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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元前8—6世纪的希腊世界——城邦制度的最后完成(2/2)

是梭伦”(阿德科克语)。

    梭伦改革

    梭伦是贵族分子,以鼓动和领导对麦加拉的战争,夺回萨拉米闻名。公元前594年梭伦被选为首席执行官,并授权为仲裁者和立法者,并被视为“民选调解官”。梭伦就任以后,第一件重大的改革是“解负令”(Seisacktheia),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保障小块农地的水源;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流落异邦的人,也都回来了。为了使“解负令”得以贯彻,也废除了与土地无关的工商业债务,但不禁止改革以后的工商业信用。其次是禁止输出谷物,准许输出橄榄油到国外,使雅典农业迅速过渡到集约性的果园与园圃经营,这是当时有条件输入粮食后改变阿提卡农业经济结构的带根本性的措施。后来又公布遗产自由,禁止奢侈,限制葬礼的浪费和铺张。这和孔丘提倡的厚葬和“三年之丧”恰成对照。梭伦立法的根本原则是承认私有财产,容许土地的转让和分割,这使得人们放手创办企业,推动了经济活动。

    梭伦为了发展雅典的手工业(我们记得,此时正是科林斯陶瓶独霸市场的时代),允许外邦人获得雅典的公民权。梭伦立法关于杀人罪的处理,保持了德拉孔法典的规定。他的法典禁止对他人包括奴隶在内的暴力伤害,从而使奴隶得到相对的人身安全。

    梭伦立法,废除贵族在政治上的世袭特权,而代之以财产法定资格。他的法律规定雅典公民分为富农(原称“五百斗级”)、骑士(这二级养得起马,应征为骑兵)、中农(原称为“双牛级”构成重装步兵)、贫民(构成轻装步兵,担负军中杂役)四级,全部有参加公民大会(Ecclesia)的权利。公民大会直接选出执政宫,和其他执政人员如司库和执行法庭判决的“十一人”等,这些公职只有最上层阶级的公民才有被选举权。国家重要政务都要由公民大会通过,提给公民大会议案的预审工作则由新设立的“四百人议事会”担任。元老院的任务现在是保证国家法律不受破坏,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它的最初成员由梭伦选任,以后,凡执政官任期终了,经审查政绩后加入元老院,并终身任职。“四百人议事会”的成员由四个部落各选100人组成,因为,他负责预审提交公民大会的议案,它实际上执掌最高政权。元老院和议事会两者,梭伦比之为船上的两只锚。

    梭伦首创了陪审法庭(Heliaea of the Thesmothetae)的新制度。“Heliaea”的原意为集会,陪审法庭的原意当是“作为法庭的公民大会”(Assemb1y

    as A Court),其实际状况,不外行政官员于市集日在市场上审理讼案,而由有空暇时间的若干公民参加。但是把这种办法制度化起来,则是司法上民主化的重要措施。史家还认为,后来成为雅典民主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人民对执政官在其任期终了时实行的政绩审查,是人民这种“参与审判”的权利的推广。

    梭伦改革的经济后果

    梭伦的“解负令”规定免除一切债务,并且竟得以和平实行,在古代史上是罕见的例子。梭伦当时的地位是民选调解官,亦即民选的独裁者,具有僭主那样的专政权力。也许因为当时高利贷所引起的社会动荡已经到了岌岌不可终日的程度,这个调停于敌对阶级之间的独裁者才得以使“解负令”贯彻下去。然而“解负令”并不是平分土地,所以贵族阶级祖传的土地,亦即非因高利贷收进的抵押土地仍归贵族所有,贵族阶级的优越经济地位并没有受到摧毁性的打击,所以“解负令”实际上是一种改良主义的措施。虽然如此,废除债务,连同其他的经济措施,如改革币制,改革度量衡制度,吸收外籍技工等等,确实鼓励富裕阶级以其财富投入工商业,从而使无地人民获得就业于农业以外的职业的机会。他的限制谷物输出,鼓励橄榄油出口的政策,也推动小农发展集约经营的园圃农业。这些都说明雅典迅速地从一个农业区域发展为工商业区域。从此雅典处于“东方希腊”与“西方希腊”海道中心的优越地位,以及它的天然良港庇里犹斯(Pireaus)和法勒隆(Plialerum)日益发挥其作用,不久雅典就成了希腊世界第一个工商业城邦。梭伦所奠定的雅典的经济发展路线,不是传统的“分裂繁殖”路线,不是广泛殖民于海外,而是相反地保持了人力资源于国内,使纵横不过百里的一个小区域发展成为乡郊有小康的农业人口的大工商业城市,从历史观点说来,这无疑是很大的成功。

    梭伦改制的性质及其演变

    梭伦政制,以财产多寡区分公民为若干等级,最低一级的平民,有选举权而无被选举权,议事会成员,行政官员一律由选举方法产生,按照希腊的政治概念,这是一种金权政治(Timocracy),而不是民主政治。所谓民主政治(Democracy)必须是平民占统治的政体,必须不论财产多寡都有资格被选任为议事会成员及行政官员,而其选任又必须用拈阄方法,这样全体公民才有可能全部有轮流任职为议事会成员或陪审法庭成员的机会,议事会成员有可能全都有成为议长委员会成员的机会。至于议长委员会,则每年由议事会改选若干次,每届任职若干天,主持全部政务。这样,在议事会全部任期内,又使所有议事会成员都有机会参加议长委员会主持政务。雅典采用这种制度,始于梭伦以后70年的克利斯提尼(C1eisthenes)时代。至于梭伦政制给平民的,则不过是在公民大会内发言与表决、选举的权利,这种权利,充其量只能阻止上层阶级对平民的过分剥削,当上层阶级势力大时,甚至这种阻止作用也难完全达到,于是平民的权利就只剩下在那里发抒一些愤懑不平的感情而已。

    但是梭伦的金权政治对于当时的雅典还不失为一次革命。我们不能忘掉改革以前的雅典是贵族阶级的寡头专政,平民不仅无权议政,而且处于债务奴役的状态。改革以后,贵族阶级固然还是当政的阶级,然而非贵族的富裕农民也成了当政阶级,从前实际上并无公民权利(不算做Polites——“城邦的人”即公民)的平民,现在在公民大会中也听得到他们的声音了,这显然是一种革命性质的变革。

    梭伦公民资格中以“资”为根据的财产,原来仅限于土地财富,这是当时雅典社会的农业性质所决定的。稍后,工商业迅猛发展,计算财产资格时把非土地财富也包括在内,贵族权力进一步削弱。又因为计算标准改按货币不按实物,而物价则逐步高涨,结果雅典公民中因财产资格的限制而没有被选举权的逐步减少,终至寥寥可数。政制的这样逐步民主化,并非梭伦初意,而是历史演变的结果。

    作为立法者的梭伦

    史家考证,梭伦立法并非全部都出于他的创造。梭伦曾经商海外,周游列国。“金权政治”制度,科罗封、伊奥利亚、库梅、卡尔西斯、爱勒特里亚实行于雅典之前,基俄斯则新近实行民主政治,这些成例,大概是梭伦立法的来源。然而梭伦政制并不是拼凑这些成例的结果,而是针对雅典的现实情况所制订的制度,其间有周详审慎的判断,也有冒风险的创造,为希腊的城邦政制开辟了一条“主权在民”的新路。事实上希腊世界进入“主权在民”的时代始自梭伦立法,梭伦立法为建成一个繁荣强大的雅典准备了条件,也唯有这个“最卓越的城邦”的活生生的例子,才能够把希腊世界推进到这个阶段。

    梭伦法典,在财产、继承,犯罪的惩罚等等方面都有革新,他的法典又以其完善、简洁、富于弹性为后世所称道。它是亚历山大征服以后希腊主义诸王国法典的楷模,在罗马帝国时代它通行于帝国旧希腊地区,是罗马法的“竞争对手”。法典原文保存于雅典议事会堂,并在市场上立柱公布。从此以后,雅典进入“法律”统治,亦即希腊语所称为优鲁米亚(Eunomia)时代。斯巴达实行来库古的“口传约章”(Rhctra)时间略早于梭伦立法,历史上也称为优鲁米亚。希腊城邦制度中的法治传统,遂于此奠定。

    梭伦离职

    梭伦的改革,虽然调解了各敌对阶级之间的激烈冲突,发展了经济,一时形成了雅典社会的团结,积极参与了当时近邻同盟的纷争,加入近邻同盟,获得了同盟的投票权,但因贵族丧失太多,不甘心于自己的失败,无地平民没有满足他们的土地要求,两者之间还存在着深刻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民选调解官”,拥有大权,享有无上威望的梭伦,有理由无限期保持他的政权,成为雅典的僭主。何况公元前6世纪初期,是希腊世界僭主政权盛行的时期。此时科林斯僭主伯利安德,米利都僭主司拉绪布卢,西息温僭主克利斯提尼在位,小亚细亚、西西里和大希腊各邦到处是僭主盛行,优卑亚岛上著名的铜城拥有大批殖民城市的邦卡尔西斯也在僭主统治下,而且梭伦的朋友们都劝他建立僭政,不要“鱼在网中,却让它跑掉了”。但是,梭伦坚决不为所动。又鉴于贵族对他责难,平民对他不满,要拥立他为僭主的朋友们对他叽嘲,他伫立海滨“好像一群猎狗包围中的狼”。最后,他要求雅典人立誓保持他的法律,他放下了政权,离开雅典到海外漫游去了。

    在僭主盛行的时代,像梭伦一样的“民选调解官”,有机会建立僭政,而自动放弃政权的,还有累斯博斯岛上米提利尼的彼塔卡斯(Pittacus),他和梭伦都被列为“希腊七贤”之一。

    雅典的党争

    梭伦离职后,雅典长时期陷入党争之中。当时雅典党派分为“平原派”,由据有平原土地的贵族组成;“海滨派”,以工匠商人为主;“山居派”,主要为无地少地的山属平民(饶有兴味的是,长时期中三派领袖都是著名氏族出身的贵族分子,这种状况一直继续到雅典民主的极盛时期——希波战后到伯罗奔尼撒战前的“伯里克理斯民主”时代)。这三派最初联合起来驱逐了企图僭窃政权的执政官达姆斯阿斯(Damasias,公元前580年),继以麦加拉重新夺取了萨拉米,发生了雅典与麦加拉的一次战争,一个贵族分子庇色斯特拉托(Peisistratus,普鲁塔克说他是梭伦的亲戚)在此次战争中立了战功,成为“山居派”的领袖(公元前570年)。他以诡计得到公民大会的同意,建立了一支50人的个人卫队,建立了僭政(公元前560年),平原派和海滨派立即联合起来把他赶下了台。大概他下台后还留在阿提卡,同年,他和海滨派结合起来恢复了僭政。三四年后他和海滨派分裂,僭政倾复,他被逐出雅典(公元前556年),由海滨派领袖麦加克利斯(Megac1es)当政。

    庇色斯特拉托被逐后住到色雷斯海滨的卡尔息狄斯(Cha1cidce)半岛(我们记得那里有许多希腊人的殖民城市)的西北,联合当地乡居人民建立了一个城市(后来发展成为有名的希腊城市安菲玻里Amphipolis),开发著名的旁加优斯(Pangaeus)银矿,积聚了一批财富,和马其顿王、提佛人(Thebans)、阿尔哥斯人(Argives)建立了良好关系,和纳克索斯岛的一个富有的冒险家里格达米斯(Lygdamis),一个想在纳克索斯岛建立僭政的野心家结合在一起,成立了一支雇佣军。这个时期,雅典本国,因库隆暴动杀害暴动者被放逐的阿克密尼德家族已经回国,政权掌握在他们手里。

    庇色斯特拉托被逐后的第十年(公元前546年)得到优卑亚岛上爱勒特里亚的帮助,在那里集合了他的部队,并在阿尔哥斯1000名军队的帮助下,进军雅典。雅典“山居派”起为内应,雅典当局征集公民军起来抵抗,结果防军溃散,各自回家,敌党逃亡,庇色斯特拉托僭政于是确立,里格达米斯也成了纳克素斯的僭主。塞莫斯著名僭主波利克拉底(Po1ycrates),是在庇色斯特拉托和里格达米斯帮助下才得以上台的。

    庇色斯特拉托僭政的性质

    据普鲁塔克的《梭伦传》,庇色斯特拉托建立僭政的时候,梭伦已倦游归来,他全力反对僭政,他号召雅典人起来抵抗僭政,即在庇色斯特拉托势力已经巩固的时候,他还坚持这种立场,始终不渝。但是庇色斯特拉托的僭政,实际上贯彻了梭伦立法的根本精神。“山居派”的土地要求,现在可以没收逃亡贵族的土地来予以满足了,梭伦法典全部保存下去,梭伦创立的一切国家机构也照旧存在,不同的是,现在在全部机构之上高踞着一个权力无边的僭主,他的意志是不可违背的。庇色斯特拉托和一般的僭主一样,不称王,他的正式职衔是什么,我们不知道。他表面上十分尊重“宪政”,他本人可以应元老院(执行最高法院职权)的传询到庭受审,自行辩护。他征收农产品的1/12或1/10的所得税,借此,他贷款给新获得土地的小农,加以在他统治下雅典有长期的和平,橄榄树普遍长成起来了。他组织“巡回审判”到村中去处理诉讼事宜,免得庄稼人浪费时间和精力上城诉讼。在他统治下,雅典油酒出口增加,陶器业发展起来了——不仅作为容器的粗陶,雅典的精美陶器开始代替科林斯、西息温占领了国外市场。他发展海外贸易,发展造船业,城市居民增加了。他从米提利尼手里夺得了黑海入口处的息基昂(Sigeum),借以保证黑海的粮食进口和油酒及工业品的市场,并委任他的非婚生子为那里的总督。附带说说,平原派的领袖庇色斯特拉托的政敌米太雅德(Miltiades)在息基昂对面欧洲一边的一个大半岛克索尼苏斯(Chersoneses

    即构成达达尼尔海峡北侧的欧洲大陆的突出部分)上,建立了一个住有色雷西亚(Thracian)多龙西(Dolonci)人、并在希腊人保护下的小国家,米太雅德成为他们的僭主。这个贵族,后来在希波战争中回国参战,作出重大贡献。

    庇色斯特拉托统治下的雅典开始建设城市,从商业和租税得来的财产,用来兴办巨大的公共建筑物。

    公元前527年,在长期的和平统治之后,庇色斯特拉托病死,他的儿子继为僭主。后来的雅典人把庇色斯特拉托统治的20年看做太平盛世,确实雅典发达起来,强盛起来了。他的僭政是梭伦坚决反对的,但是他客观上实现了梭伦立法中许多好东西,虽然僭主政治和梭伦立法的根本原则背道而驰。

    僭政倾复与克利斯提尼改革

    庇色斯特拉托的儿子不孚众望。公元前514年,发生了哈摩狄阿斯(Harmodius)和阿利斯托斋吞(Aristogiton)刺死庇色斯特拉托次子希帕库斯(Hipparchus)的事件。这次刺死案件出于私仇,但是后来雅典人把这个首先起来打倒僭主政体的人尊为英雄。此事发生后,庇色斯特拉托长子希比亚(Hippias)还继续当政,然而心怀疑惧,戒备森严,大举迫害政敌。除他的雇佣兵外,不许雅典人拥有武装,成了真正的暴君。在国外,庇色斯特拉托在世时一贯实行的睦邻政策,也因国际局势的推移,和他的儿子们的举措失当而未能继续下去。此时波斯帝国已经臣服了小亚细亚诸希腊城邦,那里的僭主都是波斯帝国的儿皇帝,而希比亚却选中了拉姆普萨卡斯(Lampsacus)的僭主,波斯大王的宠臣为女婿,这表示他现在希望依靠波斯的力量来维持他摇摇欲坠的统治。公元前510年,留居克索尼苏斯的阿克密尼德族人由麦加克利斯的儿子克利斯提尼率领,从彼奥提亚武装回国,然而未能成功。最后,斯巴达王克利奥密尼斯(Cleomenes)率领大军经麦加拉进入阿提卡,希比亚的雇佣军和他的同盟特萨利亚的骑兵败北,希比亚被逐围守雅典卫城,经过谈判,以不伤害他家被俘的子女为条件,他答应离雅典到息基昂。于是庇色斯特拉托朝的僭主政体结束,雅典政权归于克利斯提尼手中。

    克利斯提尼本身是雅典著名氏族的贵族,他的母亲是西息温著名僭主克利斯提尼的女儿,但是当时雅典贵族阶级的党“平原派”的领袖是伊萨哥拉斯(Isagoras)。僭主希比亚是由斯巴达的武力倾复的,斯巴达的政策,一贯是推倒僭主,建立贵族政体,这一次,他们也力拥伊萨哥拉斯上台。公元前508年伊萨哥拉斯果然当选为执政官,克利斯提尼一时失败了。但当伊萨哥拉斯要把僭主时期的公民名单进行审查,并将其中僭政时期获得公民权而显然并非贵族阶级的人洗刷出去的时候,克利斯提尼起来维护他们的权利。这是两个贵族分子争夺政权的斗争中必然要采取的策略,但是就是这种斗争,却反映了雅典社会的阶级斗争,而克利斯提尼是站在工匠商人和平民这一边的。

    克利斯提尼再度当政,并实行了他的著名改革。其间,斯巴达曾再度干涉,几经曲折,克利斯提尼在人民支持下击退了斯巴达的干涉军。伊萨哥拉斯随同斯巴达干涉军流亡国外,克利斯提尼的改革顺利实施了,雅典民主进一步巩固了。

    克利斯提尼改革的要点

    克利斯提尼在政制上的改革主要为以下三点:

    一、根据地区原则划分阿提卡的基层组织。阿提卡被分成三个区域:(一)雅典城及其近郊;(二)内陆中央地带:(三)沿海地区。每个区域分为十个部分,名为三分区(Trittys)。三个区域的一个三分区合在一起成为一个部落,这种部落并不是集合在一片毗连的地带的部落,而是跨三个区域的一种人为的集合,它唯有在公民大会表决期间才得集合起来。这样的组织方法,既依地区原则打乱了氏族传统,又打破了从前的“山居派”、“海滨派”、“平原派”等按经济发达程度不同的地区,结集成为党派的旧例。从此,以氏族为基础的贵族势力极大地消弱了,旧日党争据以划分的界线也不再存在,于是僭主复辟的依靠消弱了,雅典今后的政治派别的划分也要按照新的原则了。

    三分区之下的基层单位是“自治村社”(Demos),在农村地区是村落,在城市及近郊的当然按街坊划分。每个区域内的一个三分区,有的辖本区的一个村社,有的辖几个,所以全阿提克部落和三分区的数目一直保持不变,村社则逐渐增加,克利斯提尼时代有100个村社,300年后增为174个。

    村社是一种经济性的、行政性的、宗教性的、军事性的同时也是政治性的单位。招募重装步队,和用抽签法选出陪审员,都在村社内举行。村社男丁,18岁由民选村长登记入公民和兵役名册,被认为有执干戈以卫社稷的义务,也有出席审判的权利。20岁起,他就是一个全权公民。

    二、克利斯提尼的议事会人数为500人,称500人议事会,以代替以前的400人议事会。议事会由每个部落选出50人组成。部落内代表人数则按村社大小分配。选举方法用抽签法,每个公民一生内都有机会成为议事会成员。

    议事会选出议长委员会,共50人。这50人分为10个组,每组5人,每组轮流主持日常政务35—36天,所以,在议事会的一年任期内,每个议事会成员都有一次成为主持政务的五议长之一。

    每个部落选出一个将军,统率本部落征集的公民军,并组成一个“十将军委员会”统率全军。以后,雅典最高政权实际上操在“十将军委员会”手中。

    有资格选任为议事会成员的,还限于公民中富农和骑士两级。在它以下的中农和贫民两级仍不得选任为议事会成员。

    三、陶片放逐法是克利斯提尼法典中最富特色的一种制度。每年春季,召开一次非常公民大会,用口头表决是否要实行陶片放逐,换句话说,决定公民中是否有人危害了公民自由,必须加以放逐的。假如指出了其人,就召集第二次公民大会,每个人在陶片或贝壳上写下他认为危害公民自由的那个人的名字。凡被大多数投票判决有罪的人,就要离开雅典,为期10年,但是他的财产不被没收,期满回来,他以前的一切权利也随之恢复。

    陶片放逐法表明当时雅典公民绝大多数人识字,能写。此法目的原在防止阴谋夺取政权的僭主政变,曾经起过巨大作用。希波战后,僭主政变的威协实际上不再存在,这个制度还维持了一个时期,不过那时已失其原意,成为党争的工具了。

    雅典民主的确立

    雅典政制,到克利斯提尼改革为止,确实兼具“主权在民”和“轮番为治”的两个特色。梭伦、克利斯提尼所建立的这种制度,虽然中间还经历一些曲折,到公元前4世纪末亚历山大征服为止,基本上没有变化。甚至亚历山大征服以后,雅典事实上已经丧失主权国家地位,沦为马其顿王国的附庸,以及后来被罗马征服,雅典沦为罗马统治下一个自治城市的时代,政制的某些方面还保持了下来。

    倘使我们回顾这种政制建成的过程,我们可以历数以下各点:(一)库隆暴动,动摇了古老的贵族寡头专政;(二)德拉孔立法,贵族作出了某些让步,但那是属于贵族巩固他们已经动摇的经济和政治统治的企图;(三)在严重的阶级矛盾面前,雅典没有经历一次暴力革命,找到了梭伦这样一个民选调解官,初步建立了民主制度;(四)庇色斯特拉托的僭政,客观上起了贯彻梭伦改革的作用,从此以后,贵族阶级独占政权的那种旧秩序再也不可能恢复了;(五)雅典人民推翻僭政,实行克利斯提尼的改革,雅典民主从此确立了下来,回顾这个过程时可以发现一种饶有兴趣的现象,这一连串历史事变中起了某种主导作用的人物,全属于贵族阶级,甚至克利斯提尼的改革,也留下了几个贵族世家之间争夺政权的某种痕迹。不过这种现象,历史上是屡见不鲜的。民主政治建立初期,文化知识和政治经济事实上是贵族阶级独占的。当经济基础和时代潮流决定历史演变趋向的时候,贵族分子有的出于个人的信念,有的纯粹为了满足个人的野心,投向人民方面,成为民主政治的斗士,这是一种合乎历史规律的现象。其中某些人,如棱伦,具有伟大的人格,让“已经进网的鱼跑掉”,而不愿僭窃政权,则为世世代代的后人所敬仰。

    希腊城邦制度的最后完成

    雅典民主确立于公元前6世纪之末,其间经过一个庇色斯特拉托的僭政时期。庇色斯特拉托僭政时期,正是希腊世界诸国普遍为僭主所统治的时期——小亚细亚诸邦,大希腊与西西里、希腊本土科林斯,西息温、麦加拉、卡尔西斯等经济比较繁荣的诸邦亦然,唯有斯巴达保持古老的贵族政制原则,始终保持反对僭主。雅典推翻僭主,固然有斯巴达的帮助,但斯巴达指望雅典恢复贵族寡头专政。雅典则不仅维护了梭伦改革的原则,还向民主化方面继续跨出了一大步,为希腊诸邦做出了范例。克利斯提尼以后不久,就发生了希波战争。战后雅典在经济实力上超过米利都、科林斯,在军事实力上超过了斯巴达,不仅后来雅典同盟加盟诸国奉它为盟主,它事实上还成为全希腊的楷模,它的民主制度成为各邦效法的榜样。例如,雅典政制中最具特色的陶片放逐法,据考证,就有米利都、阿尔哥斯、叙拉古、麦加拉四国仿行。公元前5世纪以后,希腊各邦政制还是五花八门,各具特色,而且也变化多端。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据说就搜集了150多个实例,作了比较研究写成的,现在我们读这部著作,还可以看到希腊政治的十分复杂的多样性。但是,大体说来,除早期和后期的僭主政治而外,我们可以有把握地说,“主权在民”与“轮番为治”总是它们的共同的特色。所以,我们说雅典民主的确立,就是希腊城邦制度的最终完成,大体是符合事实的。

    第四节 僭主、立法者和民选调解官

    希腊政制演变中的僭主、立法者与民选调解官都不见于我国古代,这些概念也是我们所不熟悉的,本节对此分别略加解释。

    僭主——不合法的王

    希腊的僭主都不称王(巴西琉斯)。他们是事实上的**君主,他们都用一些谦逊的称号,如“终身执政官”、“全权将军”等等。僭主一辞,希腊原文为“Tyrannos”,转为拉丁字的“Tyrant”,近代西方把它用在很不好的意义上,中文译为“暴君”,是符合近代西方用法的。不过我国有些西方古代史的中译(如王以铸译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把此辞还译为“暴君”,则与古代的意义不合。瓦德·吉里考释此辞来历及其意义,颇有助于我们的了解,转录如下:

    “‘Tyraanos’也许是一个吕底亚名词,基格斯①就是一个大Tyrannos,是希腊僭主的榜样。这个名词从基格斯那里转用到伊奥利亚新上台的君主,诸如埃弗塞斯的米那斯(Melas),他的女婿司拉绪布卢,后来是米利都的大僭主。它从这里传播到(科林斯)地峡上诸城邦,然后又从那里传到西面……

    ① 吕底亚美阿母乡德(Mermnadae)王朝的创业君主。他原是吕底亚旧的侍卫,串同王妃杀了旧王坎道列斯,僭位为王,其时在公元前7世纪初。希罗多德生动地为我们讲述了他弑君篡位的故事,见I,7—13。

    “‘Tyrannos’这个称号是新奇的,外来的,它确实并不表达什么污辱的意思,这个称号上之于诸神(Zens Tyrannos,有“至尊的宇宙”的意思),在希罗(Hero)的Ionic中,它似乎和巴西琉斯完全是同义的。但是英雄时代以来巴西琉斯这个辞已经集合了敬畏之念,‘Tyrannos’则具有批判的、玩世不恭的希腊文艺复兴时代①的色彩,僭主依靠的是尚未成熟的平民的意志,而不依靠已经确立下来的法律。他的权力来自环境,并非得自神授。环境或者意志变了,他的使命也就结束了。他决没有忠顺的贵族阶级的基岩,也得不到这个阶级能够给予的社会认可和宗教的批准。”(瓦德—吉里:《多里安城邦的兴起》,第Ⅲ卷第22章,The Growth of the Dorian state,by

    H.T.Wade-gery,ch.22,vol.Ⅲ,c.a.h.

    )

    ① 西方史家常把克里特-迈锡尼文明列为希腊的灿烂的古代,把多里安人入侵以后的四五百年比拟为近代西方以前的黑暗的中世纪,把公元前7世纪继荷马、希西阿兴起的抒情诗时代比之为近代西方的文艺复兴。

    这就是,僭主是事实上的王,然而王权起源于宗教色彩浓厚的古代,王权周围围绕有神祐的光轮。僭主崛起于希腊的“人文主义时代”,他在希腊那些蕞尔小邦的城市居民,特别是其中的贵族和知识分子眼中,是和自己一样的凡夫俗子,所以他的周围怎样也蒙不上一层神秘的天命。所以,虽然王和僭主事实上同样是最高政权的篡夺者,王被视为合法的首领,僭主则被视为不合法的,或非宪政的政权僭窃者。“僭主”着重地译出了“Tyrant”一词中政权篡夺者的意思,使用这个译语,显然比使用“暴君”一词要妥善一些。

    僭主是城邦特殊条件下的产物

    如果着重于僭主一词的篡夺者或僭窃者的意义,那么,我国战国时代分晋的三家韩、魏、赵是僭主,取代姜齐的田成子是僭主,崛起草莽的刘邦也是僭主。然而两千多年来我国史家虽有直书弑君的传统,虽有正统非正统之争,都从来没有僭主这个概念。一切开国皇帝,无论是农民暴动中崛起的刘邦、朱元璋,无论是欺凌孤儿寡妇的赵匡胤,无论是挟天子以令诸侯,终于达成“我其为周文王乎”的曹操,都是“奉天承运”的天子。其实,往上推溯,被孔丘捧到天上的文武周公的道统,从殷商“法统”的观念来看,又何尝不是僭主?

    开国帝王吹捧为“奉天承运”的天子,不仅我国古代有,希腊罗马文明传统中也有。马其顿亚历山大征服波斯,威行天下,希腊的知识分子纷纷尊他为神。罗马的凯撒,死后被祀为神,这是共和罗马转为帝国罗马必不可少的宗教上和思想上的准备。然而城邦希腊的**君主却被称为僭主,永不能获得“神授王权”的尊荣,这是城邦特殊条件下所产生的结果。

    希腊城邦是一些蕞尔小邦,一个城市及郊区就是一个国家,它们不像广大的领土国家那样,可以在王国中央建成一个住居着王室及朝廷以及为王室及其朝廷服务的形形色色人员的王都。这样一个王都,唯有广大领土的国家才供养得起。同样,也唯有有这样一个王都,王权才能用辉煌的宫殿、神庙、仪仗、御林军装饰起来;又唯有有这些装饰,“奉天承运”的谎言才能发生效力。蕞尔小邦的希腊城邦,僭主周围虽然围绕着一批雇佣卫队、顾问、和战友,但规模究竟有限。深宫幽居,故示神秘,森严戒备,盛饰仪仗,都是他们所办不到的。而他们兴起的时候,又值希腊古代王权传统已被航海、贸易、神人同形的宗教,人文主义的文艺所摧毁,贵族阶级亦即知识阶级充满着一种“玩世不恭”的不信神的精神的时候,要把他们属于他们侪辈的,只因为手段高明,获得了政权的僭主尊为神祐的王是绝对办不到的。于是这些事实上的**君主,只能是僭夺者和篡窃者的僭主了。

    希腊僭主,也有力图建成工业的,叙拉古三次出现大僭主,头两次的机伦(公元前5世纪前期)和岱奥尼素(公元前4世纪前期)都有战胜迦太基的武功,他们力图建成王业的手段,有依靠雇佣军臣属周围城邦,以及把附近希腊城市的居民迁到叙拉古以扩大该城,并在该城地势险要的一角,建设堡垒林立,警备森严的王宫。确实,假使不通过兼并把城邦转化为领土国家,蹂躏城邦制度中的战士-公民这个因素,用强力把它转化为臣民-雇佣军制度,假如不建立宏伟森严的王都及王宫,僭主永远转化不成为奉天承运的“王”。希腊史上,做到这一点的,除西西里而外,还有一个南俄的旁提卡彭。格拉脱说,两者有一个条件是相同的,即他们周围有希腊化或半希腊化的当地人民成为雇佣军的来源,这是那里僭主传统强烈,得以从僭主转成王业的原因。其他地方,无论是早期僭主还是晚期僭主,总不过是僭主而已。

    亚里士多德论僭主

    身为亚历山大老师的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对王政是竭力加以美化的,对僭主则很不恭敬。他的《政治学》中,多处论到僭主,满是叽嘲的口吻,他说,有一种僭主政体是:

    “单独一人统驭着全邦所有与之同等或比他良好的人民,施政专以私利为尚,对于人民的公益则毫不顾惜,而且也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限制他个人的权力。”(第203页)

    他也纵论僭主的“僭术”:

    “相传……僭主司拉绪布卢(米利都)曾遣人间计于另一邦(科林斯)的僭主伯利安德。伯利安德正站在黍田之间,对使者默然不作答,而以手杖击落高而且大的黍穗,直至黍穗四顾齐平而止。使者不懂他的用意,就这样去回报主人,司拉绪布卢听到了,心里知道伯利安德是在劝他芟刈邦内特出的人。”(第155页)

    “(僭主)还须禁止会餐、结党、教育以及性质相类似的其他事情——这也就是说,凡是一切足以使民众聚合而产生互信和足以培养人们志气的活动,全都应加预防。此外,僭主也须禁止文化研究及类似目的的各种会社。总之,他应该用种种手段使每一个人同其他的人都好像陌生人一样。……僭主还要使住在城内的人民时常集合于公共场所,时常汇集在他的宫门之前。这样僭主既可以借以窥察人民的言行,也可由此使大家习惯于奴颜婢膝的风尚……”(第292页)

    “僭主的习惯就是永不录用具有自尊心和独立自由意志的人们。在他看来,这些品质专属于主上,如果他人也自持其尊严而独立行事,这就触犯了他的尊严和自由;因此僭主都厌恶这些妨碍他的权威的人们。僭主还有宁愿以外邦人为伴侣而不愿交接本国公民的习性……他们感到外邦人对他们毫无敌意,而公民都抱有对抗的情绪。”(第294—295页)

    初期僭主的历史作用

    然而亚里士多德是奴隶主利益的拥护者,他也激烈反对平民政权(他所称的“民主政体”),力主平民有权参与议事或审判的贵族政体,因为当政需要贤人,而唯有贵族才是贤人。既然如此,他当然不会懂得初期僭主在历史上还起过巨大的作用。

    公元前7至6世纪的僭主,史称为初期僭主,以别于伯罗奔尼撒战争以后战乱频仍的时代中,依靠雇佣军起家的军阀,僭窃政权的那些僭主,即所谓后期僭主,他们所处环境不同,所起作用各异,大体上矛头是针对民主政体的,西西里的阿加托克利斯(Agatocles,公元前3世纪)即其一例。初期僭主所取代的政权,大体上是贵族寡头政体,所依赖的力量,是无法忍受经济上惨遭剥削和政治上绝对无权的农奴或平民。他们当政以后念念不忘的固然是一己的或家庭的私利,可是为此他们就必须采取牺牲贵族,有利于民的政策。上引瓦德·吉里文中所说,他们“依靠的是尚未成熟的平民的意志”,是说得很对的。因为如果平民已经在政治上成熟了,他们就无须依靠僭主来贯彻他们的意志,他们可以自己起来革命,建立民主政体,或者,至少利用平民意志的贵族,已经不能建立僭政,只能在民主政体的框架中获得一己的领导权了。正是因为两个彼此敌对的阶级,一个已经统治不下去,一个还未成熟到可以统治,两个阶级之间的斗争胜负不决,行将两败俱伤,于是才出现凌驾于两个阶级之上的僭主**政体,用强力来把社会维持下去。公元前7至6世纪希腊世界的普遍状况是:继僭主政体以后,出现了普遍的民主政治时代,僭主政体所起的,正是从贵族寡头专政到民主政治的过渡作用。

    上述这种历史过渡作用,在某种程度上也见于小亚细亚诸邦作为吕底亚、波斯藩臣儿皇帝的那些僭主。那些城邦工商业一般比较发达,传统的负担较少,从贵族政体向民主政体的过渡理当较为顺利,而在外力干涉不到的地方,例如累斯博斯、米提利尼、基俄斯等岛屿,也确实是民主政体发源之地。吕底亚、波斯的进犯打断了正常的历史进程,那里普遍出现了僭主,而且是儿皇帝式的僭主,这是和希腊本土的科林斯、雅典不同的地方。然而这些僭主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所采政治一般不能违背压抑贵族,加惠平民的常例。这样,上面所说僭主政体的历史过渡作用在他们身上也或多或少地体现出来了的。但是“过渡作用”总限于一个短暂的时期,僭主的第二代第三代又无例外地愈来愈陷于贪婪、残暴与无能,这是“城邦的人”——公民所忍受不了的。公元前5世纪初,小亚细亚藩属波斯的城邦反抗波斯统治的起义,事实上同时也是反对僭主统治的起义。希波战争的胜利,也使那些地方的僭主政体一扫而空了。

    民选调解官

    当城邦的阶级斗争激化,需要一个独裁者来调解敌对阶级的利益的时候,希腊有过民选调解官①或民选独裁者的例子,雅典的梭伦,米提利厄的彼塔卡斯是著名的两个例子。亚里士多德认为民选调解官“约略相当于公举的僭主,……这种统治职位有时及于终身,有时为时若干年,或以完成某些事业为期”。吴寿彭考证:

    ① 缪灵珠所译塞尔格耶夫《古希腊史》中,译“Aesymnites”为“民选官”(第154页)或“民选调停官”(第182页),吴寿彭所译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译此词为“民选总裁”。

    “‘艾修尼德’(Aesymmites)这名称见于荷马《奥德赛》者为运动会中的裁判员,见于亚里士多德残篇者为库梅(Gyme)执政官的通称。这里所述具有特大权力的“民选总裁”制度,米利都古代……和优卑亚古代……都曾有过,哈里加那苏(Halicarnassus)的狄欧尼修(Dionysuis)《罗马掌故》……说,希腊城邦的民选总裁和罗马的‘狄克推多制’(独裁制)相同,世人往往视为僭主。”(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160页译注)

    这里所说的类似僭主是指他们具有独裁权力,而不是指他们是“僭窃政权者”,因为他们既是民选的,就谈不上什么僭窃政权了。而且梭伦和彼塔卡斯两人有一切机会可以建立世袭的僭政,然而任期届满时都自动放下政权,更不类僭主行径。大征服以前,共和罗马时期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不止一次选出独裁官,当民主政制还富有生命力,兵制还是公民军的时候,这些独裁官也都任满离职,并未企图僭窃最高政权。所以,民选调解官和僭主一样,都是城邦制度的特殊产物,**主义盛行的“东方”,是不可能产生这类史例的。

    僭主和民选调解官何以不见于我国古代

    然而,当我们说僭主或民选调解官是凌驾于两个敌对阶级之上的国家权力,它是城邦制度的产物的时候,事实上已经隐默地设定了一个前提,即城邦政治是一种阶级政治。说得具体一点,那就是指在通常的不需要什么僭主或民选调解官的状态下,城邦政权掌握在利益互有冲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阶级中的一个阶级手里,而城邦的法律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显然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实质,马克思恩格斯对于法国两个拿破仑**主义皇朝的分析,事实上也就是我们对于希腊初期僭主的历史作用的分析。这里我们要提出一个问题,既然僭主,民选调解官之类的史例不见于我国古代,也不见于一切**主义的“东方”,那么,上述国家学说又应该如何具体应用于我国和“东方”?

    当然,我国古代和任何东方国家,阶级和阶级斗争是存在着的,而且是十分深刻的。然而**主义政治有一点显然完全不同于城邦政治:那里不许可社会的各个阶层组成为政治上的各个阶级,那里没有以其政纲体现与代表不同阶级的利益的政党或政派。**主义政体自以为“抚民如抚赤子”,亦即一切阶级无论其利害如何不同,均被视为皇帝的子民,皇帝自命为一视同仁地照顾他们的利益,不许结党,不许发表不同于皇帝的政见,不许干预皇帝的施政。事实上,一方面皇朝残酷地剥削人民,成为人民利益的最大的敌对者,一方面,皇帝的庞大的官僚机构又每日每时在产生出来新的贵族阶级,帮助皇帝剥削与统治。这样,皇朝政权及其官僚机构自己处于敌对阶级中的一方,而又讳言阶级,严禁结党,阶级斗争就只好采取骚乱、暴动、农民战争和皇朝更迭的形态。在这种状况下,阶级政治的城邦制度的一切现象当然不会出现,皇朝政权也就决不是什么凌驾于敌对诸阶级之上,不使各阶级之间胜负不决的斗争弄到两败俱伤,使社会得以持续下去的一切暂时现象了。

    立法者

    立法者(Lawgiver)在希腊史上有两种意义:一是编纂法典,使之成文化,并予以公布的政治家兼法学家,旧邦如雅典的德拉孔,新邦如建城不久的西西里的卡塔拉(Catana)请卡伦达斯(Charondas)为之立法。第二种是梭伦、来库古等实现了社会和政治制度上的重大改革的立法者兼最高政权的执掌者。例如梭伦就在他“民选调解官”的任期内立了新法,改革了旧制,它们的历史意义,以前屡次说到,这里不再重复。

    立法者这个名词,是文艺复兴以后的西方人常常使用的名词,如孟德斯鸠、卢梭,这个名词在我国和僭主、民选调解官一样是陌生的。近人麦孟华(康有为的门生,见所著《商君评传》)说:“中国……数千年来未闻有立法之事,惟求之于二千年上,其有足与来库古、梭伦相仿佛者,于齐则得一管子,于秦则得一商君。”在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比拟也是可以的,但是管仲、商鞅是君主的顾问和大臣,而不是民选的调解官;他们的立法活动,是为君主谋富国强兵,而不是为了调整阶级关系;他们立法取消了世卿政治,但是所确立的政治制度是**政体。希腊的立法者,则把贵族政体基本上改变成了民主政体,甚至斯巴达的来库古也不算例外。何以两者间有此差别,看起来,上面的解释也是适用的。春秋战国时代,正当我国历史转变的关头,但是从殷商到西周、东周长期“神授王权”的传统,已经决定了唯有绝对**主义才能完成中国的统一,才能继承发扬并传布中国文明,虽然这种**主义使中国长期处于停滞不前,进展有限的状态之中,但这是历史,历史是没有什么可以后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