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论题篇第四卷(1/2)

    【1】

    后面应该考察的是与种和特性有关的一些问题。它们都是和定义相关的因素;但是,它们自身却不常成为论辩者们探索的问题。如若种被设定为某种存在,那么,首先就应考察与所论主题关连的一切,从而发现是否有什么没被它所陈述。例如,如若有人断言善是欢愉的种,就应考察是否有某种欢愉不是善;因为如果是这样,善就显然不是欢愉的种;因为种正是由同属的一切事物来表述的。也要考察种是否没有在本质范畴中得到表述,而是仅仅作为了偶性。正像白色被雪,或者自我运动被灵魂所表述一样。因为雪不是那白的东西,所以,白色不是雪的种,灵魂也不是那被运动的东西;因为灵魂只是被运动者的一个偶性,正如它经常也是能走动并正在走动的动物的偶性一样。而且,被运动似乎也不表示本质,而是表示事物做什么或已经做了什么。白色也一样,因为它不表示雪的本质,只表示雪有什么性质。可见,在这里,它们都没有在本质范畴中得到表述。

    尤其要考察偶性的定义,看它是否适于已被陈述的种,例如像刚才所说的那些例子。因为某物可能是也可能不是自我运动的。同样,某物可能是也可能不是白色的。因此,它们中没有一个是种,而只是偶性,既然我们已经指出过,偶性就是可能属于也可能不属于某物的东西。

    再次,要考察种与属是否不在同一个范畴分类中,而是一个为实体,另一个为性质,或者一个为关系,另一个为性质。例如,雪和天鹅是实体,但白色却不是实体而是性质。因此,白色不是雪的种,也不是天鹅的种。再次,知识是某种关系,而善和好却是性质,因此,善或好也不是知识的种;因为关系的种自身也应该是关系,就像两倍一样;因为作为两倍之种的倍自身也是关系。一般说来,种应该与属处在同一个范畴分类中;因为如果属是实体,种也应该是实体;如果属是性质,种也应该是某种性质。例如,如果白色是性质,颜色也是性质。其他情形也如此。

    再次,还要考察种是必然的还是可能分有那处于种中的东西。由于分有者的定义要容纳被分有物的定理,因此显然,属能分有种,但种不能分有属;因为属要容纳种的定理,但种却不容纳属的定理。所以,要考察被指定的那个种是否分有或是否能够分有属;例如,如果有人把某物指定为存在或单一的种,就会得出种分有属的结论;因为存在和元一要被一切存在的东西所表述,因此,它们的定理也一定如此。

    再次,要考察是否有这种情况,被指定的那个属是真实的,但种却不真实,例如,如果有人把存在或可知的东西当成意见的种。因为意见表述不存在的东西;许多不存在的东西正是意见的对象。所以,存在或可知的东西显然不能表述不存在的东西。因此,不论存在还是可知的东西都不是意见的种;因为表述属的东西也应该表述种。

    再次,必须考察处于种中的东西是否不可能分有它的任何一个属;因为如果它不能分有种,也就不可能分有任何一个属,除非它是在最初分类时仅仅分有种的那些属之中的某一个。因此,例如,如果有人把运动当成愉悦的种,就应该考察愉悦是否既不属于位移,也不属于性质变更,也不属于任何一种被规定的其他运动形式;因为显然,如果它不去分有任何属,也就不能分有种,既然分有种的东西必然地要分有种的某个属。可见,愉悦不是运动的属,也不是被运动这个种所规定的任何不可分的东西。因为不可分的东西要分有种和属,例如某个具体的人就要分有人和动物。

    还有,要考察处在种中的东西是否比种所表述的范围更大,例如意见的对象比存在的范围更大。因为存在与不存在的东西都能够成为意见的对象,所以,意见的对象不可能是存在的属;因为种总是要比属所表述的范围更大。还要考察属和种表述的东西是否一样多,例如,在伴随着事物的一切属性中,是否有的被当成种,就像存在和元一那样;因为存在和元一乃一切事物所具有,所以,不可能一个是另一个的种,既然它们所表述的东西是一样多的。如果初始和本原被相互设定为种和属,情形也一样;因为本原就是初始,初始也就是本原,因此,这两个语词是同一的,或者说,一个不是另一个的种。在所有这种场合中,第一要义都是:种比属和属差所表述的范围更大;因为属差所表述的范围要比种更小。

    要考察被断言的种是否不是或不会被认为是属上无区别的某物,如要立论,就要考察它是否是属上无区别的某物。因为属上无区别的一切东西的种都是相同的。因此,如若甲被证明是一个东西的种,它显然也是一切的种,相反,如若甲被证明不是一个东西的种,它也就显然不是任何一个的种,例如,如果假定多条不可分的线的某人断言不可分是它们的种。因为被断言的种不是与不可分的线在属上无区别的可分线的种;因为所有直线在属上都是彼此无区别的。

    【2】要考察是否有人把本不被设定的种所包含,也不归之于它的那个设定的属归给了其他的某个种,例如,如若某人把知识当成公正的种。因为德性是公正的种,而它又不包含任何其他的种,所以,知识不可能是公正的种;因为一般的看法是,当一个属归于两个种时,其中的一个种要被另一个种所包含。当然,这种看法有时也有困难。因为有的人认为明智就既是德性也是知识,而这里的一个种就不能被另一个种所包含。但是,谨慎是知识的看法并不为一切人所同意。因此,假如某人同意这种说法真实,就与接受一般的看法,即同一事物的种必然会或者一个被另一个包含,或者二者都被一个共同的东西所包含,就像德性和知识所出现的情形一样;因为德性和知识二者都被归于一个相同的种;也因为它们每一个都既是状态又是习性。所以,要考察是否有什么不属于被给定的种。因为如若那些种既不是一个包含另一个,也不是二者都被一个相同的种所包含,被给定的东西就不会是种。

    也应考察被给定种的种,并且总是这样考察那个高一层次的种,看它们是否全都表述属以及是否表述它的本质。因为一切高一层次的种都应该在本质中表述属。所以,如果有什么不合,那么被给定的就显然不是种。再次,也应考察种自身或某个高一层次的种是否分有属;因为高一层次的种不分有任何低一层次的东西。因为,上述的方法对于驳论是有用的;对于立论来说,如果已一致认为被断言的种属于属,但它是否作为种而属于属还有分歧,那么,也能足以表明某个高一层次的种是在本质中表述属。因为当一个种已在本质中表述时,比它高一层次和低一层次的所有种,只要它们是表述属的,就也全都能在本质中来表述;可见,被给定的那个种也是在本质中来表述的。这个道理(即一个种在本质中来表述,所有其余的种也是在本质中来表述)能够通过归纳得到。但是,如果被断定的种是否完全属于属尚有分歧,就不能充分表明某个高一层次的种会在本质中表述属。例如,如若有人把位移设定为行走的种,并不能因证明行走是位移,而充分表明行走是运动,因为运动还有其他的形式;而是要进一步说明除非分有位移,否则行走就不会分有与位移同一层次的运动的任何其他形式。因为属于种的东西必须要分有从种中第一次划分出来的某个属。可见,如果行走既不分有增加和减少,也不分有运动的其他形式,显然它就会分有位移,因此,位移应该是行走的种。

    再次,在设定的属被表述为种的场合,要考察这个被假定的种是否也表述了属所表述的那些东西的本质,而且还要考察比这个种高一层次的所有种是否也这样。因为如果有什么不合,那么显然,这个被假定的种就不是种;因为假如它是种,所有比它高一层次的种以及它自身就会在本质中表述事物。如果这个种不在属所表述其本质的那些事物的本质中来表述,就有助于驳论;如果这个种是在本质中来表述,就有助于立论。因为结果将会是:如若种和属在同一事物的本质中来表述,那么,同一事物就被两个种所包含,而这两个种又必然是一个被另一个所包含。因此,假如证明了我们意欲确立为种的那个东西没有被属包含,而是反过来,属显然被它所包含,那么,也就会证明这个东西应该是种。

    也要考察种的定理,看它们是否既适合于被给定的属也适合于分有属的那些事物。因为种的定理必然既表述属也表述分有属的东西。所以,如果有什么不一致,被给定的东西就显然不会是种。

    再次,看是否有人把属差设定为种,例如把不死的作为神的种。因为不死的只是动物的属差,有些动物是有死的,有些动物是不死的。因此,显然是犯了一个错误,因为属差决不可能是任何事物的种。这一点的真实性是显见的。因为没有一个属差表现本质,而是更多地表现性质,就像步行的和两足的一样。

    并且,也要看是否有人把属差置入了种中,如把奇数的当作数。因为奇数的只是数的属差,而不是属。一般的看法也不认为属差分有种;因为一切分有种的都或者是属或者是不可分的事物,而属差却既不是属也不是不可分的事物。因此显然,属差并不分有种,奇数的也不会是属,而是属差,既然它不分有种。

    再次,要看是否有人把种置入了属中,如把接触当成结合,或者把混合当成融合,或者像柏拉图所定义的,把空间的运动当成位移人因为接触并不必然地是结合,但反过来,结合一定是接触;因为并非一切被接触的东西都是被结合着的,相反,凡是被结合的东西一定是被接触着的。其他情况也如此。因为混合物并不全是融合物(因为例如干燥的东西的混合物就不是融合物),空间位置的改变也并不全是位移。因为行走一般地就不被认为是位移,因为位移经常被说成是无意识地从一个地方变为另一个地方,就像非生物中出现的情形一样。显然,在上面所给出的例子中,属比种具有更多的含义,反过来也适宜。

    再次,要看是否有人把属差置于属中,如把不死的当成神。因为这样就会导致属在更多场合作述说;而实际上,属差述说的场合总是或者与属相同,或者比属更多。再有,要看是否有人把种置人了属差中,如把颜色当作能混合的,或把数当作奇数的。也要看他是否把种当作属差来断言了;因为提出这类命题是可能的,如把混合当成融合的属差,或者把位移当作地点变化的属差。所有这些情形的考察都通过相同的方法进行,因为这些方法是相通的;因为种断言的东西必定比属差更多,而且它也不分有属差。但是,如若种被设定为属差,上述的任何一种情况就不能够出现;因为那样,种断言的东西就会更少,而且它也会分有属差了。

    再次,如果没有一个种的属差表述被设定的那个属,种也就不会表述这个属,例如,如果奇数和偶数都不表述灵魂,数也就不会表述灵魂。再有,要看属是否本性上在先以及是否毁坏了与之一起的种;因为一般都主张相反的看法。再有,如果被断言的种或属差有可能与属分离,例如运动与灵魂分离,或者真理和谬误与意见分离,那么,被断言的那些东西就既不会是种也不会是属差。因为一般都认为,只要属存在,种和属差就与它相随。

    【3】 要考察置于种中随东西是否分有或者是否可能分有与种相反的某物;因为如果那样,同一事物就会同时分有若干相反的东西,既然种决不可能离开它,而且分有或可能分有其相反者。再有,要考察属是否能分有完全不属于种的任何部分的性质。例如,如果灵魂分有生命,那么任何数都不可能有生命,所以,灵魂就不应该是数的属。

    要考察属是否与种一样具有多种含义(关于多义词的使用原则已经说过了),因为种和属是同义的。

    既然一切种都有多个属,就要考察被断言的那个种是否不可能有另外的属;因为如果没有,那么显然,这个被断言的东西就根本不会是种。

    也要考察有人是否把某个比喻之语词设定为种,例如把节制当作和谐。因为所有的种都是在严格意义上来表述它的属的,但和谐却不是在严格的而是在隐喻的意义上去表述节制;因为一切和谐存在于音响之中。

    再次,考察是否会有与属相反的什么东西存在,这种考察有多种方式,首先要看在自身没有相反者存在的同一个种中是否有相反者;因为如若没有什么与种本身相反,那么,相反的各方面必定是存在于同一个种中。如果有什么与种本身相反,就应考察相反的属是否存在于相反的种中;因为如若什么与种相反,相反的属必然就存在于相反的种中。这每一种情形都可以通过归纳搞清楚。再有,要考察与属相反的东西是否根本就不存在于任何种中,而是它自身就是种,例如善;因为如果善不存在于任何种中,它的相反者也不存在于任何种中,那么,它自身就是种,就像善与恶的情形一样。因为它们没有一个存在于种中,而是每一个自身就是种。再有,要看种和属是否都有某个相反者,并且要看一对相反者而不是另一对相反者是否有某个中介。因为如果种之间有某个中介,属之间也会有某个中介;如果属之间有某个中介,种之间也会有某个中介,就像德性与罪恶、公正与不公正的情形一样;因为每一对都有某个中介。可能有人会反驳这种观点:健康与疾病之间就没有中介,虽然恶与善之间有。或者,虽然两对相反者之间,即属之间和种之间都各有一个中介,但是否不一样,而是一个为否定,另一个则作为定语。因为一般认为两种中介应是同样的,就像德性和罪恶、公正与不公正的情形;因为这两对相反者的中介都是否定的。再有,在种无相反者时,不仅应考察相反者是否存在于同一种中,而且还应考察它的中介是否也如此;因为两个极点存在于同一种中时,中介也会存在于同一种中,例如黑与白的情形;因为颜色不仅是白与黑的种,也是它们的一切中间色彩的种。这里也会遇到反驳:不足与过度是存在于同一种中的(因为它们两者都属于恶)。但是,作为它们中间状态的适度却不属于恶,而属于善。也要考察种是否有某个相反者,而它的属却没有,因为,如果种有某个相反者,属也本应如此,就像德性与罪恶相反,公正就会与不公正相反一样。考察其他方面的情形也如此。这种观点应该是明显的。当然,健康与疾病方面的情形也能构成反驳的理由。因为一般他说,一切健康都与疾病相反,但是,作为疾病之属的某种具体病症却没有相反者,例如感冒发烧、眼睛发炎以及其他的这类病患。

    所有这些,就是驳论的考察方法;因为如果上述的那些条件不具备,那么显然,被设定的那个东西就不是种。如果要立论,也有三种方式。首先,应该考察当种本身没有相反者时,属的相反者是否存在于被断言的种中;因为如果相反者存在于这个种中,那么显然,当下论及的这个属也会存在于种中。此外,要考察中介是否存在于被断言的种中;因为只要中介是在种中,两个端点也会如此。再有,如若种有某个相反者,就要考察相反者的属是否存在于相反的种中;如若存在,那么显然,当下论及的属也存在于当下论及的种中。

    再次,要考察词尾变化和对等词方面的情况,看它们在驳论和立论中是否同样相随。因为属于或不属于任何一种情况,也就同时是属于或不属于一切情况;例如,如果公正是某种知识,那么,公正的也就是有知识的,公正的人也就是有知识的人;反过来,如果这些情况中的某一种不成立,其余的也就会无一成立。

    【4】 再有,考察彼此具有相同关系的情况,例如快乐与愉悦、有益与善就具有相同关系;因为其中的一方能由另一方产生。可见,如果快乐是善的,愉悦就是有益的;因为既然愉悦是善,它显然就可以产生出善。生成与毁灭方面的情形也如此。例如,如果建筑是活动,建成了就是已经活动了,如果学习是记忆,学会了就是记住了;如果被分解是被毁坏,已被分解就是己被毁坏,因为分解就是某种毁坏。并且,要以同样的方式考察生成与毁灭者、能力与功用方面的情况,总之,在驳论和立论中,要按照任何可能的相同方式来进行考察,就像我们论述的生成与毁灭方面一样。因为如果毁坏的东西会分解,被毁坏的东西就会被分解;如果生成的东西会产生,被生成的东西也会被产生,因为生成也就是产生。能力与功用方面的情况亦如此;因为如果能力是一种习性,有能力就是有此习性,如果某物的使用是一种活动,使用就是活动,使用过了就是活动完了。

    如若与属对立的东西是缺乏,就有两种驳斥的方式。首先,考察对立物是否存在于被设定的种中;因为缺乏就是或者根本不存在于同一个种中,或者不存在于最后的种中。例如,如果看存在于最后的种即感觉,盲就不会是感觉。其次,如果缺乏既与种也与属对立,而属的对立又不存在于种的对立之中,那么,被设定的属就不可能存在于被设定的种中。可见,上述的两种方法都能用于驳论,但对于立论来说,就只能用一种方法。因为如果属的对立存在于种的对立中,所论的属也就应该存在于所论的种中;例如,如果盲是一种无感觉状态,看就是一种感觉。

    再次,要反过来考察否定的情形,就像前面关于偶性的所说的一样。例如,如果快乐是善,不善就是不快乐。因为假如不是这样,不善的东西也就会是快乐的了)但是,如果善是快乐的种,就不可能出现不善的东西是快乐的情况;因为只要种没有被表述,任何属也不会被表述。对于立论,也要进行同样的考察。因为如果不善就是不快乐,快乐就是善,那么可见,善就是快乐的种。

    如若属是一个关系词,就要考察种是否也是关系词。因为如果属是关系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