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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适用于所有代议制政府的政治原则(下)(1/2)

    确立了大臣的责任还不够;如果这种责任没有其行动目标的直接执行者,它就等于不存在。

    必须让宪法规定的统治集团的所有等级都去承担责任的分量。如果不能设计一条合法的途径,使所有官员在理应受到控告时服从控告,那么,单纯表面的责任不过是一个圈套,对那些信以为真的人们来说将是毁灭性的。如果你只去惩罚签署了非法命令的大臣,而让执行命令的人逍遥法外,你就是把补救措施放在了一个经常是高不可攀的地方。这就像你劝告一个遭到攻击的人,只教他打击来犯者的脑袋而不是他的胳臂,借口他的胳臂不过是一个盲目的工具,而意志是在他的脑袋里,所以罪恶也在他的脑袋里。

    但是,有人会反对说,不管什么原因,如果下属可能会由于服从而受到惩罚,那么,你就应当允许他们在执行政府的措施之前对它们进行判断。这个简单的事实的确会使政府的整个行动受到阻碍。如果服从是危险的,你到那里去找官员?你将把那些被授予权力的人置于多么无能的状态!你将给那些负有执行责任的人造成什么样的不确定性!

    我首先要回答的是,如果你规定政府官员有无条件被动服从的经纽时义务,你就是向人类社会发放了任何盲目与狂暴的权力都可以随意使用的专横与压迫的工具。这两种罪恶哪一种更大?

    但是我相信,在这一点上,在有关被动服从的性质与可能性的问题上,我必须回到某些更为一般的原则。

    感谢上帝,像这种受到赞扬并推荐给我们的服从,是根本不可能的。甚至军事纪律对这种被动的服从也有限制,不管提出什么样的抽象论据,事情的性质就是如此。强调军队必须像机器一样,把士兵的头脑系于伍长的命令,这是错误的。在酩酊大醉的伍长命令下,一个士兵应当杀死他的队长吗?因此,他必须弄清楚他的伍长是否真的醉了。他肯定会反应过来,队长的权力高于伍长。由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头脑和反应都是士兵所需要的。队长听到团长的命令,就应当率领和他一样服从命令的连队去逮捕国防大臣吗?在这里,队长也需要头脑和反应。一个团长听到国防大臣的命令,就应当立即试图夺取国家元首的性命吗?于是团长的头脑和反应也成为必须。[9]那些津津乐道被动服从的人并未考虑到,过于驯顺的工具会被各种各样的手抓住,然后掉头反对他们原来的主人;人的头脑有着追根究底的相同秉性,而这会有效地帮助他区别对待暴力,告诉他谁真正拥有下达命令的权力,谁正在篡夺这个权力。

    没有人怀疑,作为一般原则,纪律是一切军事组织的基础;迅速执行已下达的命令,也为一切民政管理所必须。不过,这项规则有它的限度。这些限度难以描述,因为预测所有可能发生的事情是办不到的。但是,它们能被感觉到,每个人的理智都让他感觉到它们。他是它们的法官,而且必定是它们的惟一法官。他冒着风险和危险判断它们。如果他错了,他必须承担后果。但是,人类决不会完全丧失追根究底的能力,况且他还有着与生俱来并指导他行动、且没有任何职位能够阻止他使用的思想能力。[10]

    毫无疑问,因为服从而遭受惩罚的可能性,有时将使下属陷入令人痛苦的不确定性之中,而充当盲目热情的机器或者聪明敏捷的猛犬,对他们来说也许更为省心。不过,在所有人类事务中都存在着不确定性。如果想摆脱所有的不确定性,人类将不再是一种道德的存在。所谓推理,就是对各种可能性和偶然性进行比较。哪里有比较,哪里就有犯错误的可能性,从而哪里就有不确定性。但是,一个结构良好的政治组织却能够对那些不确定性采取补救措施,不仅弥补个人判断的错误,而且保护无辜的人们免遭这种错误的毁灭性后果。这种补救措施也一定能使行政机构像所有其他公民一样从中受益,这就是陪审团制度。对于所有涉及道德性质与综合性质的问题,陪审团制度是必不可少的。比如出版自由,没有陪审团制度就永远不可能存在。只有陪审团能够决定,哪本书在特定环境下是或者不是一个罪恶。成文法不可能适用于每种罪行的每一个细微差别。共同的理性,即人人生来就有的健全的感知能力,懂得这些细微差别,陪审团成员不过是体现了那种共同的感知能力。同样,如果必需确定一位特定官员是否受到一位大臣的权力控制,他的服从或拒绝服从究竟是对是错,成文法的确是太不胜任了。这还是需要共同的理性予以裁决。因此,成文法必需求助于陪审团,陪审团是它淮一的解释者。只有陪审团才能评价那些操纵行政机构的人的动机,以及行政机构在多大程度上是无辜的,他们的抵制或者合作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奖励或惩罚。

    如果陪审员证明那些权力工具的抗命行为是合法行为,是否会纵容他们得寸进尺地违抗命令呢?对此我们不必担心。他们的天然倾向永远是服从,他们的利益和自身考虑强化了这一天然倾向。这就是热衷权力的代价。展露这种热情有着诸多不便,于是就有了诸多的秘密手段来酬报他们的热情!如果说对他们的制衡有缺陷,那也很可能是个不起作用的缺陷,至少那不是取消制衡的理由。陪审员本身将不会如此宽容无度,允许权力机构任意驰骋。喜欢发号施令是人类的天性。而且,对所有那些使命在身的人来说,这种瘠好更为强烈,因为他们感到自已举足轻重、引人注目,于是随时随地都要显得那么严谨而严厉。陪审员们健全的感知能力很容易使他们认为,一般来说,下属是必不可少的;他们的决定将总是有利于这些下属。

    如果你认为我把专横权力授与了陪审员,这倒是个能让我为之震动的特殊理由,但是你却把它授与了大臣们。我再说一遍,井井有条地安顿好一切,详尽无遗地纪录下一切,把人类生活与人际关系化作一些提前拟就的备忘录,只在需要填写姓名的地方留出空当,为后人省去一切检验、一切思想、一切求知的麻烦,这是根本不可能的。假如,不管我们做什么,人类事务总有一些事情需要酌情处理,那么我要问,在需要行使酌处权时,是应当把这种权力托付给势必会将其变为自己的永久利益、变为自己的专有特权的人们,还是把它托付给这样一些人更为可取:他们只在个别场合行使这一权力,他们既没有被权力的陈规陋习所腐蚀,也没有被它们所蒙蔽,他们对自由与良好秩序有着同样的关切。

    再说,如果对你的被动服从原则不加限制,你也不可能受得了。它将危及一切你打算保存的东西。它将要威胁的不仅仅是自由,而且还有权力;不仅仅是那些必须服从统治的人,而且还有那些进行统治的人;不仅仅是人民,而且还有君主。你将不再能够准确指出在什么情况下服从的义务会变成一种罪行。你能说任何不利于成文宪法的条款都不能实施吗?不管你愿不愿意,你都要被迫退回去检查什么是与既定宪法相抵触的东西。这种检查对你来说,将是个让骑士们不停地去而复返的斯特里奇林迷宫。而且,不管怎么说,谁将会受命进行这种检查呢?我相信,你希望检查的将不是签署命令的同一个权力。你将不得不为每一个案件寻找一个宣布判决的方式,而最好的办法就是把宣布判决的权利准确无误地授与那些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最不偏袒、最有鉴别力的人。这些人就是陪审员。

    在英国,从社会的最底层到最高处,官员们的责任得到公认,以致没有人会表示怀疑。这一点被一个我比较喜欢引用的荒谬事实所证明,在这种特定情况下,一个人在特定问题上要把适用于所有官员的责任原则变得有利于自己,显然是错误的,因而对普遍原则发出颂扬就更是理所当然。

    威尔克斯作为伦敦市政官之一参加竞选期间,令人信服地证明了下院的某些决议案超越了权限,因此宣布,既然英国已不存在合法的下院,那么,凭着一项已变为非法的法律要求人们纳税,就不再具有强制性。据此,他拒绝交纳一切税金,任凭税务官没收自己的家具,随后便起诉那个税务官擅入民宅,非法没收财物。这个问题被提交法庭。没有一个人怀疑,如果该税务官所凭借的权力并非合法权力,他就应该受到惩处。法庭庭长曼斯菲尔德爵士只限于向陪审团证明下院并没有失去它的合法性。因此,该税务官被认为犯了执行非法命令罪,或者说,执行了出自一个非法来源的命令,他应该受到处罚,虽然他是隶属于财政大臣的一个工具,也应该被财政大臣免除职务。[11]

    我们的宪法至今还包含着一项足以毁掉官员责任的条款,这是路易十八的《钦定宪章》精心保留下来的。根据这一条款,如果没有当局本身的正式同意,你不可能得到绝大多数下级掌权者实施犯罪的材料。假如一个公民受到村长无论什么方式的虐待。诽谤、伤害,宪法就会横阻于他和他的侵犯者之间。因此,仅在这个特定的官员等级中,至少就有四万四千人被认为不受侵犯,在统治集团的其他阶层也许还有二十万人。这些不受侵犯的官员可以为所欲为,而且只要最高权力保持沉默,没有一个法庭能对他们提起诉讼。我们现在所拥有的《宪法法案》已经消除了这一可恶的规定。同一个政府已将路易十八的大臣们企图从我们手中夺走的新闻自由奉为神圣,同一个政府已经正式放弃了路易十八的大臣们所需要的流放权,同一个政府还恢复了公民对一切权力机构提出起诉的合法权利。

    12.论市政权力、地方当局和一种新型的联邦制

    宪法没有论及市政权力,也没有论及法国各地地方当局的组成。一旦恢复了和平与安宁——这是改进我们内部组织所必不可少的——国民代表们必须关注这一问题。确实,这是继国防之后最值得他们注意的事情。因此,在这里讨论它并没有离题。

    对我们的事务进行管理是我们大家的事情,也就是代表们的事情。只与几个人有关的事情,只能由那几个人来决定;只与个人有关的事情也只能由那个人单独决定。只要普遍意志偏离了本分,它就不应比个人意志更受尊重,这一点无论我们重复多少遍都不能算多。

    让我们想像一下有个由一百万人组成的民族,它被划分为人口不等的公社。在每个公社,每个人肯定都有些只和他自己有关的利益,所以,那类事情肯定不能由公社管辖。他还会有一些与公社其他居民有关的其他利益,而那些事情就属于公社的权限。同样,这些公社将有一些只和自己的内部组织有关的利益,以及一些可能涉及整个地区的利益,前者将纯粹由公社考虑,后者将关系到整个地区,等等,直到那些由构成该民族的一百万人中的每个人共有的普遍利益。显然,只有对这最后一种利益,全体居民或它的代表才拥有合法管辖权。假如他们干涉地区、公社或个人的利益,那就是越权。同样,地区干涉了公社的特殊利益或公社侵犯了某个成员的纯粹个人利益,都是一回事情。

    国家权力、地区权力和公社权力,每一种权力都必须恪守本分,这一点将指引我们确立一个我们认为十分重要的真理。地方权力至今仍被视为行政权的一个依赖性分支。恰恰相反,尽管它肯定不会侵犯后者,但也肯定不是看它的眼色行事。

    如果我们把小团体和国家两者的利益都托付到同一双手中,或者说我们让前者的保管人成为后者的代理保管人,那么各种不同类型的危害就将接蹈而至,就连那些看上去互相排斥的危害也将共生并存。法律的执行将经常受到阻碍,因为法律的执行者同时又是那些他们管理着的人们的利益的保管人,他们会牺牲本应由他们执行的法律而去关照他们受托保护的利益。再者,被管理者的利益也将会经常受到损害,因为管理者将总是渴望取悦上级权力,而且这两种罪恶一般总是同时出现。普遍性法律的执行情况会很糟,局部利益也难以得到保护。只要反省一下我们已经见识过的不同宪法中的市政权力组织,任何人都会确信无疑,为了使法律得到贯彻,由行政权做出某些努力是必不可少的,同时在市政权力一方,也总是会存在着无言的反对,或至少是消极抵制。头一种权力不断受到的这种压力,和第二种权力的默默抵抗,永远是造成解体的紧迫原因。我们仍然记得行政权抱怨——在1791年宪法统治下——市政权力与它的长期对立;而在共和三年(1795)宪法统治下,地方行政机构却是呆头呆脑、软弱无力。事实上,在头一部宪法统治下,地方行政机构的官员根本就无人服从行政权;而在第二部宪法统治下,地方行政机构的依赖性却又如此之强,以致了无生气、心灰意冷。

    只要你把市政权力的成员变为行政权的下级代理,那就必须给予行政权罢免他们的权利,这样一来,你的市政权力就完全可能成为一个十足的幽灵。如果你把他们交由人民选举,这种任命只能用于给它提供一副承担公众使命的外表。这将把它置于同上级权力对立的地位,并强加给它一些没有机会完成的责任。人民选出自己的管理者,却只能眼看着自己的选择归于无效,并将不断受到一种异己力量的伤害,这种力量打着普遍利益的幌子,却在损害本应完全不受普遍利益支配的个人利益。

    在行政权看来,提出罢免理由的义务,是一种幼稚可笑的走形式过程。由于无人能够判断它的动机,这种义务会促使它不得不让那些被它选中罢免的人名声扫地。

    在行政过程中,市政权力必须在司法秩序中占据正义与和平的位置。它是一种仅与受其管理的人有关的权力,或者说,它是由他们授权的代表,负责那些仅与他们自己有关的事务。

    有人会反对说,被管理者将不愿意服从市政权力,因为它周围并不具备足够的力量。我的回答是,他们将会服从,因为这符合他们自己的利益。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人们,有着一种不致引起相互伤害、不会导致相互疏远的既得利益,所以在遵守当地的规定时,人们几乎会说那是遵守家规,他们对此已经习以为常。最后,如果公民的违抗给公共秩序带来麻烦,作为公共秩序看护人的行政权就会进行干预,而且它将通过完全不同于市政管理者的直接代理人进行干预。

    至于在其他方面,有人过分地把人们想像得天生不喜欢服从。在没有被惹恼或被激怒的时候,人们的天性确实是服从。在美国革命的初期,从1774年9月到1775年5月,国会不过是来自不同地方的立法者的代表团,与自愿和它站在一起的人们相比,并没有任何其他的权力。它既不能支配法律,也不能颁布法律。它只限于向各地方议会提出建议,地方议会则有不予理睬的自由。来自国会的声音没有任何强制力。不过,它得到了欧洲的任何政府都没有得到的衷心服从。我援引这一事实不是把它当做一种类型,而是把它当做一个楷模。

    我要毫不犹豫地说:我们必须给国内行政大量引进联邦制,不过那是一种与我们迄今已知的联邦制截然不同的联邦制。

    联邦制这一名称,一直是指政府间的一种联盟,它保留各政府间的相互独立,仅仅是对外的政治关系把它们结合在一起。这种制度极其有害。一方面,联邦国家声称对它们本来没有管辖权的个人或领土拥有管辖权;而另一方面,在同市政权力的关系上,它们又装模作样地维护一种不应当存在的独立性。这样的联邦制意味着对内的**统治及对外的无政府状态。

    一个国家的内部制度与它的对外关系密切相关,要想把它们一分为二,让后者服从这种联邦关系中的最高权力,同时给前者留下充分的自由,这是荒诞不经的。一个准备和其他人一起进入社会的个人,既有权利、也有利益和责任收集其他人的个人生活情况,因为其他人是在按照自己的个人生活对地履行义务。同样,希望同另~个社会结盟的社会,也有权利、责任和利益熟知对方的内部制度。事实上,在他们之间必须建立一种相互的影响,因为它们的制度原则可能会决定它们如何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或者说可能会决定国家的安全,例如在发生侵略的情况下。因此,每个局部的社会、每个集团——即使是它的内部组织——都必定或多或少地处于对这个总联盟的依赖状态。但同时,各个集团的内部安排则必须保持完整的独立性,因为这对总联盟没有影响,就像个人生活中丝毫不对社会构成威胁的那部分生活必须保持自由一样,在集团的生活中,所有不损害整个集合体的集团生活都必须享有同样的自由。

    这就是在我看来有益而且有可能在我们中间建立起来的联邦制度。如果我们不能,我们将永远得不到一种和平而持久的爱国主义。人们对出生地的眷恋,特别是在今天,是推一真正的爱国主义。我们到处都可以找到社会生活的快乐,惟有习俗和记忆却不能再造。因此,人们必定依恋那些给他们提供了记忆和习俗的地方,而且,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至关重要的就是在不损害普遍利益的情况下,尽可能地承认他们在家乡、在社区中的政治重要性。

    如果政府对这一趋势不加抵制,大自然就会赞成它们进入这一趋势。只要权力之手一时放松控制,人们对出生地的热爱之情就会从废墟中再生。最小的社区的执政官也喜欢为之润色。他们精心保护古老的纪念物。几乎每个村庄都有一位喜欢详细叙述它的乡村编年史的学者,而且人们都怀着崇敬的心情听他叙述。这一切会使居民们模糊地感到他们正在组成一个国民团体,并以特殊的契约联合在一起——尽管这是虚幻的,却让他们兴高采烈。人们感到,假如他们这种天真而有益的倾向不受妨碍地发展下去,他们也许很快就会使它成为一个社区的荣誉,一个城镇的荣誉,一个省份的荣誉,同时也会成为一种快乐和一种美德。对当地习俗的依恋吸收了一切无私、高贵和虔诚的情感,把它变成一种造反的方式是个令人哀叹的做法。所有的利益都被聚集到首都,在那里,所有的野心家都可以大显身手,其余的人则都停滞不前。个人迷失在违反常情的孤立之中,对他们的出生地茫然无知,切断了与过去的所有联系,被迫生活在匆匆忙忙的现实之中,像原子一样被撒向广阔无垠的平原,没有任何地方能让他们感到自己还有个祖国,对他们来说,整个祖国已变得无关紧要,因为他们的感情在祖国的任何地方都找不到寄托了。[12]

    13.论宣战与媾和的权利

    那些谴责我们的宪法没有充分限制政府媾和与宣战特权的人,确实是在非常肤浅地谈论这个问题,他们仅限于回顾往事,而不是根据原则进行思考。在政府从事战争的合法性问题上,舆论几乎从来没有错误;然而,为那种感情建立精确的准则也是不可能的。

    说人们必须坚持进行防御,实际上等于什么也没说。一个国家元首可以轻而易举地通过侮辱、威胁和备战等手段迫使他的邻国来进攻。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的并不是侵略者,而是那些迫使别人靠侵略来寻求安全的人。所以,有时候防御不过是掩人耳目的假象,而进攻却可能是防患于未然的合法防御。

    同样,禁止政府在边境之外继续采取敌对行为,更是一种无益的防范措施。当敌人无缘无故地攻击我们,并且被我们击退到我们的边境之外的时候,我们是否应该在某一条理想的防线上止步,给他们留出时间去弥补损失和恢复元气呢?

    反对无益的或非正义战争的惟一可能的保证,就是代议制议会的能量。它们批准征兵,它们同意征税。正是它们,正是必须引导它们的那份民族情感,才是我们应当信任的,并在战争是一场正义战争的时候,支持着行政权必须把战争打出国境线,以使敌人丧失侵害能力,或者在防御目标已经实现、安全已有保障的时候,迫使这个行政权缔造和平。

    我们的宪法在这一点上包含了所有必要的条款,实际上是惟一合乎情理的条款。

    它并未提出将条约交由人民代表批准,但交换领土的情况除外,而且有着充分的理由。把这种特权授予议会只能招致不利。撕毁一项已经签订的条约总是一种令人厌恶的粗暴行为,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国际法的侵犯,而各国之间的相互联系只能通过政府渠道。议会必定总是缺乏对真实情况的了解,因此,它不可能就需要一项什么样的和平条约作出判断。如果宪法让它对此作出判断,大臣们就可能把国民代表淹没在民众的仇恨之中。在和平条约的条件中巧妙地插入一项,就会使议会只能做出两种选择:或是继续战争,或是批准侵犯自由或荣誉的条款。

    英国理应再次成为我们的典范。条约由国会审查,但不是为了决定予以否决还是承认,而是确定大臣们是否在谈判中履行了他们的责任。对条约不满的惟一结果就是罢免或弹劾不能为国尽职的大臣。这个问题不会伤害人民大众,他们渴望宁静,反对似乎有意对他们这点享受提出疑问的议会,但在条约签署之前,议会的权力始终会制约着大臣们。

    14.论宪政国家的武装力量组织

    所有国家——特别是现代大国——都存在着一支力量,尽管它不是一种宪政力量,但实际上却是一支最可怕的力量:武装力量。

    在探讨它的组织这一难题时,人们首先会被无数光荣的回忆和不尽的感激之情弄得无所适从,它们禁绕在我们心头,使我们赞叹不已,心驰神往,难以自制。当然,我们能够回想起立法者们始终对军事力量感到的不信任,我们能够证实欧洲的现状加剧了一直存在的危险,我们能够表明军队——无论它们的基本成分是什么——很难不去本能地养成一种与人民精神截然不同的精神,但我们并不希望不公正地对待那些光荣地保卫过我们民族独立的人,那些以不朽的功绩为法兰西自由奠定了基础的人。当敌人敢于进犯一个身在自己版图之内的民族时,这些公民就会变成奋起抵抗的士兵。他们是公民,他们确实是第一流的公民,是他们把我们的边疆从玷污了它们的外国人手中解放了出来,是他们把那些向我们挑战的国王们打得一败涂地。他们已经获得了荣耀,他们将会再次获得新的荣耀。一次比二十年前遭到他们严惩的那次侵略更不正义的侵略,将会唤起他们作出新的努力,获得新的成功。

    然而,特殊的环境与武装力量的常规组织毫无关系,而正是后者稳定的常规状态,才是我们打算讨论的问题。

    一副慈悲心肠的梦想家们,经常塞给我们一些解散常备军的书面计划,我们应当从否定这种空想的计划开始。即便这种计划言之有理,它也永远不会得到落实。我们著书立说,不是为了发展空洞的理论,而是——如果可能的话——为了确立实用性的真理。我们首先应当想到,现代世界的形势,民族之间的关系,简言之,即现存事物的性质,使所有政府和所有民族都感到有必要保持一支领取薪金的常备军队。

    《论法的精神》的作者并没有根据这些关系阐述这一问题,所以他未能解决问题。他首先认为,军队必须来自人民,并与人民有着相同的精神,为了让它具备这种精神,他建议,那些应征人伍的人应该家境殷实,足以为他们的行为进行担保,而且他们的服役时间应该只有一年。这是两个对我们来说根本行不通的条件。如果有一支常备军,他希望立法权有能力随意解散它。但是,由于这支部队掌握着国家最为实质性的力量,它会毫无怨言地服从一个纯道德的权威吗?孟德斯鸠阐明了事情本应如何圆满,但却没有提供实现这种状态的手段。

    如果自由在英国已经保持了一百年之久,那是因为国家内部并不需要军事力量。这种环境,特别是一个岛国,使她的榜样在大陆国家行不通。制宪会议与这个几乎无法克服的困难进行了斗争。它感到,把一百万惟命是从的战士交给国王控制,在他任命的指挥官率领下,将会对任何宪法构成威胁。结果,它把纪律标准放宽到这样的程度:任何根据那些原则组织起来的军队,还不如一个群龙无首的议会更像一支军事力量。我们最初的失败纠正了制宪议会的错误,法国不可能长期遭受失败,它需要经历史无前例的斗争。但是武装力量已经变得比以往更为可怕。

    只有当一个民族局限在一片狭小版图之内时,才可能有一支公民的军队。在那种情况下,军队能够服从,而且会理智地奉献他们的服从。他们驻扎在祖国的心脏,驻扎在自己的家乡,驻扎在他们所熟悉的臣民和统治者中间,他们的头脑在某种程度上只有服从的意识;但是,一个庞大的帝国使这种观念变得完全不切实际。它向军队要求的服从,将把他们变成没有头脑的被动工具。只要他们变成那样的人,他们就会丧失所有那些先前能够启发他们进行判断的参照目标。只要一支军队——不管它的构成如何——发现自己到了外国人面前,它就会成为一支既能尽心效力又能造成巨大破坏的力量。把汝拉的居民派往比利牛斯,把瓦尔的居民派往孚日,那些人将按照纪律的要求与当地人隔离开来,眼中只有他们的指挥官,而且只认识这些人。土生土长的公民将会成为遣往他乡的士兵。

    所以,在国家内部使用他们,说明国家本身面临着重重麻烦,由此,一支强大的军事力量就会危及自由,正是这一点曾使许多自由的民族遭到了毁灭。

    他们的政府为了维护国内秩序而采用了仅仅适合于对外防御的原则。在领土之外,政府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军队被动服从,然而,在把胜利的军队带回国内之后,他们却继续要求士兵们同样惟命是从以反对自己的同胞。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为什么不去要求向一支外**队进军的士兵们运用他们的理智?因为那支军队的旗帜就表明了它的敌对意图,而这样的证据无需任何检验。但是,对于公民来们说,这种区别就不复存在了。军队缺乏理智在这里有着完全不同的性质。国际法甚至禁止交战国使用某些武器。那些被禁止使用的武器是就各民族之间而言,就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而言,则必须禁止使用军事力量:一个有能力奴役整个民族的工具,用来对付个人犯罪就过于危险了。

    武装力量有三个不同的目的:第一是抵抗外国人。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而把军队部署在尽可能靠近外国人的地方,也就是把他们部署在边境上,这不是自然而然的事情吗?在没有敌人的地方,我们不需要对敌人进行防御。

    武装力量的第二个目的是镇压发生在国内的个人犯罪。受命镇压这些犯罪的力量必须完全不同于边防部队。美国人认识到了这一点。在他们辽阔的国土上,没有一个士兵会出现在维护公共秩序的场合。每一位公民都有义务帮助地方行政官履行他的职责。但是,这种义务的缺陷是把可憎的职责强加给公民。

    在我们人口众多的城市中,找们的日常生活、我们的商业活动、我们的职业活动和我们的娱乐活动,使我们的关系复杂多样,执行这种法律将会令人不胜其烦,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不可能的。也许每天都会有一百个公民因为拒绝帮助逮捕一个人而被逮捕。因此,必须让那些自愿领取薪俸的官员们执行这些令人悲哀的职责。毫无疑问,设立一批人专门追捕自己同胞是件不幸的事。不过,这与强迫所有社会成员向他们看不到正义何在的措施提供帮助、从而使他们的灵魂遭受摧残的罪恶相比,还是一个较小的罪恶。

    我们在这里已经有了两种武装力量。第一种由部署在边境。确保对外防御的士兵们组成。这些力量分布在不同单位,指挥官们只听命于中央权力,这样安排是为了遭到进攻时易于在一个统帅的指挥下统一行动。武装力量的另一部分则用于维持治安。第二种武装力量将不会表现出一个庞大军事建制的危险。它散布在全国各地,它不可能聚集一地,除非它想让四处的罪犯全都逍遥法外。这个团体将很清楚自身的功能是什么。它的用途是追捕而不是作战,是监督而不是征服,决不会体验到胜利的狂喜,指挥官们的名分决不会使它借越职责,在它的眼中,国家的一切权威都是神圣的。

    武装力量的第三个目的是镇压骚乱和暴动。旨在镇压普通犯罪的团体不足以担当此任。但是为什么要动用边防部队呢?难道我们没有由公民和有产者组成的国民警卫队吗?如果这支国民警卫队显得同情叛乱,或者在提醒叛乱者承担合法义务时犹豫不决,那么,我对民族的道德与幸福将会产生极为悲观的看法。

    请注意,使一支对付个人犯罪的特殊力量成为必需的那个理由,并不适用于公众犯罪。镇压犯罪时的麻烦不是攻击、格斗或者危险,而是在罪犯手无寸铁的时候对他们进行监视、跟踪、用十个人对付一个人,以及拘留和逮捕。但是,在反对比较严重的骚乱、叛乱和煽动暴乱的集会时,热爱自己国家宪政的公民们,将会像一切热爱宪政的人一样迅速提供帮助,因为他们自己的财产和自由要靠宪政来保护。

    有人大概会说,裁减军队,只把它们部署在边境地区,结果将会怂恿邻近的民族攻击我们。这种裁减当然不能过分,总要保留一个武装的中心,围绕着中心的国民警卫队训练有素,将被召集起来抗击外国的进攻。如果你们的制度是自由的,你就用不着怀疑他们的热情。公民们在真正拥有一个国家之后,需要保卫国家的时候他们并不迟钝,他们将会立刻挺身而出保卫自己的独立,因为他们在独立中享受自由。

    在我看来,这就是统辖一个宪政国家武装力量组织的原则。让我们满怀感激和热情欢迎我们的保卫者。但是,不要让他们在我们看来是一名士兵,要让他们成为和我们一样的人,成为我们的兄弟。一切军事精神,一切被动服从的理论,一切令敌人对我们的士兵感到惧怕的东西,都应当抛在每个自由国家的边境之外。这些手段对于防备外国人是必要的——即使并未处于战争状态,我们也总是对他们至少有点不信任。但是,公民——即使他们有罪时——却拥有外国人并不拥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15.论财产权不可侵犯

    我在这部著作的第一章指出,公民拥有独立于一切社会权力的个人权利,这些权利就是人身自由、宗教自由、言论自由、保证不受专横权力之害,以及享有财产。

    不过,我要把财产权和其他个人权利加以区别。

    在我看来,某些根据抽象论点保卫财产权的人士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他们把财产权视为某种神秘的、先于社会并独立于社会的东西。这些说法没有一个是言之有理的。财产权绝对不是先于社会的,如果没有给它提供安全保障,财产权不过是首先占有者的权利,换句话说,是暴力的权利,也就是说,一个根本不是权利的权利。财产权并不独立于社会,因为一种社会环境,即使是非常悲惨的环境,没有财产权也能够加以想像,而如果没有社会环境,想像财产权是不可能的事。

    财产权只有通过社会而存在。社会发现,使其成员都能享受共同财产的最佳途径——不然,所有的人就会在制度形成之前你争我夺——就是给他们每人一份,或让每个人都能保有他自己所占有的那一份,并确保他去享受它,而这种享受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或是因为偶然性的机会多种多样,或是因为一些人会比另一些人付出更为艰苦的努力。

    财产权不过是一种社会的公约。但我们承认这一点,并不意味着同那些赞成另一种制度的作者相比,我们把财产权看得更不那么神圣,那么不可侵犯,那么必不可少。有些哲学家认为建立财产权是一种罪恶,而废除它是有可能的。但是,为了支持他们的理论,他们只得求助于一大堆假设,其中一些决不可能实现,而其中最实际可行的则被推迟到我们的寿命所不及的时候。他们想入非非地假定,人类的开明程度已得到如此提高,以至认为建立我们的现行制度是荒谬的。而且,他们想当然地夸大了未来发明创造的水平,认为目前人类生存所需要的劳动将会日趋减少。当然,我们的每一个力学发现都使得人类的体力被工具和机器取而代之,这是人类思想的征服成果。而且,根据自然法则,因为这些征服会变得越来越容易,它们必定也会以越来越快的速度接踵而至。但是,全部免除人力劳动仍是我们至今远未做到的,甚至在我们的想像中也是远远做不到的。不过,要想使废除财产权成为可能,那就必需做到这一步,除非我们像某些作者要求的那样,希望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地分担这种劳动。但是这一分工——假如它不只是个梦想的话——将会有悖于它自身的目的:它将夺走能使思想变得坚定而深刻的那种闲暇,削弱能使劳动变得尽善尽美的那种坚韧,消除所有阶级那种戮力同心的习惯优势。没有财产权,人类就不会进步,就会滞留在最原始、最野蛮的生存状态。如果每个人都要被迫独立满足自己的一切需求,他将不得不分散他的精力以实现这一目的,而重重心事将足以把他压垮,使他永远不会前进一步。废除财产权将会破坏劳动分工,破坏一切艺术与科学进步的先决条件。我正在予以反驳的那些作者倾心期待的进步趋势,将会由于缺乏时间和独立而夭折,同时,他们向我们推荐的那种粗陋的强制性平等,对于逐渐确立真正的平等、逐渐实现幸福与开明,将会构成无法克服的障碍。

    财产权作为一项社会公约,属于社会的权能,并在社会的管辖之下。社会拥有各种权利,但无权支配其成员的自由、生命和见解。

    但是,财产权与人类生活的其他方面密切相关,其中一些方面根本不属于集体管辖的范围,另一些只在有限的程度上属于它。因而,社会必须约束自己对财产权的作用,因为它很难无所不至地发挥自己的作用,除非它去侵犯那些对它拒不服从的对象。

    针对财产的专横权力,很快就会产生针对人的专横权力。首先,因为专横权力有传染性;其次,因为对财产的侵犯必定会激起反抗,权力则会粗暴虐待进行反抗的被压迫者,而且,因为权力已经选定要夺走他的财产,结果就会导致侵犯他的自由。

    我不想在这一章里讨论非法没收财产以及对财产权的其他政治攻击。这种粗暴行为不能被看作循规蹈矩的政府的通行作法。它们和一切专横措施有着同样的性质。它们只是这种措施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如影随形的组成部分。蔑视人们的财产权将迅速导致蔑视人们的安全与生命。

    我只想指出,采取这样的措施,政府将会大大地得不偿失。路易十四在他的回忆录中写道,“国王是绝对的君主,自然享有完全的自由去处理其臣民的一切财产。”但是,当国王自认为是臣民所拥有财产的绝对主人时,臣民们要么会藏匿他们的所有,要么会为它而斗争。如果他们把它藏起来,那对农业、商业、工业及各方面的繁荣都是严重的损失。如果他们把它滥用在轻浮粗陋的非生产性享乐中,那又说明他们已全然不顾它的有益用途。没有安全感,经济会成为诈骗,节制会变成轻率。当一切东西都可能被夺走的时候,人们会尽可能地消耗,以增加从掠夺下抢救一些东西的机会。再者,当一切都可能被夺走的时候,人们也必须尽可能地消耗,因为一切被消耗掉的东西就等于是从专横权力手中夺回来的东西。路易十四以为他正在表达一个非常有利于国王财富的观点。恰恰相反,他正在说的东西注定会毁掉国王,还有他们的人民。

    对其他一些不那么直接的掠夺形式,我认为比较详尽地讨论一下也是有益的。[13]一些政府任意采取这些掠夺形式以减轻债务或增强财力,不是以必要性为借口,就是以正义为借口,总是打着国家利益的旗号:就像人民主权的热情鼓吹者相信增进公共自由就要限制个人自由一样,我们时代的许多财政官员也相信,国家的富足需要个人的倾家荡产。向我们的政府致敬,它拒绝了这些诡辩,而且通过我们《宪法法案》的一项明确规定禁止了这些错误!

    对财产权的间接攻击分为两类,下面就要谈到这个问题。

    我把部分或全部破产、包括本金和利息在内的国债的贬值。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偿付这些债务、货币的变更以及扣除额等等纳入第一类。第二类则包括当局针对那些与政府谈判供应军用或民用必需品的人们所采取的行动,针对富人的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措施,火焰法庭,国家宣布取消同平民个人的契约、特许和交易。

    有些作者把设立公债视为繁荣的原因;我的看法根本不同。公债创造了一种新的财产权,它不像农业财产一样把它的拥有者束缚在土地上,也不像工业财产一样要求辛勤的劳动或艰难的投机,最后,也不像被我们叫做知识的财产权一样要求卓越的天分。国家的债权人关心的是国家的兴旺,就像任何债权人关心他的债务人的兴旺一样。假如后者偿清债务,他也就满足了。旨在确保偿付债务的谈判对他来说总是件好事,不管代价多大。转移债权的能力,使他对可能出现但仍然遥远的亡国之虞也满不在乎。只要还有其他资源可以用来偿付他的收益,他对任何一片土地、任何制造业、任何生产资源,都会无动于衷地任其衰败。

    包含在公共基金中的财产权具有一种独特的、利己的基本属性,它容易变得充满敌意,因为它只有损害他人才能存在。由于错综复杂的现代社会组织的显著影响,尽管每个国家的天然利益在于应把税收尽可能减到最低限度,设立公债却使提高税收成了每个国家一部分人的利益所在。

    但是,无论公债的破坏性作用是什么,对于大国来说,它如今已成了一种不可避免的罪恶。那些通常用征税供给国家开支的人,几乎总是被迫提前花钱,而他们的预支就构成了债务。而且,第一笔意外支出就会迫使他们去借款。对于那些已经采取借款制而不是税收制的人,以及那些只是为了支付借款利息而征税(大体上这就是当代英国所采纳的体制)的人来说,公债与他们的生存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建议现代国家不要靠信贷提供财力,根本就是白费唇舌。

    一旦出现国债,那么减轻它的破坏性作用的淮一办法,就是一丝不苟地尊重它。这将在它的性质所能允许的范围内,使它具有与其他各类财产权相同的稳定性。

    轻诺寡信永远无补于事。如果不能偿付公债,你就会给一种财产权——它为它的所有者提供了不同于国家利益的利益——的不道德后果增添更为灾难性的后果:无常与专横。这些就是在国家不能兑现其承诺时,证券交易便决不会繁荣兴旺的首要原因。那时所有的公民都将被迫在投机的风险中为权力使他们遭受的损失寻找一些补偿。

    对债权人的区分,对个人交易的调查,对公债券的流动方向及它们消失之前所经之手的搜寻,都已经彻底失败。国家举债,欠了人们的钱,于是付给他们债券。这些人被迫出售国家付给他们的债券。政府凭什么理由引发交易以使那些债券的价值遭到怀疑?它越是使它们的价值遭到怀疑,它们就越会贬值。它将依靠这种不断的贬值,按不断降低的价格兑付它们。这种变本加厉的进程所造成的反应,将很快把债权变得一文不值,使私人投资者倾家荡产。债权人原可随意处置他的债券。如果他卖出他的债权,那肯定不是他的过错,因为他是为贫困所迫,那是国家的过错,是国家只付给他将要被迫出售的债券。如果他以微不足道的价格卖出他的债权,那也不是买方的过错,买方买下的是不利的前景;过错还是国家的,是它制造了那些不利的机会,因为,如果不是国家引起了人们的怀疑,被出售的债权也不会跌得如此低廉。

    如果任何债券都会由于进入二手交易——政府对此肯定觉察不到,因为那是些私下达成的自由交易——而贬值,那么,一直被看作财富之源的流通,就会变成贫穷的原因。拒绝偿付债权人之应得,而且即使偿付也已贬了值,我们能为这样的政策进行辩护吗?法庭有什么理由谴责一个既是债务人、又是一种正在破产的权力的债权人呢?什么?就因为我不满于对公共债权的欠债,就要把我拖进地牢、夺走我所拥有的一切吗?就要让我面对产生了灾难性法律的同一个法庭吗?法庭的一边坐着对我进行抢劫的权力,另一边坐着因为我被抢劫而对我进行惩罚的法官。

    一切有名无实的偿付都是一种破产的形式。一位值得称道的法国作者指出,发行不能随时变换为金银的证券,那就是掠夺。做这种坏事的人即便被授予公共权力,也不能改变他们行为的性质。当局如果用虚构的价值偿付公民,那将迫使他们使用同样的偿付手段。为了避免使自己的交易受到伤害,使这些事情不可能发生,当局必须使所有类似的交易合法化。如果只让某些交易成为必要,它们就向所有交易提供了一个借口。利己主义会按照这个约定的信号发起猛攻,它比权力要狡猾得多、机敏得多、果断得多、势利得多。它会凭着反应迅速、复杂多变的骗术推翻一切戒备措施。如果**可以被证明为必要,它也就没有了限制。如果国家想区别对待它自己的交易和平民的交易,那只会是一种更加令人厌恶的不公正行为。

    只有国家的一部分人是国家的债权人。当税款被用来清偿公债利息时,这些税负却要由整个国家来承担:国家的债权人作为纳税人,实际上只交纳这些税负中的一部分。压低债务,倒霉的只能是债权人。这等于是说,如果由全部人口承受一种负担过于沉重,由同一人口的四分之一或八分之一来承受反而会更轻松一些。

    再说一遍,所有不得已的压低债权都是一种破产形式。按照随意提出的条件同个人进行谈判。他们满足了那些条件。他们放弃了自己的资金。他们从有盈利前景的各个工业部门撤回资金。他们有权获得对他们承诺的一切。实现这些承诺就是对他们所做牺牲、所冒风险的合法补偿。假如一名大臣为提出了负有法律义务的条件而后悔,那只能是他自己的过错,而不是那些仅仅接受了这些条件的人的过错。事实上,这是他的双重过错,因为,他以往的失信使他的条件更加负有法律义务。如果他能够唤起全面的信心,他本来是可以获得更为有利的条件的。

    假如这笔债务被压低了四分之一,有什么东西能够阻止它被压低三分之一、十分之九甚至荡然无存呢?我们能给我们的债权人、事实上是给我们自己提供什么保证呢?小时偷针,大了偷金。假如有严格的原则迫使权力兑现自己的承诺,它会在秩序和经济中寻找手段兑现承诺。然而它却选择了欺诈,它发现欺诈最投它的脾气,因为它免除了权力的任何劳作、匮乏或努力。于是权力会继续求助于欺诈,因为它再也感觉不到诚实感的束缚了。

    背弃正义造成的盲目也是如此,它会使人以为,凭借权力压低债务,他们就能恢复看来已经消逝的信誉。他们从一个被他们误解和误用的原则出发。他们以为,一个人的应付款越少,他能够得到的信任就越多,因为他偿付债务的处境会更好一些。但是,他们把合法清偿债务的效力与破产的效力完全混为一谈了。对一个债务人,有信守承诺的能力是不够的,他还必须有兑现承诺的愿望,或者我们有迫使他兑现承诺的手段。一个政府利用权力免除自己的一部分债务,说明它并不打算偿还债务。既然它的债权人不可能强迫它还债,它的财力又有什么实际用处?

    公债不同于绝对必需的日用品:就后者而言,越不容易得到,它们就越值钱。这是因为它们具有一种内在价值,而它们的相对价值将会由于它们的稀缺而提高。然而,债务的价值却完全取决于债务人的可靠性。破坏了这种可靠性,你就破坏了价值。把债务减少到一半、四分之一、八分之一都是徒劳的,剩下的不过是更大的不信任。没有一个人想要或者需要一笔得不到偿还的债务。就个人而言,兑现承诺的能力是主要条件,因为法律比他们强大。但就政府而言,它们的意志成了主要的条件。

    还有一种与政府那些似乎无所顾忌的行为有关的破产。也许是出于野心,也许是由于鲁莽,甚至是因为必需,它们醉心于耗资巨大的事业,为那些事业的必需品与商人们签订合同。实际上,它们的合同极易成为不利的合同:人们从来不可能像保卫个人利益那样热情地保卫政府的利益——凡是当事人不能亲自监督的交易,都会遭受这种不可避免的命运。然后,当局会转而反对那些利用自己固有优势的人。它会鼓励对他们进行抨击和诽谤。它会取消合同。它会推迟或拒绝付款。它为了打击少数受怀疑的个人而采取的一般措施,会不分青红皂白地株连整个阶层。为了掩饰这种罪恶行为,它会小心地声称这些措施仅仅针对那些胆大妄为的人,他们的收益将被没收充公。它会刺激人民仇视少数可恶的**人物。不过,因此而被劫掠的人们并非是些孤立的个人。他们并不是事事自己动手。他们还雇佣了一些工匠和工人为他们提供物品。因此,明显只是针对前者的掠夺,实际上会落在这些后者身上。有些人却总是那么轻信,他们为几笔财富的毁灭而欢呼,为这些财富的所谓穷凶极恶而怒火中烧,这些人却没有认识到,所有那些财富都是来自他们自己的劳动,并且不断向他们扩散,而那些财富的毁灭等于是夺走了他们的工钱。

    政府总是或多或少地急需同人们做生意。政府不可能像个人那样用现金购物。它要么先付款,这不现实;要么先提货,这需要信誉。假如它虐待或羞辱供货人,那会出现什么情况呢?诚实的人将会退缩,不愿继续这笔蒙受耻辱的生意。只有无耻之徒才会凑上前去。他们算计着耻辱的价格,也会预见到自己得到的回报将非常可怜,他们开始中饱私囊,自己补偿自己。政府的动作过于迟钝,过于混乱,难以应付个人利益的纠缠和快速的机动。如果它打算与平民个人竞相表现**程度,后者将会更为老练。淮一有效的策略就是诚实守信。

    失信于人对一桩生意的直接结果,就是使所有那些不为贪欲所动的商人远离这桩生意。一个专横权力体制的直接结果,就是使得所有诚实的人们尽量逃避那个专横权力,尽量逃避会迫使他们与这种可怕权力产生瓜葛的交易。

    在所有国家,凡是冒犯公众信任的经济制度,都会在接着发生的交易中立刻受到惩罚。靠不义行径谋取利益,尽管有专横权力和暴虐的法律做后盾,但结果总是要比靠诚信获利付出百倍以上的高昂代价。

    也许我还应该把扣押财产及设立苛捐杂税列为抨击对象。一位作者断定——他在这方面的权威是无可争议的——超出实际需要的任何东西都是不合法的。平民肆意妄为和权力肆意妄为的惟一区别,就是前者的不公正仅仅是出于一些人人都能理解的念头,而后者的不公正则与复杂的阴谋诡计有关,只能靠推测来判断。

    任何无益的税赋都是对财产权的攻击,更可恶的是,它是依靠法律的威严来实施的;因为它是富人向穷人征税,全副武装的权力向手无寸铁的个人征税,所以更加令人憎恨。

    不管是哪种税赋,多少总有些有害的影响:它是一种必要的罪恶,但它必须像所有必要的罪恶一样,尽可能于人无害。私有工业留用的资产越多,国家就会越繁荣。税收不可避免地具有破坏性作用,原因很简单:它会减掉私有工业的部分资产。

    卢梭并不熟悉财政问题,但他和其他许多人一样认为,在君主制国家,需要利用臣民可能拥有的任何过剩财富以增加君主的财富,因为这种过剩财富被政府所吸收,要比被平民浪费掉好得多。我们可以在这个学说中见识到君主制偏见与共和思想的荒谬混淆。君主的财富在不妨害平民个人的财富时,能够鼓舞个人,作他们的榜样。我们千万不要相信,掠夺公民竟能使他们面貌一新。那将使他们陷入贫困,却不可能保持他们的纯朴。一些人的贫困只是由于另一些人的富有,这可能是最糟糕的组合。

    滥税将会颠覆正义,败坏道德,毁灭个人自由。当局夺走劳动阶级维持生计的血汗钱,被压迫阶级则眼看着自己的血汗钱被夺走以使他们贪婪的主人发财致富,都会使衡平法在软弱与暴力、贫困与贪婪、匾乏与掠夺的斗争中丧失信誉。

    如果认为滥税的这一弊端给人民带来的痛苦和艰辛是有限的,那就错了。由此派生出来的另一个同样重大的弊端,迄今为止仍被人们视若无睹。

    拥有一笔巨大财富,即使对平民个人来说,也会激起他们在正常情况下决不会涌上心头的**、狂想以及杂乱无章的白日梦。大权在握的人们也是一样。过去五十年来,英国的大臣们显得自命不凡、目空一切,是由于他们能够轻易通过巨额税收积累巨大的财富。太多的财富也会像太多的权力一样使人头脑发昏,因为财富就是权力,而且是所有权力中最实在的权力。因此,内阁从未形成过什么计划、抱负或者方案,而这些才是它真正需要的东西。因此,人民不仅由于税负超出了他们的财力而痛苦,而且为他们所纳税款的用途而痛苦。人民的牺牲被用来反对人民。人民纳税不再是为了拥有一个完善的防御体系以确保和平。人民是在为战争而纳税,因为权力为自身的财富感到自豪,希望把它辉煌壮丽地花出去。人民纳税并没有使国内的公共秩序得到维护,相反,却使那些靠掠夺而自肥的宠臣们得以胡作非为,败坏公共秩序而不受惩罚。因此,国家如果掠夺人民,就只能给自己酿成苦难和危险。一旦出现这种事态,政府将会因财富而堕落,人民则会因贫困而堕落。

    16.论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的问题近来已得到非常令人满意的澄清,这里只需稍加议论。

    使我们的现行宪法不同于先前所有宪法的,首先是因为它确立了既保证出版的完全独立,又能制止出版犯罪的淮一有效的手段:我说的是陪审团制度。这是既忠诚又开明的重要证据。出版犯罪有别于其他犯罪,这种犯罪没有多少明确的作案行为,更多的是作案意图和作案后果。因此,只有一个按照自身道德信念行事的陪审团,才能根据对全部事实的审查与评价,裁定作案行为并确定作案意图和作案后果。任何法庭在按照刻板的法律条文宣布裁决时,必然会面对两种抉择:或是对专横让步,或是同意免罪。

    此外我还注意到,我在一年前大胆提出的一个预言已经完全成为现实。我是这样说的:“让我们设想一个还没有发明语言的社会,它只能用那些艰难而迟钝的办法来代替这种快捷轻松的交流手段。语言的发现将在这样一个社会产生突然的剧变。人们将会在这新奇的声音中看到凶恶的危险,许多精明而谨慎的人物。庄严肃穆的执政官或者老于世故的行政官员,将会怀念过去那种和平宁静、鸦雀无声的好时光。但是意外和惊恐将逐渐平息。语言将成为一种作用有限的工具。有益的怀疑精神——这是经验的产物——将会制止听众那些不假思索的热情。一切最终都将恢复正常,由于有了这个区别,社会交往、因而还有一切艺术的进步、一切思想的完善,将会保留一个附加的工具。就出版而言,当公正而温和的权力忍着不去为难它的时候,情况也是一样。”

    今天,这个说法的真实性有了准确无误的证据。出版自由,或者说出版许可,从来没有这样不受限制;公众的好奇心从来没有得到过这么多花样百出的小册子的有力刺激。那些不足挂齿的作品也从来没有这样不受关注。我很认真地相信,如今的小册子比读者还要多。

    我要补充的是,尽管公众不以为然、嗤之以鼻,但是,为了出版界本身的利益,本着温和但正义的原则起草的刑法,也必须尽快区分出什么是无辜、什么是有害,什么是合法、什么应被禁止。煽动谋杀,煽动内战,邀请外敌,直接侮辱国家元首,在任何国家都是从不允许的。我很高兴,经验已经证明这些挑衅和侮辱是软弱无力的。我很感激那位强大得足以维护法国和平的人,他蔑视这种仅仅出自某个政党的肆无忌惮的表演。我很敬佩那位伟大得足以在这么多人身攻击中泰然自若的人。不过,在英国——英国无疑是自由的国度——国王不会受到任何作品的侮辱,而且,仅仅再版反对他的宣言书也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这种受法律保护的保留权益,是由一个至关重要的考虑促成的。

    我坚持认为,王权中立,这是每一个立宪君主制国家必不可少的条件,因为整个大厦的稳定性就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它意味着这个权力不应反对公民,公民同样也不应反对它。英国的国王,法国的皇帝,所有国家掌握君权的人,都应超然于政治煽动之外。他们不是人,他们是权力。因此,同样必不可少的是,他们不能转化成人,或者说,他们的功能不能被改变,他们也不应像其他人那样受到攻击。法律保障所有公民不受君主的任何侵犯;它也必须保护君主不受来自公民的任何侵犯。如果国家元首个人受到侮辱,他便转化成了一个人:如果你攻击这个人,他将会自卫,而宪政就将毁于一旦。[2]

    [2]我不想被指责为公开放弃我的观点,因此,应当在这里重申,为了捍卫出版自由,我始终主张惩罚那些诽谤性和颠覆性的作品。兹将我的原话抄录于此:

    “在这个问题上对政府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是简单明了的:让作者对他们的作品负责——如果它们要发表的话,因为任何人都应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鼓吹盗窃、谋杀和抢劫的演说家将会因为他的这种言论而受到惩罚,因此,鼓吹谋杀、抢劫和盗窃的作者也应受到惩罚。”见《论宣传册子、抨击文章和报纸的出版自由》(De

    la libertedes brochurs,des pamphlets et des jounaux),巴黎,1814年,第2版,72页。我还说过:“长期国会曾求助于出版自由的原则,对它们作出了过于宽泛的解释,使它们完全误人歧途,因为它是利用它们去开脱某些被法庭判决有罪的小册子作者,这与我们所说的出版自由完全背道而驰,因为人人都希望法庭对那些小册子作者采取严厉行动。”见《对孟德斯鸠发言的评论》(Observ.

    sur le discourd de M.dee Mortesquiou),巴黎,1814年,45页。由此可见,我的思想一如既往,我的要求也是一如既往。

    17.论宗教自由

    现行宪法在宗教问题上回到了惟一理性的观点,即支持信仰自由,没有限制,没有特权,更没有对个人的强迫,没有要求他们遵照完全法定的形式,宣布对特定宗教形式的选择。我们已经避开了平民的偏执这块绊脚石——由于观念的进步反对宗教偏执,有人便一直试图用平民的偏执彻底取而代之。为了支持这种新的偏执,许多人求助于卢梭的思想。卢梭珍爱一切自由的理论,却为所有的暴政提供了借口。他写道,“要有一篇纯属公民的信仰宣言,而规定宣言的条款应是主权者的特权,这些条款并非严格地作为宗教的教条,而是作为社会性的感情。虽然主权者不能强迫任何人信仰这些教条,但是他能够把不信仰它们的人驱逐出境。他驱逐他们并非因为他们不敬神,而是因为他们反社会。”[2]那么,决定人们必须怀有某种感情的国家是什么呢?主权者可以不强迫我信仰,而他又在我不信仰的时候惩罚我,这对我又有什么好处呢?如果我因为反社会而被惩罚,那么,不因不敬神而惩罚我又有什么用处呢?如果权力本身迷失在对自己的天职同样危险、同样格格不入的虚假道德之中,那么,它干预或不干预难以捉摸的神学又有什么关系呢?

    我不知道还有什么奴役制度所犯下的恶毒的错误,能比得上《社会契约论》中这种不朽的玄学。

    世俗的不宽容像宗教的不宽容一样危险,比宗教的不宽容更荒谬,重要的是更为不义。说它同样危险,是因为它在不同的借口下产生相同的后果。说它更荒谬,是因为它并没有信仰的动机。说它更为不义,是因为它造成的罪恶不是履行责任的产物,而是处心积虑的产物。

    世俗的不宽容有无数的伪装形式,它会到处寻求庇护以逃避理性。被原则击败以后,如今它又向原则的应用开战。我们看到,几乎遭受了三千年迫害的人们,正在告诉为他们解除了长期放逐的政府,如果一个国家有必要存在几种正统宗教,同样也有必要制止那些受到宽容的人再分裂出新的教派。不过,任何受到宽容的教派本身,不都是从古代教派中分裂出来的吗?它凭什么理由否定后人享有同样的权利——它曾经向前辈们要求过的权利呢?

    有人甚至提出,没有当局的批准,任何公认的教会都不能改变其信条。但是,万一那些信条被宗教共同体中的多数抛弃的话,权力能够强迫那个多数再去信奉它们吗?在发表见解方面,多数的权利和少数的权利是相同的。

    当人人都被强迫遵奉同一信仰时,人们就会明白不宽容是怎么回事了:至少它是一以贯之的。它会相信它正在把人们挽留在真理的圣殿中。但是,假如有两种见解——其中之一必定为假——要由政府强迫个人赞同其中一种或另一种,使之成为他们教派的见解,或者强迫各教派永远不能改变自己的见解,这就意味着正式认可了不宽容,为谬误提供了支持。

    所有信仰形式获得完全彻底的自由,既对宗教有利,也符合正义的要求。

    如果宗教信仰总是完全自由的,我相信它永远都会受到尊重与爱戴。我们将很难想像谁还会莫名其妙地极力仇视或憎恶宗教本身。在我看来,宗教呼吁人们消除痛苦走向公正、消除懦弱走向健全,只会唤起人们的关切与共鸣,包括那些认为它不现实的人们。那些把所有的宗教希望都视为错误的人,一定会比其他任何人更受感动,他们会被所有受难者普遍怀有这种希望所感动,会被世界各地那些悲痛欲绝的人们——他们要求升入天堂却又得不到回应——所感动,会被远处的微风传来的无数祈祷者的祷告声——它会引起有益的幻觉——所感动。

    我们受苦受难的原因数不胜数。权力可能使我们失去法律保护,谎言可能对我们造谣中伤。我们可能受到一个完全人为的社会的禁锢之害,无法改变的自然会打击我们最为珍爱的一切。我们将会衰老,这是一个黑暗而肃穆的时刻,这时,目标变得朦朦胧胧,似乎要远离我们而去,一张令人心寒而窒息的幕布正在笼罩我们周围的一切。

    面对如此之多的悲哀,我们到处寻找安慰,而我们所有经久不衰的安慰都是来自宗教。当人们迫害我们的时候,我们为自己创造了一个避难所——我不知道除此之外人类还能找到哪一种避难所。当我们看到我们最可贵的希望、正义、自由以及我们的国家突然消失的时候,我们就会幻想在某个地方存在着一位上帝,如果我们心地虔诚,不管我们生活在什么时代,他都会向我们报以正义、自由和我们的国家。当我们哀悼一位爱人时,我们就是在架设一座跨越深渊的桥梁,并带着我们的思想穿过这座桥梁。最后,假如生活抛弃了我们,我们就会开始走向另一种生活。宗教本质上就是那些不幸者的忠诚伙伴,是足智多谋而又不屈不挠的朋友。

    这还不是全部。作为我们的苦难的安慰者,宗教同时也是我们最自然的情感。我们所有的自然感觉,我们所有的道德情感,都会不知不觉地在我们心中觉醒。出现在我们眼前的一切都将没有限制,都将引起浩瀚的感觉——天国的奇观,黑夜的寂静,大海的辽阔——全都引导着我们走向温柔或走向热情——一种善行的意识,一种慷慨牺牲的意识,一种勇敢面对危难的意识,一种对其他需要帮助或安慰的人所受痛苦的意识;凡是能在我们灵魂深处激发我们的基本天性——蔑视邪恶,仇恨暴政——的一切,都会养育我们的宗教感情。

    这种感情与所有高贵、细腻而深刻的感情密切联系在一起。像所有这些感情一样,它也有些神秘:因为普通的理性无法解释这些感情。爱情——对一个目标的排他性偏爱,我们本来可能对它长期漠不关心,它同许许多多的其他人并无不同;追求荣耀——对比我们更为长寿的功名的渴望;奉献的快乐——一种与我们正常的利己本能相对立的快乐。忧郁——一种无缘无故的悲哀,在它的尽头有一种我们不知道如何分析的快乐;然而,还有许许多多其他感觉是无法描述的,只是让我们的心中充满了模糊的印象和复杂的情感:所有这些都不可能用严格的理性加以解释。它们都会与宗教感情产生某种共鸣。所有这些情感都有利于道德观的发展:它们会激励人们跳出自身利益的狭隘天地。它们会使受到日常生活习惯和琐碎物质利益窒息的灵魂,重新恢复那种开朗、那种雅致、那种高尚。爱情在这些感情中最为复杂,因为它的目标使人产生一种特殊的享受,因为那个目标离我们很近,导致利己主义。另一方面,宗教感情在这些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