有说明他喝什么,而是指他用什么来喝。再有,“是不是要么靠学习,要么靠发现,一个人才知道他所知道的东西呢?”但是,假定存在两件事物,他发现了其中之一,学习了另一件,那么他就既不是发现了这两件事物,也不是学习了这两件东西。说他所知道的东西是一个单一的东西,而不是放在一起的全部东西,难道这有什么不真实的吗?还有一个论证,除了“人”和“具体的人们”以外,还有一个“第三人”。但是“人”和所有的全称名词表示的并不是个别的实体,而是性质,或关系或方式或这一类的东西。“哥里斯库斯”和“音乐家哥里斯库斯”是同一的呢,还是不同的?这个问题也同上面的情况一样。因为在这里,一个名词表示的是个别的实体,另一个表示的是性质,所以,要把它孤立起来是不可能的;因为它并不是产生“第三人”的孤立过程,而是同意它是一个别事物的态度。因为人的本质决不可能像加里亚斯一样是一个别事物。如若有人说被孤立的东西并不是个别事物而是性质,那也没有什么区别。因为在“众多”之外,还存在着“单一”,例如“人”。所以,很显然,决不能承认能全称地表示一个属的名词是一个别事物。但我们必须说,它表明的是性质,或关系、数量,或这一类的某些事物。

    【23】总的来说,就依赖语言的论证来说,消除的方法永远都取决于论证所依赖的东西的对立面。例如,如果论证与合并有关,那么消除的方法就是拆散;如果论证与拆散有关,那么消除的方法就是合并。再有,如果论证与高音调有关,则消除的方法是抑音调,反之亦然。如果论证与语义双关有关,那么消除的方法就是使用与之对立的词。例如,如果有人在否定了某物无灵魂之后,又说它是无灵魂的,人们一定会指出它是有灵魂的。如果有人说过它是无灵魂的,而且他的对手争论说它是有灵魂的,那他必须肯定它是无灵魂的。相对于用词歧义也是如此,如果论证取决于语言的相似性,对立的命题就是消除方法。“一个人能够给出他所没有得到的东西吗?”他的确不能给出他所没有得到的东西,但是能够以他所没有得到它的方式给出它,例如单一的一颗骰于。“人是通过学习或发现而知道他所知道的某件东西吗?”“是的,但是他不是他所知道那些东西。”一个人要踏在他散步要穿过的东西,但不能踏在他散步要经过的时间。关于其他事例也是一样。

    【24】对于与偶性有关的论证,一般地可以运用同样的消除方法。既然某一属性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应当属于某一物体并不确定,在一些情况下,它属于事物的偶性,而且人们有时一般地认为并叙说它属于事物的偶性,有时人们否认它必然地属于事物的偶性。所以,在得出结论时,我们必须在所有相同的情况下肯定,它并不必然属于事物的偶性。但是我们必须举出一个例子来。下面所有这样的论证都与偶性有关:“你知道我将要问你什么吗?”“你认识那个向我们走过来的人吗?”或“你认识那个带着面罩的人吗?”“这尊雕像是你的作品吗?”或“这狗是你的父亲吗?”“一个小数目与另一个小数目之积还是一个小数目吗?”很显然,从这些事例我们并不能必然地推出,对于偶性是真实的属性,对于那些事物也是真实的。因为人们通常认为所有同样的属性只是属于不能区分的,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事物。但是,就善来说,是善的和将是问题的主题并不是同一回事。就“正向我们走过来的人”来说,或就“带着面罩的人”来说,“正朝我们走来”与“是哥里斯库斯”也不是同一回事;所以,如果我们认识哥里斯库斯但并不认识那个正朝我们走过来的人,这并不能得出,我们既认识又不认识同一个人。再有,如果这是“我的”,而且这也是“一种制作品”,这并不能推出,这是“我的一件作品”,只是为我所有,它也可能是我的物品或其他别的东西。在其他情况下也是用同样的方法来对待。

    有些人通过推翻问题的论题来消除这些。既认识又不认识同一事物是可能的问题,但不可能就同一方面来说;所以,当人们并不认识正朝他们走过来的人但又认识哥里斯库斯时,他们说,他们认识又不认识同一事物,这就并不是就同一方面来说的。但是首先,就像我们说过的“纠正那些依靠同样原则的论证的方法应是同一的;然而,如果人们并不是将这同样的原则应用于“知识”,而是应用于“存在”或“某种状态的存在”,例如,“这狗是父亲,这狗是你的”情况就会有所不同。虽然有时认识又不认识同一事物是真实的,但所提出的消除方法在以上事例中根本不能应用。没有什么能防止同一论证具有多处缺陷,但这并没有揭露所有的缺陷,以构成消除方法,因为一个人可能指出推出的结论是虚假的,然而并没有指出它的根据是什么。例如,芝诺关于运动不可能的论证。所以即使有人试图推论这种观点不可能,甚至即使他已经给出了无数证明,他也仍然是错误的,因为这个过程并不构成一种消除方法,正如我们所说,解决乃是揭露虚假的推理,指出谬误的根据是什么。所以,如果他没有证明他的问题,或者他试图用错误的方法进行推论,无论他的命题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消除方法就是把这个过程揭露出来。有时虽然没有什么能阻止这个发生,但在以上的事例中,人们一般是不会承认它的。因为他知道,哥里斯库斯就是哥里斯库斯,朝他走过来的人正朝他走过来。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人们通常认识又不认识同一事物是可能的;例如,一个人知道,某个人是白的,但并不知道他是多才多艺的。所以认识又不认识同一事物是可能的,但不能就同一方面来说;至于正朝他走过来的人和哥里斯库斯,他既知道他正朝他走过来,也知道那是哥里斯库斯。

    我们提到过的这些人和那些在解决论证“所有的数都是小数目”的人一样,犯了相同的错误。如果在还没有推出结论时,他们无视这一事实,并且说结论已经推出来了,还是真实的,因为所有的数目既是大的,又是小的,这样他们就犯了错误。

    有些人也利用双重意义来解决这样的推理,例如,“你的”意味着“你的父亲”或“你的儿子”或“你的奴隶”。很显然,如果反驳取决于多种意义,那么名词或表达也应当严格地被用于多种意义。但是,如果一个人是孩子的主人,那么不会有人在严格意义上说孩于是他的孩子。这种词的合并是与偶性有关的。“他是你的吗?”“是的。”“他是一个孩子吗?”“是的。”“那么他是你的孩子。”因为他碰巧既是你的,又是孩子,然而他并不是你的孩子。

    还有这样的论证:“某个‘恶的’事物是善的;因为明智是对恶的知识。”但“这是‘这个的’”不能用于多种意义,而只是指明所有关系。假如所有格有多种意义(因为我们说,人是“动物的”,但并不是动物的所有物),如果,“这个的”和恶之间的关系用所有格来表示,它就是“恶的”这个,但这个并不是“恶的”一种。这种区别似乎就在于是将所有格用在个别的意义上呢?还是用在笼统的意义上。然而说“某个恶的事物是善的”也许可能有双重意义,虽然并不是就上面举的例子来说,而主要是就这样的句于来说:“奴隶是恶人的善”。但是,也许这个例子并没有说到重点上;因为如果某物是,‘善、而且是“这个的”,那它并不在同时是“这个的善”。“人是动物的”这个说法并没有多种意义,因为并非每次我们以省约的形式表达句子意义时,句子都会有多种意义。因为我们说,“给我《伊利亚特》”,引用这样半行“歌唱吧,女神,忿怒的”。

    【25】这样的论证,即依赖于只是就个别事物或个别方面,或地点,或方式,或关系来说,而非笼统他说是适当的表达的论证,其消除方法应当是针对其矛盾命题来考查结论,看是否可能在上述的任何方面受到了影响。因为两个相反的命题,两个对立的命题,以及一个肯定命题和一个否定命题决不可能笼统地属于同一事物;另一方面,没有什么阻碍其中的每一个在个别方面或关系或方式上属于同一事物,或其中之一在个别方面,另一个则是笼统地属于同一事物,所以,如果一个是笼统地属于,一个是在个别方面属于,那么这就不可能会产生反驳,我们必须通过和它的矛盾命题进行比较,在结论中来考察这一特点。

    以下所有的论证都属于这一类:非存在存在可能吗?但非存在确实是某种东西。同样,存在将不在,因为它并不是某种存在的个别事物。同一个人能够在同时既信守又破坏自己的誓言吗?同一个人能够在同时既遵守又不遵守同一道命令吗?“存在某物”和“存在”不是同一的吗?而非存在,即使它是某物,它也不会笼统地是。其次,如果一个人在某一特殊情况下或在某一特殊方面信守誓言,这也并不能必然得出,他就是一个信守誓言的人。但是如果一个人发誓要破坏自己的誓言,并破坏了这一誓言,那么他只是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信守了自己的誓言,但他并不是一个信守誓言的人;如果一个人不遵守命令,尽管他遵守了某一特殊命令,他也不是一个顺从者。涉及到这种问题的论证也是如此,这种问题,即,问一个人是否能说某种东西同时既是真实的,又是虚假的。这似乎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因为人们不易弄清,这个“笼统的”限制是应用到“真实”上来,还是应用到“虚假”上来,但没有什么能阻止说他是一个笼统的说谎者,尽管他在某个特殊方面是真实的,或者他所说的事情中有一些是真实的,但他自己并不是真实的。如若在关系或地点或时间上有某些限制的话,情况也同样如此。以下的全部论证都与这种特点有关:健康(或财富)是好的事情吗?但对于滥用它的傻瓜来说,它并不是一件好的事情,所以,它既是一件好的事情又不是好的事情。健康(或政治权利)是好的事情吗?但有时它并不比别的事情更好,所以,对于同一个人来说,同一事物既是好的,或者对某个特殊的人来说是好的,然而在此时或此处并不好。聪明的人不愿意要的东西就是恶的吗,但聪明人并不想抛弃善;所以善是一种恶。然而这并不是真实的。因为说善是一种恶和说抛弃善是一种恶完全是两码事。关于小偷的论证也是如此,它并不能得出,如果小偷是一种恶,则他所窃取之物也是一种恶。小偷并不想要恶的东西:而是想要善的东西;因为他所窃取的好东西是善的。疾病是一种恶,但消除疾病却不是一种恶。公正的东西比不公正的东西更可取吗,公正的境况比不公正的境况更可取吗,但是,被不公正地置于死地更可取。每个人都应拥有他自己,这是公正的吗?但是一个人按照他自己的意见无论是作出什么样的裁决,即使它是错误的,在法律看来也是正当的,所以同一事物就既是公正的又是不公正的。再有,一个人所作出的裁决是应当有利于说话公正的人呢,还是应当有利于说话不公正的人呢,但对于不公正的受害者来说,完全说出他所遭受到的一切事情是公正的,而这些事情是不公正的。因为如果不公正地遭受某种事情是可取的,这并不能得出不公正的境况比公正的境况更可取,但是,公正绝对地是更可取的。不过,这并不能制止不公正的境况比在个别情况下的公正的境况更可取。再有,一个人应当拥有他自己,这是公正的,如果他拥有的东西属于别人,那么这就是不公正的了。没有任何理由说按照裁决的意见所做出的裁决会是不公正的;如果它在某一个别情况下和某一个别境况下是公正的,但它却绝对地不是公正的。同样,虽然事情是不公正的,但没有什么理由只是说它们应当不是公正的,因为如果对于这些事情的说法是公正的,这也并不能得出,这些事情就必然是公正的,正如如果对于这些事情的说法是有益的,这并不能得出这些事情就是有益的。对于公正的事情也是一样。所以,如果所说到的事情是不公正的,这并不能得出,使用不公正借口的人赢得了胜利;因为他所说到的事情只是在他说起来是公正的,而对于任何其他人来说,遭受到这些事情绝对是不公正的。

    【26】由于反驳的定义而产生的反驳,正如在前面所概括的,必须这样对待,即,根据其矛盾命题考察结论,看看同一个名词是如何出现在同一方面,在同一关系,同一方式和同一时间中。如果在一开始就把这个附加的问题提出来,那你就必然不会承认,同一事物不可能既是两倍又不是两倍。只有在并不是指从前曾被承认用来满足反驳的条件下,你才会承认那是可能的。以下所有的论证都与这种特点有关:“知道甲是甲的人也知道甲这一事物吗?”同样,“不知道甲是甲的人就不知道甲这一事物吗?”但知道哥里斯库斯是哥里斯库斯的人,可能并不知道他多才多艺,所以,他既知道又不知道同一件事物。再有,“四肘长的东西是不是比三肘长的东西更大呢?”但三肘长的东西可能变得四肘长,较大的东西比较小的东西更大。所以,一个东西既比它自身大又比它自身小。

    【27】与假定尚待论证的基本论点有关的反驳,如果这是明显的,那么即使他的观点被广泛认可,也不要承认,而要陈述出真实的来。但是,如果这个过程并没有被发觉,由于这种论证的糟糕,你应借口他的论证不恰当将你的无知归还给提问者;因为反驳必须在不假设基本论点的前提下进行。其次,你必须论证,这个论点被承认是因为想到他并不是作为前提使用它,而是为了论证与它对立的观点,或者为了在一些细枝未节的问题上进行反驳。

    【28】 而且,对于那些从结果得出结论的反驳,必须从论证本身进行揭露。得出结果的方式有两种,正如普遍从个别中得出,如“动物”就是从“人”得出,因为人们断言,如果甲伴随着乙,那么乙也伴随着甲,或者其他别的对立面的伴随过程。因为如果甲随着乙出现,那么甲的对立面也将随着乙的对立面出现。麦里棱的论证就是依赖于这一点,因为他断言,如果已经产生了的东西有开端,则没有产生的东西就没有开端。如果天没有产生,那它就是无限的,但这并不是真的,因为这个顺序被颠倒了。

    【29】就那些由于增加某些东西而进行推论的反驳来说,你必须考察在抽走了增加的成分后这种不可能性是否仍然会发生。如果是这样,那么回答者就应当澄清这个事实,并且应当指出,他承认所增加的成分,并不是因为他相信它,而是因为论证的缘故,不过他的对手却根本没有为了他的论证而使用它。

    【30】对待那些将多个问题并为一个问题的人,你应当在一开始就立刻作出辨别,因为如果答案只有一个,那么问题也只有一个。所以,人们务必不能这样做,即对于一件事肯定或否定多件事,或对于多件事肯定或否定一件事,而应当一对一地就事论事。正如同名异义词的情况一样,一种属性有时对于两种意义都是合适的,有时对于两者又都不合适,所以,虽然问题并不是简单的,但如果人们作出了一个简单的回答,那并不会引起什么损失,对于那些双重的问题也是如此。所以,当多种属性对于一件事情,或多件事物对一种属性合适的时候,作出一种简单的回答并不会包含矛盾,尽管他已经犯了这一错误。但是,当这种属性对一事物合适,对别的事物并不适合时,或多种属性对多件事物合适时,那么,在一种意义上,两者对两者都是合适的。但在另一种意义上,则它们都是不合适的。所以,人们必须提防这个。下面的论证就说明了这一点:(1)假如甲是善的,乙是恶的,那么说它们是善的和恶的就是真实的;另一方面,它们既不是善的,也不是恶的(因为甲并不是恶的,乙并不是善的),所以,同一事物既是善的又是恶的,而且既不是善的,又不是恶的。(2)如果所有事物与自身同一,而与别的东西不同,因为一些事物和别的事物不同,但和它们自身同了,而且也和它们自身不同。所以,同一些事物既与它们自身不同,又与它们自身相同。(3)而且,如果善的事物变恶了,恶的事物变善了,那么它们就变成了两件事物。这两件不相等的事物,每一个都和自身相等,所以,它们既和自身相等又不相等。

    这些反驳还可以列入其他一些消除方法的范围之内,因为“两者”和“所有”这些措辞具有多种意义,所以,肯定或否定同一事物只表现在用词方面,正如我们看到的,这并不是反驳。但是很清楚,如果对于多个问题中的一个并没有提问,而回答者肯定或否定了某一单一属性,那么这种不可能性就不会存在了。

    【31】 对于那些把人引向多次重复同一事情的人,很清楚,人们务必不要承认,关系词在离开了有相互关系的词后,它们自身还会有任何意义;例如“两倍”离开了“一半的两倍”之所以还有意义,正是因为它出现在“一半的两倍”这一措辞之中。因为“10”出现在“10减1”这个措辞之中,“做”出现在“不做”这个措辞之中,肯定一般出现在否定之中。但是,有人说,这不是白的和他并没有说这是白的,这是完全一样的。“两倍”可能根本没有任何意义,正如“这一半”中的“这”一样,如果它有什么意义,那这也和结合起来的用语中的意义是不同的。特殊门类的“知识”,如“医学知识”,就与一般的“知识”不同,因为后者指“能知者的知识”。关于一些被用来表述那些名词的名词(它们是由那些名词来定义的),你必须说,被定义的名词,在用语中被分开时与其在用语中被结合时是不同的。因为“凹形”一词在被用于“塌鼻的”和“弯腿的”时,具有同样的意义,但是当它在一种情况下与鼻于结合使用,在另一种情况下又与腿结合起来使用时,就没有什么理由说它们不是表示不同的事物;因为在第一种情况下,它表示“塌”,在另一种情况下,它表示“膝的弯曲”,至于你说的是“塌鼻”还是说的“凹鼻”这并没有什么不同。而且,务必不要让用语不加任何限制地过关,因为这是错误的。因为“塌”并不是“凹鼻”,而是某种属于鼻子的东西,即某种状况,所以,如果假定“塌鼻”是一种具有鼻子的凹的鼻于,就不会有什么荒谬的地方了。

    【32】 关于语法错误,我们已经指出过它们产生的表面原因,应当怎样消除它们,这在实际论证过程中也是很显然的事。以下所有论证旨在产生这种结果:“一事物真是你真实他说它所是的那样吗?”你说某物是石头,那么它就是石头,但是说某物是石头,并不是说主格的它,而是宾格的它;它不是主格的那个,而是宾格的那个。如果有人要问:“一事物是那个你真实地断言它的那样吗?”那么他就被认为不是说的规范的希腊语,这正如有人问:“他是你说她是的那个人吗?”但是,在使用“棍棒”这个词或其他中性词时,主格和宾格就没有什么差别;所以,当你说“这是你说它所是的东西吗”时,是不会犯语法错误的。你断定它是棒,所以它是棒。而“石头”和“他”是阳性,如果有人要问:“他能是她吗?”并且再问道:“为什么呢?他不是哥里斯库斯吗?”然后又说:“所以他是她。”但即使哥里斯库斯表示“她”,他也并没有证明这种语法错误,尽管回答者并不承认这一点,但这一定是一个进一步的问题。不过如果情况并不是这样,而且他也不承认它,那么无论是在事实上,还是相对于被提问的人来说,都没有证明这一语法错误。所以在第一个例子中也是这样,“他”必须表示石头。但如果这既不合适,也不被承认,那就不可能陈述结论,尽管它表面上是合适的。因为词所用的格,看起来是相同的,其实并不相同。“说这个物体是你所说它是的东西,是真实的吗?”你断言它是一个宾格的盾牌,那么它就是一个宾格的盾牌。或许它并不一定这样,如果“这个物体”并不表示宾格的盾牌,而是表示主格的盾牌,同时,“这个物体”表示宾格的盾牌。再有,如果他是你说他所是的东西,而你说他是宾格的克来翁纳,那么他是宾格的克来翁纳吗?他并不是克来翁纳,而是主格的克来翁纳;因为这里所指的,是主格的“他”民而非宾格的“他”才是我说他所是的东西。因为如果以这种方式提问,那么这个问题就不会是希腊语了。“你认识这个吗?”这是石头,所以你认识石头。在“你认识这个吗”和“这是石头”之中,“这个”一词的确切意义是不同的吗?它是否在第一种情况下表示阳性宾格的“这个”,在后一种情况下则表示阳性主格的这个呢?当你具有一个物体的知识,那你还能不知道它吗?你具有石头的知识,所以你知道“石头的”。这样,不是在一种情况下把物体变成了所有格,并说“石头的”,而在另一种情况下,把物体变成了宾格,并说“石头”了吗?但人们承认这一点,即当你具有一事物的知识时,你知道的是“它”,而不是“它的”,所以你知道的并不是“石头的”,而是“石头”。

    这种论证并没有证明语法错误,而只是显得好像证明了而已。它们为什么会显得好像证明了,以及该怎样对付它们,这些从上面所说的可以看得很清楚了。

    【33】关于论证有一点必须要加以说明,即,要看清这些论证为什么以及在什么地方混淆了听话者的耳目,有些要看清比较容易,有些则比较难,虽然后者常常和前者是同样了些论证。因为如果论证依据的是同一原则,那我们就必须说这个论证是同一的,但是同一个论证,有些人认为它与措辞有关,有些人认为与偶性有关,有些人认为与别的东西有关,因为当每一个论证出现在不同的上下文中时,它并不是同样地清楚。所以,正如与语义双关有关的谬误一样,这通常被认为是最愚蠢的谬误形式,有些对于智力平常的人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几乎所有最可笑的语句都与措辞有关),例如:“一个人被留在战车架子的立板上了。”“你被绑到哪里去了?”“在风帆的柄端上。”“这两条母牛哪一条在前面生小牛?”“不,两条母牛都在后面生。”“北风洁净吗?”“不,因为他(风神)杀死了乞丐和购物者。”“他是厄万库斯吗?”“当然不是,他是阿波罗尼德斯。”几乎所有其他的用词歧义的情况也是这样,但有些甚至连行家也难以察觉。其证据是:人们常在所使用的名词上争论不休,例如,“存在”和“元一”是:否总是指同一事情呢,还是指不同的事情?因为有的人认为,“存在”和“元一”在意义上是同一的,而有的人则说“元一”和“存在”具有多种意义,以此来解决芝诺和巴门尼德的论证。那些与偶性有关的论证,以及与其他东西有关的论证也同样如此,有些论证比较容易察觉,有些则比较难,要理解它们属于哪一类论证以及反驳是否发生并不总是同样容易。

    讥讽的论证是一种让人进退两难的论证,因为这种论证刺人最深。为难有两种情况,其一,在推理的论证中,人们不知应当推翻哪一个问题;其二,在争论的论证中,人们不知该用什么方式来表达一个命题。所以,在推理的论证中,愈是讥讽的论证,便愈能对研究有刺激,当推理的论证从最能为一般所接受的前提出发,推翻了最能为一般所接受的结论时,它就是最讥讽的论证了。如果矛盾命题发生了变化,那单一的论证就会导致所有的三段论都相同,因为从那些被广泛接受的前提出发,它将推翻或形成一个同样的被广泛接受的结论;所以困难就必然会产生。这就是最为讥讽的论证,这种论证使得结论和前提处于同等地位。另一种最讥讽的论证是,那种从那些全都处于同等地位的前提出发进行争论的论证,因为这对于那种应当推翻的问题来说,会引起同样的困难,困难就在于,必须推翻某事物,但不清楚它是什么。争论的论证中最机敏的论证是,一开始就立刻使这些变得暧昧不明,即推理是确实的呢,还是不确实?以及消除是由于虚假的前提呢,还是由于作出了辨别?其他的论证其消除方法明显与辨别或推翻有关,但与推翻或辨别有关的消除方法是以哪一个前提为根据则是不清楚的。而且,这个过程是否与这个结论或前提中的某一个有关也是不清楚的。

    有时,如果被假定的前提太过于自相矛盾或荒谬,那么推理不恰当的论证就是愚蠢的;但有时还不应忽视它。因为一旦忽视了某个与论证的主题和关键有关的问题,如果推理既不能提供这个,也不能恰当地进行争论,这种推理就是愚蠢的;但是,如果被略去的东西是某个无关紧要的问题,那么就不能轻易对这种推理进行指责,而应当有足够的重视,虽然提问者并没有提好他的问题。

    正如消除有时可能是针对论证,有时针对提间者和他的提问方式,有时对这些都不针对一样,一旦消除所需要的时间比现在情况所提供的时间更长,一个人的问题和推理可能是针对论题、回答者及时间。

    【34】关于在讨论中所有谬误产生的根源的数量、本性;我们要怎样去证明对芋在说虚假的话,并使他说出自相矛盾的话来;而且,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发生语法错误;怎样提问;问题的正确的安排是什么;以及所有这些论证的用处是什么;关于问题的所有回答;如何一般地和特殊地消除论证和语法的错误;关于这些问题我们作过充分的论述了,现在剩下的是再回到我们原来的目的上来,并用几句话来结束我们的讨论。

    我们的目的是要发现一种能力,即从所存在的被广泛认可的前提出发,对我们所面对的问题进行推理的能力;因为这就是辩证论证本身以及检验论证的功能。但是,因为它和诡辩术有着密切的关系,既然我们还要对它再补充一些东西,即它不仅能辩证地进行检验,而且装出一副有知识的样子,所以,我们论文的目的,不仅包括前面所提到的能够对待一个论证的任务,而且还在于,当支持一个论证时,我们怎样依靠被最广泛接受的前提首尾一贯地捍卫我们自己的论点。我们已经说明了这方面的理由,因为这就是苏格拉底何以经常提问而从不作答的原因,因为他自认无知,在前面,我们已经说过事物进行的过程,与之相关的各种事例,以及为此而使用的各种材料。我们并且指出,我们从其中获得了大量材料的各种根源,必须怎样提出问题,怎样一般地安排问题,以及关于能应用于所使用的推理之上的回答和解决方法。我们也澄清了属于同一论证方法的其他所有问题。除此之外,我们还解释了各种谬误。

    很显然,我们的目的已经完满地达到了,但我们不能不注意到有关这种研究所业已发生过的事情。在所有的发现中,他人的劳动成果已经被人们接受,而且这些在被人们第一次详尽阐发以后,又被那些接受了它们的人一步步地向前推进了,或者其中一些独创的发明,常常在开初进展甚微,但是比起由它们所导致的后来的发展,则具有大得多的作用。“万事开头难”也许是一句真实的格言,所以开端也是最难的。因为在其效果上它是极其巨大的,而份量则极其微小,所以要看清是极其困难的。但是,一旦找到了事情的开端,那么再给它补充一些,以及发展其他的部分就很容易了。在语言修辞方面,以及在其他所有技术方面,也发生过同样情况,那些对修辞学的开端有所发现的人仅仅只是迈进了一小步,而今天那些有名的学者,由于继承了那些逐渐推进了修辞学的许许多多前辈的遗产,已经使修辞学达到了现在日臻完善的地步--在那些最早的创立者们之后是提西阿斯,提西阿斯之后是茨拉序马科斯,继茨拉序马科斯之后是泰奥多罗斯,还有许多其他人都对此作过大量的贡献,所以这门学问具有大量丰富的内容就不足为奇了。但是,就我们现在的研究来说,如果说已经部分地进行了详尽的阐述,部分地还没有,那是不合时宜的。它以前根本不曾有过。由收费的教师所指导的在争论论证方面的训练和高尔吉亚的行径很相同,因为他们有些人教学生记下那些或者属于修辞学的,或者包括了问题和答案的演说辞,在其中两派都认为争辩的论证绝大部分都被包括进来了。所以,他们对学生所进行的教育是速成的、无系统的,因为他们认为通过教授学生这种技术的结果,而不是技术本身便可以训练学生,这正如有人宣称他能传授防止脚痛的知识,然而他并不教人鞋匠的技术以及提供适当鞋袜的方法,而是拿来各种鞋以供选用。因为他。只是帮助满足了别人的需要,而没有传授技术给他。关于修辞学,在过去就宣布已经有了大量的材料,然而相对于推理,我们完全没有一部早期的作品可以借鉴,而是在长时期里,费尽心机在进行着尝试性的研究。所以,如果仔细想一想,在你们看来,鉴于原来的这样一些状况,再与其他一些在继承传统的过程中所建立起的方法比较,我们的体系还是能够让人满意的,对于你们所有人,或者接受我们指导的人来说,剩下的唯一事情,就是要请你们能够原谅我们的体系不够完备,并对我们的发现感到由衷的欣悦。

    *Sophistikoi Elegkhoi据《洛布古典丛书》希腊本文。

    (秦华典 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