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论题篇第二卷(2/2)

或是它自身或是经常发生东西的反面),那么,就总为我们的反驳提供了机会。因为如若把必然的当作经常的,说这话的人就显然是把属于一切的当成不是一切的了,因此,他就是错误的;如若他把经常的当成必然的,也同样不对,因为说这话的人把不属于一切的当成属于一切了。如若他把经常的反面称为必然的,也一样会犯错误;因为经常的反面总是被称为更少的。例如,许多人恶是经常的,善为更少,如若有人把这些人称为必然的善,错误就更大了。如果有人把巧合的称为必然的或经常的,也会犯同样的错误;因为既不必然也不经常发生的事情才叫巧遇。如若有人没有区分必然或经常就作出了论断,那么,尽管事实上他是当作经常的,我们也可以论辩说他的意思是指必然。例如,如果他不加区分他说被剥夺了权利的那些人是坏人,就可以辩论说,他的论断是指他们必然坏。

    再有,考察对方是否由于名称不同而把某东西当成了自身的偶性,就像柏洛底柯把愉悦分为快乐、高兴和欢畅一样,因为所有这些表现都有愉悦这一相同的名称。因此,如若有人说快乐是欢畅的偶性,他就是把它当成了自身的偶性。

    【7】

    既然相反者能以六种方式相互结合,而其中的四种能构成反对,那么,我们就应把握这些相反者,以便以某种方式有助于我们的驳论和立论。结合的六种方式是明显的,因为或者是一个相反的语词与一个相反的对象结合,这种结合又有两种形式。例如,行好于友与使坏于敌,或者反过来,使坏于友与行好于敌。或者是两个相反的语词用于一个对象,这种结合也有两种形式。例如行好并使坏于友,或者行好并使坏于敌。或者是一个语词用于两个相反的对象,这种结合亦有两种形式。例如行好于友也行好于敌,或者使坏于友也使坏于敌。

    可见,上述第一组的两种结合形式并不构成反对,因为行好于友与使坏于敌并不是相反的:因为两者都是应选择的,并有着相同的特性。使坏于友与行好于敌也不相反,因为两者都是应避免的,并且具有相同特性。避免的一方并不被认为与避免的另一方相反,除非一方被说得过度,另一方被说得不足;因为过度被认为是要避免的东西,不足也如此。所剩的四种结合形式全部都构成反对。因为行好于友与使坏于友是相反的;因为它们都来自于相反的特性,并且,一方是应选择的,另一方是要避免的。其他的结合形式也如此。因为在每一对中,一方是应选择的,另一方是要避免的,而且,一方具有适宜的特性,另一方具有不当的特性。根据上述,显而易见,同一个东西能产生出多种相反的结合形式。因为行好于友的相反命题既是行好于敌,又是使坏于友。如果按同样的方式去考察,就会发现其他的每一种命题似乎也一样有两种相反的形式。所以,把握任何一种相反的东西对于所涉论题都会有用。

    此外,如果偶性有某种相反者,就要考察它所属的东西是否正是偶性曾被断言所属的东西。因为如果某物为前者所属,就不应为后者所属;因为两个相反的东西不可能同时属于一个相同的事物。

    也要考察某类东西是否被说成关乎某个事物,如若是,相反的属性就必然属于它。例如,如果有人说过理念存在于我们之中,就会由此得出这样的结论:理念是运动的,也是静止的,是感觉的对象,也是理智的对象。因为断言理念存在的人们认为理念是静止的,并且是理智的对象,但是,如若它们存在于我们之中,就不可能不运动。因为当我们运动时,存在于我们之中的一切也必然要随之运动。它们显然也是感觉的对象,假如它们的确存在于我们之中的话。因为正是由于视觉方面的感觉,我们才会认识每一事物中的形式。

    再有,如果假定了偶性有某种相反者,就应考察能接纳偶性的东西是否也能接纳它的相反者,因为同一个东西能接纳相反的双方。例如,如果有人说过憎恨跟随着冲动,憎恨就会处于精神振奋状态;因为冲动就是处于这种状态。因此,要考察憎恨的相反者,即友爱是否处于精神振奋的状态。因为如果友爱不是这样,而是处于**状态,憎恨也就不可能跟随冲动。如果有人说过**乃是无知,情况也如此。因为如若能够无知,也就可能有知识;然而,**能容纳知识不是一种普遍的看法。正如前面所说,这种方法对于驳论有用。但是对于立论来说,这种方法无助于证明偶性一定属于某物,只是有助于证明偶性可能属于某物。因为当证明了某物不能有相反者时,我们也就会证明偶性不属于也不可能属于某物;但是,即使我们证明了相反者属于某物或某物能容纳相反者,也不能说因此就会证明偶性一定属于某物,而仅仅会证明它可能属于某物。

    【8】既然有四种对立形式,就应考察,从这些对立形式出发能推出什么跟随的命题,并且,对于驳论和立论,还应再倒过来考察,即从归纳中发现和把握它们。例如,如果人是一种动物,非动物就是非人。其他例证的情形也同样。因为在这里,顺序是倒过来了的。因为动物跟随着人,但非动物却不跟随着非人,而是倒过来,非人跟随着非动物。通过所有的这些例证,能够归纳出一个公理性的结论。例如,如果美好的东西是愉快的,不愉快的东西就是不美好的;如果后一句话不成立,前一句也不成立。同样,如果不愉快的东西是不美好的,美好的东西就是愉快的。因此显然,颠倒主项词的叙述顺序对于立论和驳论两者都可以换位。

    关于相反者的情况,应考察在驳论和立论中,相反的一方是否以顺次或倒转的方式跟随着相反的另一方;并且要从对很多有用例证的归纳中把握这些论证。先看顺次方面的情况,例如勇敢与怯懦。因为德性跟随勇敢,邪恶则跟随怯懦,而且,应选择的东西跟随勇敢,应避免的东西跟随怯懦。这里的顺序都是顺次的,因为应选择之物的相反者乃是应避免之物。其他方面的情形同此。再看顺序倒转的情况,例如,健康跟随良好的体质,但疾病并不跟随虚弱的体质,而是虚弱的体质跟随着疾病。因此很明显,这里的顺序是倒转的。但是,在相反者方面,顺序倒转的情形却少见,适宜的顺序大多是顺次的。如若相反事物的一方既不以顺次也不以倒转的顺序跟随相反的另一方,那么显然,它们的谓项也就不会跟随另一方。但是,如若相反事物的一方跟随另一方,它们的谓项的一方也必然跟随另一方。

    与考察相反者一样,也要考察缺乏与具有方面的情况。缺乏方面不能有倒转,顺序必然总是顺次的,就像感觉必然跟随视觉,没有感觉必然跟随就没有视觉一样。因为作为具有与缺乏状态,感觉与没有感觉是对立的;这对对立的前者是具有,后者是缺乏。

    也必须用与考察具有和缺乏同样的方式来考察关系方面的情况,因为关系方面的顺序也是顺次的。例如,如果三倍是倍数,三分之一则是分数。因为三倍被说成与三分之一相关,倍数也与分数相关。再有,如果知识是理解,能认知的东西就是能理解的东西。如果视觉是感觉,能见的东西就是能感觉的东西。可能会有人反驳:关系方面的顺序并不是必然地像上述那样出现的;因为能感觉的东西是能认知的东西,而感觉并不是知识。但是,这种反驳似乎并不真实,因为许多人并没有断言有感觉的知识。再有,上述方法对于相反者的证明是没有多少用处的,例如能感觉的东西不是能认知的;因为感觉根本就不是知识。

    【9】

    再者,请考察在驳论和立论中对等词和派生词方面的情况。所谓对等词,是指如公正的行为与公正的人中的公正、勇猛的行为与勇猛的人中的勇猛这样的词。同样,产生或保持某物的东西与产生或保持的某物也是对等的,例如,产生健康的东西与健康对等,产生良好状态的东西与良好状态对等。与此同样的其他方面的情况也是对等的。这样的东西习惯上都被说成是对等的,如像公正的、勇敢的、健康的以及以这种方式形成的其他派生词。通过派生形成的词也被认为是对等词,例如公正的与公正对等,勇敢的与勇敢对等。并且,在同一对等系列中的所有词都被称为对等词,如公正、公正的人、公正的行为、公正的。因此很明显,当同一对等系列中的任何一个词已被证明是好的或值得称道的时,其余的一切词也将被证明如此。例如,如果公正是值得称道的,公正的人、公正的行为、公正的也会是值得称道的。公正的还表明,值得称道的也同样是从称道的中形成的派生词,就像公正的派生于公正一样。

    不仅要考察被述主项自身的相反情况,而且还要考察它的相反项的相反情况。例如,善不必然快乐,因为并非恶就痛苦;或者,如果恶必然痛苦,善就必定快乐。并且,如果公正是知识,不公正就是无知;如果公正的是有知的和熟练的,不公正的就是无知的和生疏的。但是,如果不公正的并非是无知的和生疏的,公正的也就并非是有知的和熟练的,就像刚才所说的情况一样。因为和生疏的相比,不公正的更是熟练的。这种方法在前面考察相反项的顺序时已经说过了,因为我们现在不能假设有任何其他东西比相反的一方跟随另一方更合适。

    再者,在驳论和立论中,要考察生成与毁灭方面的情况以及使之生成和毁灭的东西的情况。因为生成为善的东西自身也是善的,并且,如果它们自身是善的,它们的生成也是善;生成为恶的东西,自身也是恶的。毁灭方面的情况则刚好颠倒过来,因为如若毁灭为善的东西,自身则是恶的,如果毁灭为恶的东西,自身则是善的。同样的论证也适于使之生成与毁灭的东西,因为使之生成为善的东西自身是善的,使之毁灭为善的东西自身则是恶的。

    【10】再有,要考察相似物方面的情况,看它们是否’真的相似。例如,如果一门知识涉及多样东西,一种意见也会如此;如果视觉是能看见,听觉就是能听见。实际上相似的以及被公认为相似的其他方面的情形也如此。这种方法对驳论和立论皆有用。因为如果相似物中的某个方面是真正相似的,其他方面也会是真正相似的;相反,如果相似物中的某方面不相似,其他方面也就不相似。也要考察在单一的以及众多的事物情况下是否相似,因为有时会出现不一致。例如,如果知道某物就是思虑某物,那么,知道众多的东西就会是思虑众多的东西。但这并不真实,因为有可能知道众多东西,但却无法思虑众多东西。因此,如果后一种情况不真实,前一种单一事物的情况,即知道某物就是思虑某物的情况也不会真实。

    再有就是从更大与更小出发考察。考察更大与更小的方法有四种。首先,更大的是否跟随着更大的,例如,如果欢悦是善,更大的欢悦就是更大的善;如果做不公正之事是恶,做更大的不公正之事就是更大的恶。这种方法对于驳论与立论都有用。因为如果偶性随着它所属的主体而增加,就像上面所说那样,那么很明显,它就是偶性,但如果不随之增加,它就不是偶性,必须通过归纳才能得到这个结论。其次,当一个谓项指称两个主项时,如果它不属于更应属于的那个主项,它也就不会属于更不应属于的那个主项;反之,如果它属于更不应属于的那个主项,它也就一定属于更应属于的那个主项。再有,当两个谓项指称一个主项时,如果公认为更应属于主项的那个谓项不属于,那么,更不应属于主项的另一个谓项就一定不会属于;反之,如果公认为更不应属于主项的那个谓项属于了,另一个更应属于主项的谓项也就一定会属于。再有,当两个谓项指称两个主语时,如果谓项甲公认为更应属于主项甲但却没属于,谓项乙就一定不会属于主项乙;相反,如果谓项乙虽被公认为更不应属于主项乙但却属于了,谓项甲就一定会属于主项甲。

    再者,从同等程度出发考察谓项属于或被认为属于的情况。这有三种方式,也就是上面考察更大程度时所述的后三种方式。因为假如某一谓项同等地属于或被认为属于两个主项,那么,如果它不属于其中的一个,它也就不会属于另一个,相反,如果它属于其中的一个,也就属于其余的另一个。此外,假如两个谓项同等地属于同一个主项,那么,如果一个谓项不属于,剩下的另一个谓项也不会属于,反之,如果一个属于,其余的另一个也会属于。再有,假如两个谓项同等地属于两个主项,情形也一样;因为如果谓项甲不属于主项甲,谓项乙也不会属于主项乙,相反,如果谓项甲属于主项甲,谓项乙也会属于主项乙。

    【11】可见,从更大与更小以及同等出发进行考察可能得到的论证方式就是这样一些。此外,还可以从添加方面出发予以考察。如若将甲加到乙,使乙成为善的或白的,那么,乙在以前就不是白的或善的,作为添加物的甲就是白的或善的,因为它使添加后的整体具有了这种性质。再有,如果某物已有某性质,添加物又给了它更多的这种相同性质,那么,添加物自身就具有这种性质。其他情形也如此。但这种方法并不是在一切场合中都有用,只适用于这种场合:添加后要产生出更强的结果。对于驳论,这种方法也不能逆推。因为如果添加物没有使一物成为善,它自身是否就一定不善尚不明显;因为善加之于恶并不必然地使整体变成善,白加之于黑也并不必然地使整体变成白。

    再者,如果某物能在更多或更少的程度上被述说,它就完全地属于;因为不善或不白的东西绝不可能被说成有更多或更少的善或白;恶的东西也绝不可能被说成有更多或更少的善,只能被说成有更多或更少的恶。这种方法对于驳论亦不能逆推,因为有许多不能在更多(或更少)的程度上被述说的谓项是完全属于的,例如人就不能在更多或更少的程度上被述说,但并不因此而不是人。

    也应以同样的方式考察只在某一方面、某一时间和某一地点存在的情况。因为如果它在某方面可能,它也就完全地可能。某一时间和某一地点存在的情况也如此。因为完全不可能的东西在任何方面、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都是不可能的。可能有人会反驳说:在某方面,人的本性是善良的,例如他们会宽容大度或自我节制,但他们的本性却不会是完全善良的。因为没有一个人的本性是不受限制的。同样,要毁灭的某物在某时间可能没被毁灭,但它却不可能绝对地不被毁灭。同样,在某个地方(例如在有疾病的那些地方)采用某种生活方式可能有益,但它不可能绝对地有益。此外,在某地方能够离群独居,但却不能绝对地离群独居。同样,在有的地方(例如在特里巴利人中间)把父亲作为献祭的牺牲品乃是善举,但在绝对意义上它就不善了。或许,这个例子说明的不是地方而是人,因为他们居于何处没什么区别,不论在什么地方,只要他们是特里巴利人,就会出现视牺牲父亲为善举的事。再有,在某时吃药是有益的,例如当生病时,但在绝对意义上却无益。或许,这个例子说明的不是时间而是状况,因为人在何时服药并无区别,关键在于他只能处于需要服药的状况。可见,不附加任何限制的善或它的相反者就是完全的善或它的相反者。例如,不能说牺牲父亲是善,只能说某些人认为是善;因此,这不是完全的善。但是,崇奉诸神却是不附加任何限制的善,所以是完全的善。因此,凡是不附加任何限制的善举或丑行或其他某种这类行为,都会被称为是完全的。

    (徐开来

    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