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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由一定环境所制约的经济生活的循环流转(1/2)

    社会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它的洪流中,研究工作者的分类之手人为地抽出了经济的事实。把一个事实称为经济的事实这已经包含了一种抽象,这是从内心上模拟现实的技术条件迫使我们不得不作出的许多抽象中的头一个。一个事实决不完全是或纯粹是经济的;总是存在着其他的——并且常常是更重要的——方面。然而,我们在科学中就象在日常生活中一样谈到经济的事实,我们是有同样的权利这样作的;也是根据同样的权利,我们可以写一部文学史,尽管一国人民的文学同它生存的一切其他因素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

    社会事实是(至少直接是)人类行为的结果,而经济事实则是经济行为的结果。经济行为可以定义为目的在于取得货物的行为。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谈行为的经济动机,谈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的经济力量,等等。可是,我们所要研究的只是目的在于通过交换或生产来取得货物的那种经济行为,因此我们将经济行为的概念限制在这种类型的取得上,而把那一比较广泛的领域留给经济动机和经济力量这些概念,因为在我们将要谈论的经济行为这个比较狭窄的领域以外,我们还需要经济动机和经济力量这两个概念。

    因此,经济事实的领域首先就是由经济行为的概念所限定的那个领域。每一个人都必须(至少是部分地)有经济方面的行为;每一个人都必须要么是一个“经济主体”(“economic

    subject ”,译自德语“Wirtschafts subjekt”),要么是依附于一个经济主体。可是,一旦各社会集团的成员在职业上各有分工以后,我们就可以区分两大类人:一类人的主要活动是经济行为或营业,另一类人的行为的经济方面相对于其他方面而言退居次要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经济生活是由一个特别集团的人来代表的,虽然所有其他社会成员也必须有经济方面的行为。于是这个集团的活动可以说是构成了经济生活,xaoXbv,这样说的时候就不再包含抽象,不管从这种意义说的经济生活同人们的其他重要表现所具有的一切关系如何。

    象谈一般的经济事实那样,我们也谈经济发展。说明经济的发展乃是我们在本书中的目的。在提出我们的论点以前,我们将在本章给自己提供一些必要的原则,并使我们自己熟悉某些概念上的设计,这些都是我们在以后所需要的。此外,必须为以后的论证提供一些可以比作是“把手”或“榫头”的东西,以便“掌握”公认理论的“轮子”。我完全摒弃了方法论上的注释这个武器。在这方面我只想大家注意到,本章所说的的确是经济理论主体的一部分,但在主要之点上并不要求读者具有今天需要特别为之论证的知识。其次,由于我们的论证只需要少数理论上的结论,我很高兴地利用了这样提供的机会,尽可能简单地表达我所要说的东西,不用专门术语,这就不免牺牲了绝对的准确性。但是,凡是在更加准确的表述的好处只存在于那些对我们没有什么进一步重要性之点的场合,我决定都采用这样一种办法。在这方面,我请读者参考我的另一本书。

    当我们探讨经济现象的一般形式,探讨它们的一致性或探讨如何去理解它们的关键时,我们在事实上表明了:我们在此刻想要把它们看作是某种作为“未知的事物”而需要加以研究的东西,需要加以探索的东西;我们想要对它们追本溯源,直到相对说来是“已知的事物”,就象任何一门科学对待它的研究客体一样。当我们成功地找到了两种现象之间的明确的因果关系时,如果起“原因”作用的现象是非经济现象,那么我们的问题就解决了。我们这样就完成了自己作为经济学家在当前这种场合所能够做到的事情,以后我们必须让位于其他的学科。反之,如果作为原因的因素它本身在性质上是经济的,我们就必须继续我们在阐释方面的努力,直至我们到达非经济的基地。这对一般理论和对具体事例来说,都是如此。如果我能说,例如,地租这个现象是由于土地质量的不同所引起的,那么经济上的解释就算已经完毕了。如果我能对某种价格运动追溯到对商业的政府管制,那么我就已经尽到了作为经济理论家所能尽到的责任,因为政府对商业的管制并不以通过交换或生产去获得货物为直接目的,从而不属于我们的纯粹经济事实这一概念的范畴。我们总是从事于描述把经济数据和非经济数据联系起来的因果关系的一般形态。经验告诉我们,这样作是可能的。经济事件有它们的逻辑,这是每一个从事实践的人都知道的,我们只不过需要自觉地准确地加以表达而已。在这样作时,为了简便起见,我们将考虑一个孤立的社会;我们在这个孤立的社会中也象在比较复杂的场合中一样,能够看到事物的本质,而本书所要研究的就只是这种事物的本质。

    因此,我们将要概述心中想象的经济机制的主要特征。为此目的,我们主要设想的是一个商业上有组织的国家,其中私人财产、分工和自由竞争居于统治地位。

    如果一个从来不曾看到或听到过这样一个国家的人,观察到有一个农民为在一个遥远的城市生产谷物去为作面包而消费,他就会不得不问,这个农民怎样会知道这个消费者需要面包并且恰好是那么多呢,当他听说这个农民根本不知道谷物是在哪里或由何人所消费时,他肯定会大吃一惊。更者,他还可能看出,谷物必须通过一些人之手才达到最终的消费者那里,而所有这些人也都根本不知道这个最终的消费者,只有最后的面包出售人可能是例外;甚至这些出售人在知道这个具体的消费者会要购买面包以前,一般也必须从事过生产或购进面包。农民能够很容易回答向他提出的问题:长期的经验(部分地是得目前人的)告诉他,为了他自己的最大利益,他应当生产多少;经验教育了他,使他懂得应当加以考虑的需求的大小和强度。他尽可能地维持这个数量,只在环境的压力下才逐渐地改变它。

    在农民核算中的其他项目也是同样的,不问他是象大工业家一样完全地进行核算,或是半自觉地并通过习惯的力量来作出他的决定。在一定的限度内他通常都知道他必须购入的东西的价格;他知道他必须支出自己多少的劳动(不论他是按纯粹的经济原则来计算他自己劳动的价值,或他用比任何别人都完全不同的目光来看待他在自己土地上的劳动);他知道耕作的方法——这一切全都是根据长期的经验。也是根据经验,所有他向其购入的人也知道他的需求的大小和强度。由于经济时期的“循环流转”——在所有的经济节奏中这是最引人注目的——进行得比较迅速,由于在每一个经济时期中发生的是基本上相同的事情,所以交换经济的机制是以巨大的精确性运行着的。过去的经济时期支配着个人的活动——和我们的情况一样——这不仅因为它们严厉地教育了他必须作些什么,而且还因为有另一个理由。在每一个时期内农民必须这样来生活:或者是直接依靠前一时期的物质产品,或者是依靠用这种产品的收入所能获得的东西。并且,所有以前的时期又使他卷入了一个社会和经济的关系网,这是他所不能轻易摆脱的。它们传给了他一定的生产资料和生产方法。所有这一切把他牢牢地钉在他的轨道上。在这里出现了一种力量,它对我们具有重大的意义,不久我们就要更加仔细地去研究它。但在此刻我们只须说明,在以下的分析中我们总是假定:在每一个经济时期中,每一个人都是靠前一时期生产的货物来生活——只要生产延伸到过去,或者说,只要一个生产要素的产品继续不断地流动,那就是可能的。我们这样说,只是为了使说明简化。

    现在我们可以把农民的例子推广开来,并略为说得精确一些。让我们假定:每一个人都售出自己的全部产品,而当他自己消费自己的产品时,他就是自己的顾客,因为这种私人消费的确是由市场价格决定的,即是说间接地由通过减少对自己产品的私人消费可以获得的其他货物的数量来决定的;反之,私人消费的数量按市场价格来进行,就好象所说的这种数量实际上出现在市场上一样。因此,所有的商人全都处于农民的地位。他们全都在同一时候既是买主——为了他们的生产和消费——又是卖主。在这种分析中,对工人也可以同样看待,即是说,他们的服务可以和其他能够出售的东西列入同一类中。现在,既然每一个这样的商人——从他自己来看——都根据他的经验来生产他的产品和寻找他的买主,就象我们的农民一样,那末把所有的人放在一起来看,情形就必定完全一样。除了发生干扰(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干扰显然是可能发生的)之外,所有的产品都必须卖掉;因为它们的确是根据经验上得知的销售可能性才生产出来的。

    让我把这一点进一步说清楚。屠户出售的肉是多少,这要由他的顾客,比如裁缝,将要购买多少肉并按什么价格购买来决定。可是这又依存于后者的营业收入,这种收入又依存于后者的顾客比如制鞋匠的需要和购买力,而制鞋匠的购买力又依存于他所为之生产的人们的需要和购买力;如此等等,直到最后我们遇到那些收入来自将自己的货物售与屠夫的人。这一经济天地所由组成的数量上的相互连锁和相互依存关系是随处可以见到的,不论人们选择什么方向去走动。不论你从什么地方进入这一点,不论你从什么地方离开这一点,你在或许走了许许多多然而又是一定数量的步子以后,到头来还是必须回到这个起点。这种分析既不会自然而然地完全停止,也不会由于一种原因——即能更多地决定其他的因素而不是由其他的因素所决定的那一种因素——而走入歧途。

    如果我们不用习惯的方式来表示消费的行为,那么我们的图画就会更加全面。例如,每一个人都认为自己是面包的消费者,而不是土地、服务、铁等等的消费者。可是如果我们把人们看作也是这些其他东西的消费者,那么我们就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出各种货物在循环流转中所采取的途径。现在很明显,每一种商品的每一个单位并不总是象它的先行者在前一个经济时期内所经历的生产进程那样,经过同一的道路走向同一个消费者。但是我们可以认为,这种事情确实会发生,而不致改变任何实质性的东西。我们可以想象,年复一年地,生产力的永久泉源的每一次重新使用,目的均在于达到同一个消费者。过程的结果不论怎样总归相同,就象这种事情发生了一样。因此,可以说,在经济制度的某一处,一项需求可以说是正在等待每一项供给,在这个制度中没有一个地方是有商品而没有它的补充物,即为人们所持有的其他商品,这些人会根据从经验上确定的条件,用它来交换上面所说的货物。再根据所有商品都能找到市场这一事实,可以说:经济生活的循环流转就结束了;换言之,所有商品的卖主又以买主的身份出现,足够地去购买这些货物,用来在下一个经济时期按照已经达到的水平维持他们的消费和他们的生产设备,反之亦然。

    可见,各个家庭或厂商的行为,都是按照经验给定的数据和同样由经验确定的方式来作出的。显然这并不意味着,在他们的经济活动中不可能发生变化。数据可能改变,每一个人一旦注意到了这种变化之后,就会立即按照它来行动。但是每一个人都会尽可能地紧紧墨守习惯的经济方法,只在迫不得已的时候才屈从于环境的压力。这样,经济制度就不会自行随意地发生变化,而是在所有的时候都和以前存在的状态联系着。这可以称为“威泽尔的继续性原则”。

    倘若经济制度实际上并不“自行”改变,那么,如果我们只是假定它保持原状,我们并没有忽视任何对于我们现在的目的至关重要的东西,我们这样作,也只是用理想的精确性来表达一个事实而已。如果我们描述一个彻底没有变化的制度,我们确实是在作出一种抽象,然而,其目的只是为了表达实际发生的事情的本质。暂时我们将要这样作。这同正统的理论并不相悖,至多也只是同习惯的说法有些不符,而后者却不能清楚地表述我们的论点。

    通过另一个途径,可以得出相同的结果。一个社会在一个经济时期内生产和销售的一切商品的总和,可以称为社会产品。为了我们的目的,不必更加深入地去钻研这个概念的意义。社会产品本身并不是作为社会产品而存在的。它并不是系统活动的自觉向往的结果,就象经济制度本身也不是一种按照统一计划运行的“经济”一样。然而这是一种有用的抽象。我们可以想象:在经济时期的终了时,所有个人的产品在某个地方凑成了一大堆,然后根据某种原则将其分配。因为这个假设不包含对事实的重大改变,它至今为止是完全可以容许的。然后我们可以说,每一个人都对这个巨大的社会库藏作了一种贡献,后来又从它得到一些东西。对每一种贡献,在制度的某一处有着与之相应的另一个人的请求权;每一个人的份额都在某个地方随时准备着。由于所有的人均从经验得知,为了得到他们所需要的东西,他们就必须贡献多少(考虑到每一份额包含一定贡献这个条件);这个制度的循环流转就结束了,所有的贡献和份额必须互相抵消,不论根据什么原则去进行分配。至此为止所作的假设是:所有的相关数量都是由经验给定的。

    这幅图画可以加以提炼。用一个大家熟知的办法,使之能对经济制度的运转提供更深入的见识。我们假定这种经验全不存在,必须从头去重建它,就好象同一的人民,仍然有着同一的文化、嗜好、技术知识和同一的消费品和生产货物的最初存量,但是却没有经验的帮助,他们必须通过自觉的和合理的努力,去找到自己的办法,以达到最大可能的经济福利的目标。我们并不因此就认为,人们在实际生活中能够作出这种努力。我们只是想要突出经济行为的基本原理,而不问所考察的各个家庭和厂商的实际心理如何。我们也不想要勾画出经济史的轮廓。我们想要分析的,不是经济过程怎样从历史上发展到我们现在实际看到的那样,而是它在任何一定的发展阶段上的机制或机体的运转。

    这个分析提醒我们,要详细阐述并实际应用我们现在全都熟悉的概念工具。经济活动可能有任何的动机,甚至是精神方面的动机,但它的意义总是在于满足需要。因此我们从需要这个事实得出的那些概念和命题具有根本的重要性,其中最重要的是效用的概念以及从而引出的边际效用,或者用一个更加现代化的名词来说,就是“选择系数”。我们进而提出某些原理,即关于资源在各种可能用途的范围内分配的原理,关于货物相互间的补充性和竞争性的原理,并且我们可以合乎理性地引伸出交换比率、价格和古老的源于经验的“供求法则”。最后我们达到价值体系及其均衡条件的初步思想。

    从一个方面说,生产是由物质客体的物质属性和自然过程所决定的。在这方面,就经济活动来说,可以象约翰·雷所说的,它只是一个观察自然过程的结果并加以充分利用的问题。自然事实的领域究竟有多少与经济学有关,是难于一言而尽的。根据人们所针对或向往的理论类型,象(物质)收益递减规律这样的东西,对于具体的经济结果,可能有很大意义,也可能没有什么意义。在一个事实对于人类福利的重要性与它在经济理论中的解释作用方面的重要性之间,并没有联系。但是我们自然可能象庞巴维克的例子所表明的那样,在任何时刻都会被迫去把新的技术事实引进我们的工具中。关于社会组织的事实就不属于同一类。但在处于经济理论的领域之外,只是作为后者的“数据”这一点上,社会组织却和技术事实处于相同的地位。

    事情的另一方面,即我们可以对生产的核心比对它的物质的和社会的方面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究的方面,就是每一生产行为的具体目的。经济人在生产时所追求的目的(它说明了生产的基本起因),给生产的方法和数量打下了它的清楚的烙印。它必然会在给定的资料和客观的需要的结构内决定着生产“什么”和“为什么”生产,这显然是不用提出论据来证明的。这个目的只能是创造有用的东西,创造消费品。在一种非交换的经济内,它只能是在制度范围内为了消费的效用问题。在这种场合,每一个人都是直接为了消费,即为了满足他的需要,而从事生产。而对这种产品的需要的性质和强度,在实际可能性的限度内,显然起着决定的作用。给定的外部条件和个人的需要是经济过程的两个决定因素,二者共同决定着结果。生产尾随着需要;它可以说是被需要拉着走的。但就一种交换经济来说,在细节已作必要修正的前提下,情形也正好是这样。

    生产的这第二个“方面”,使得它一开始就是一个经济问题。它必须同生产的纯粹技术问题区别开来。它们之间有一种对立,这种对立是我们在经济生活中在一个企业的技术经理和商业经理之间的个人对立上常常看到的。我们常常看到,一方建议的生产过程的改变为另一方所拒绝;例如,工程师可能建议采用一种新的工艺,而商业方面的领导则以其不会得利为理由而加以拒绝。工程师和商人都可能这样来表达他们的观点:他们的目的是在恰当地管理企业,他们的判断就是来自关于这种恰当性的知识。除了误解和对事实的不了解等等之外,判断的不同就只能来自这一事实:对于恰当性每人都有一种不同的看法。商人所说的恰当性,意义是很清楚的。他指的是商业利益,我们可以这样来表达他的看法:为提供机器所需用的资源,如果用在别处,就能得到更大的利益。商业领导人的意思是:在一个非交换经济中,生产过程中的这样一种改变不会增加需要的满足,而是相反,它会减少这种满足。如果事情的确是如此,那么技术人员的意思又是什么呢,他所想到的恰当性又是怎样的呢?如果需要的满足是全部生产的唯一目的,那么把资源用在损害它的措施上的确就没有什么经济意义了。商业领导人不听从工程师的话是对的,只要他的抗议在客观上是正确的话。我们不考虑在技术上使生产工具臻于完善所带来的半艺术性的快乐。事实上,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看到,当技术因素同经济因素冲突时,它总得屈服。但这并不能否定它的独立存在和意义,以及工程师的观点的健全性。因为,虽然经济目的支配着实际使用的技术方法,搞清楚方法的内在逻辑而不考虑实际障碍还是很有意义的。举一个例子就可以对这一点看得十分清楚。假定一部蒸汽机在它所有的部件上都符合经济上的恰当性。鉴于这种恰当性,对它已经作了充分的利用。那么,如果通过用更多地对它加热、让更多的有经验的人去操作它、对它加以改善等方法去在实际上更大地加以利用,如果这样作不能得到好处的话,那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即是说,如果能预先见到,燃料,更聪明的人,改进,以及原料的增加,得到的好处会比花费的成本更大的话。但考虑一下,在什么条件下机器能做更多的工作,能够多做多少,按现有的知识能进行何种改进等等,还是很有意义的。因为这样一来,所有这一切措施就能准备就绪,以待它们一旦变得有利时就立即付诸实施。经常把理想同实际比较,以便使可能性的放弃不是由于无知,而是根据考虑成熟的经济理由,那也是很有用处的。总之,在一定的时候所使用的每一种生产方法,都要服从经济上的恰当性。这些方法不仅包含有经济内容的想法,而且也包含有物质内容的想法。但后者有它们的问题和它们自己的逻辑,把这些彻底地想清楚——首先不去考虑经济的、最后起决定作用的因素——那是技术的目的;只要经济因素不另作指示,将其付诸实施就是技术意义的生产。

    就象归根到底还是权宜之计支配着技术的以及经济的生产、而两者的区别则在于这种权宜之计的性质不同一样,一种略为不同的思想路线首先向我们指明了一个根本的类似,然后又指明了一个同样的区别。从技术上以及从经济上考虑,生产并没有在物质的意义上“创造出”什么东西。在两种场合,它都只能影响或控制事物和过程——或者说“力量”。为了以后的论证,我们现在需要一个概念,它包括这种“利用”和这种“影响”。它们包括许多不同的利用货物和对货物采取行动的方法;包括所有各种位置上的变化,以及机械的、化学的和其它的过程中的变化。但它总是这样一个问题:改变我们的需要得以满足的现存状态,改变事物和力量的相互关系,把其些东西组合起来和把其他一些东西拆散开来。从技术上以及从经济上考虑,生产意味着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把东西和力量组合起来。每一种生产方法都意味着某种这样的特定组合。不同的生产方法只有通过组合的方式才能加以区别,即是说或者是根据所组合的客体,或者是根据它们的数量之间的关系。每一个具体的生产行为,都为我们体现了这样一种组合,对我们就是这样一种组合。这一概念甚至可以推广应用于运输等等,总之从广义说可以应用于称为生产的每一件事情。对于每一个企业本身,甚至对于整个经济制度的生产条件,我们都将看成是“组合”。这个概念在我们的分析中起着很大的作用。

    但是经济的组合和技术的组合彼此并不是一致的,前者涉及现有的需要和手段,后者涉及方法的基本思想。技术生产的目的诚然是由经济制度决定的;技术只是为所需要的货物去发展生产的方法。经济的现实不一定会把方法贯彻执行到达于它们的逻辑结论,并臻于技术上的完善,而只是使执行服从于经济的观点。技术理想——它是不考虑经济条件的——这就受到了修正。经济的逻辑胜过了技术的逻辑。结果,我们在自己周围的实际生活中所看到的,是劣质绳索而不是钢缆,是不良的挽畜而不是比赛的良驹,是最原始的手工劳动而不是完美的机器,是笨拙的货币经济而不是支票流通,如此等等。经济上的最佳和技术上的完善二者不一定要背道而驰,然而却常常是背道而驰的,这不仅是由于愚昧和懒惰,而且是由于在技术上低劣的方法可能仍然最适合于给定的经济条件。

    “生产系数”代表在一单位产品中各种生产要素货物的数量关系,因此它是组合的主要特征。在这一点上,经济因素和技术因素是显然对立的。在这里,经济的观点不仅会在两种不同的生产方法之间作出决定,而且即使在任何给定的方法之内,也会去考虑生产系数,因为个别的生产资料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彼此替代,即是说一种资料的缺少可以被另一种资料的增加所补偿,而不致改变生产方法,例如,蒸汽力的减少可以用手工劳动的增加去补偿,反之亦然。

    我们已经用生产力量的组合这个概念解释了生产过程。这些组合的结果,就是产品。现在我们必须精确限定所要组合的是什么东西:一般说来,就是所有各种的物体和“力量”。部分地说,它们又是由产品构成的,只有一部分物体是自然赋予的。还有许多从物质意义来说的“自然力量”也会给我们扮演产品的角色,例如电流。它们包括的,部分是物质的东西,部分是非物质的东西。其次,人们把一种货物看作是产品还是生产资料,这常常是一个如何解释的问题。例如,劳动可以被看作是工人所消费的货物的产品,也可以被看作是原始的生产资料或生产手段。我们决定采用后者:对我们来说劳动不是产品。货物是列入这一类还是列入那一类,常常依个人的观点为转移:因此,同一种货物对一个人来说可能是消费品,对另一个人来说就可能是生产资料。同样,某一货物的性质,可能常常依其指定的用途为转移。在理论文献特别是早期的理论文献中,充满了对这一类事情的讨论。我们只要指出这一点,请读者去参考就行了。可是下面是更为重要的问题。

    人们常常将货物按“位次”来分类,依其离最终消费行为的距离而定。消费品属于第一位,消费品所由以直接产生组合中的货物居于第二位,如此类推,以至逐渐更高的或更远的位次。决不要忘记,只有已在消费者手中准备进行消费的货物才列入第一位,而例如面包师傅手中的面包,严格说来,只有当它和送面包人的劳动相组合才能进入第一位。位次较低的货物,如果不是自然界的直接赐予,那就总是来自位次较高的货物的组合。虽然这种图式可以另样来构造,但为了我们的目的最好是把一种货物列入它曾经从中出现过的最高位次。据此,例如劳动就是居于最高位次的货物,因为劳动在一切生产开始的最初时刻就已出现,虽然在所有其他阶段也会看到它。按照生产过程或组合的顺序,每一种货物都通过添加其他属于较高或较低位次的货物而成熟为消费品;借这种添加之助,它逐渐走到消费者跟前,就象一条河流一样,借助于流进来的各条小溪,冲破岩石的阻拦,越来越深地在地面上形成一个主流。

    现在必须对这个事实加以考虑:当我们由低向高来看位次时,货物就变得越来越没有定形了;它们越来越失去自己的特殊形状,即预先决定其只作一种用途而不作其他用途的那些特性。在货物的位次上我们走得越远,货物就越来越失去自己的专门性,即为达到特定目的的效能:它们的潜在用途越广泛,它们的意义就越普遍。我们继续遇到越来越少的可辨别清楚的货物,单个的种类变得相应地包含越来越广,就象当我们沿着一条逻辑概念的系统由下往上走时,我们遇到的是数目不断减少、内容不断稀薄而包含范围则不断广化的概念。货物的家谱变得越来越单薄了。这只是意味着,我们选择的观点离开消费品越远,居于第一位的货物就变得越来越多,它们都是来自居于较高位次的相同货物的。当任何类的货物完全地或部分地是同样的生产资料的组合时,我们就说它们是在生产上彼此有关联的。因此,我们可以说,货物在生产上的关系随着它们的位次而增加。

    这样,如果我们顺着货物的等级依次上升时,我们最后就会走到合乎我们目的的最终生产要素。说这些最终要素是劳动和自然的赐予或“土地”,是劳动提供的服务和土地提供的服务,这是无需进一步论证的了。所有其他货物则“包含着”两种要素中的至少一个,多数场合是包含着两者。我们可以把所有货物分解成为“劳动和土地”,即是说我们可以设想所有货物都是劳动服务和土地服务的集合体。反之,消费品是特殊的一类,其特点是可供消费。但是其余的产品,即“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一方面只是这两种原始生产货物的体现,另一方面又是“潜在的”消费品,或者最好说成是潜在消费品的组成部分。至此我们没有找到理由要在它们之中看到一种独立的生产要素,以后我们会了解到,根本就没有这种理由。我们“把它们分解成为劳动和土地”。我们也可以分解消费品,并且相反地把原始的生产要素设想为潜在的消费品。可是这两种看法都只适用于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因为它们没有独立的存在。

    问题现在发生了:这两种原始生产要素彼此保持怎样的关系呢,是一个的地位在另一个之上,或者是它们的作用根本就不同吗,我们不能从哲学的、物理的或任何其他一般的观点去回答这个问题,而只能从经济的观点去回答它。对我们来说,这只是一个为了经济制度上的目的它们的关系应如何表示的问题。可是,在经济学说领域应当说是正确的回答,却不可能是普遍正确的,而只能是按照理论体系的某种构造来说才是正确的。这样,例如重农主义者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他们的确是把土地置于劳动之上——这样回答本身是完全正确的。如果说他们的观点只不过是想要说劳动不能创造出任何新的物质的东西,那么对它就没有任何可以反对的余地。这只是这个概念在经济领域有多大用处的问题。例如,同意重农主义者的这一点,并不妨碍我们对他们的进一步论证表示不同意。亚当·斯密也从正面回答了同一个问题,但他认为劳动居于土地之上。这在本身上也并不错:甚至应当把这一概念当作一个出发点。它表达了这一事实,即土地的利用不要求我们在反效用上作出牺牲,如果我们打算要从土地获得什么东西,我们也可以采用这个概念。诚然,亚当·斯密显然想到了由自然界作为自由货物所提供的生产力量,而把它们在经济制度中实际上并不被看作是自由的这一事实归之于地主们对土地的占有。他显然认为,在一个没有土地私有制的社会中,只有劳动才是一个经济核算的因素。当然这肯定是不正确的,但他的出发点本身并不因此就站不住脚。大多数的古典经济学家都把劳动因素放在首位——尤其是李嘉图。他们能够这样作,因为通过他们的地租理论,他们已经排除土地及其价值的决定。假如这个地租理论站得住脚,那么我们肯定就能对这个概念感到满意。甚至象雷(Rae)这样一个有独立见解的人也对它感到满意,这恰恰就是因为他接受这个地租理论。最后,有第三类作家对于我们的问题作了否定的回答。我们是站在这些人一边的。对我们来说,起决定作用的论点是:两种原始生产要素在生产中同样是不可缺少的,的确这是出于同样的理由和同样的态度。

    第二个问题又可以有各种不同的回答,这与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完全无关。这样,例如埃费尔兹认为劳动起主动作用,土地起被动作用。他为什么这样看,那是很明显的。他认为,劳动是生产中的主动因素,而土地则是劳动在上面表现自己的客体。他说的这一点是正确的,但是,他的安排没有给我们提供什么新知识。在技术方面,埃费尔兹的概念并不足取,然而这一方面对我们不起决定作用。我们关心的只是在个人的经济考虑和交往中两种原始生产要素所起的作用,而在这一点上两者的表现完全相同。劳动和土地一样也是被“节约使用”的。劳动和土地一样也是受到评价的,是根据经济原则来使用的,两者获得相同的经济上的考虑。而两者均不涉及什么别的事情。由于在原始生产要素方面再没有别的事情同我们的目的有关,所以我们将把它们放在同等地位上来看待。在这种解释上,我们同意其他边际效用理论家的观点。

    我们对于土地这个生产要素虽然没有什么多的话要说,但对于另一个要素,劳动,最好还是略为更仔细地加以考察。且不去管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直接用于生产的劳动和间接用于生产的劳动这些区别,以及同样不相干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这些区别,我们却必须就两种其他的区别加以评论,它们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我们可以从它们开始,以便提出对于我们至关重要的一项意见。这就是领导的劳动和被领导的劳动之间的区别,以及独立的劳动和工资劳动之间的区别。区别领导的和被领导的劳动的东西,初看起来是非常带根本性的。这里有两个主要的特点。第一,领导的劳动在生产有机体的等级中处于较高的地位。对于“执行的”劳动的领导和监督,似乎把领导的劳动从其他劳动一类中提拔出来了。虽然执行的劳动与土地的各种用途只不过是处于相等同的地位,从经济的观点看,它和这些用途的职能绝对相同;但是领导的劳动,却与执行的劳动及土地的用途这两者不同,它显然居于支配的地位。它似乎是形成了第三种生产要素。而使它与被领导的劳动区别开来的其他特征似乎构成了它的性质:领导的劳动有某种创造性的东西,即它能为它本身定出它自己的目的。至于独立劳动和工资劳动的区别,我们可以同样追溯到领导的劳动和被领导的劳动的区别。独立劳动之所以是一种特别的东西,恰恰因为它具有领导的劳动的职能,而在其他方面它与工资劳动却并无任何区别。因此,如果一个独立的个人自行进行生产,也做执行的工作,那么他就可以说是把自己分成了两个人:一个是领导,一个是普通所说的工人。

    很容易看出,处于较高等级这一特点,即监督职能本身,并不构成实质上的经济区别。仅仅依据一个工人在工业组织中位于另一个工人之上,也就是处于指挥和监督的地位这一情况,并不能使他的劳动变成某种性质不同的东西。即使从这种意义说的“领导”不动一个手指头,或不对生产作出任何直接的贡献,他仍然执行普通所说的间接劳动,完全就象,譬如说,一个看守人一样。更大的重要性似乎可以赋予另一个因素:这就在于对生产的方向、方法和数量作出决定。即使人们允许上述较高的位次在经济上没有多大重要性——虽然在社会学上也许十分重要——人们在这个作出决定的职能上却可以看到一种实质上的区别性。

    但是我们立即看到,作出决定的必要性是在任何工作中都会出现的。一个补鞋匠的徒弟不作出某种决定,不独立地决定一些问题(不管多么小),他就不能修鞋。“作什么”和“怎样作”是教过他的;但是这并没有免除他具有某种独立性的必要性。当一个电力公司的工人去到一个家庭修理照明系统时,甚至他也得对作什么和怎样作的问题作出一些决定。一个代理商甚至不得不在价格方面参与决策,在一定范围内还可能把规定他的货物的价格之权委托给予他——然而他却既不是“领导”,也不一定是“独立的”。至于企业的领导或独立的所有人,他们肯定得要就大部分的事情去作出决定,作出决议。但是作什么和为什么要作也是教给了他的。他首先知道怎样去作:他已经懂得了技术的生产以及有关的全部经济数据。此外尚有待于作出决定的,同补鞋匠的学徒所作的决定就只有程度上的差别了。而作什么则是由需求给他规定了的。他不定出什么具体的目标,但给定的环境迫使他去按照一定的方式行动。给定的数据肯定是会改变的,但究竟多么迅速、多么成功地对它作出反应,那就要看他的能力了。然而任何工作的执行都是这样。他的行动不是根据一般的事态,而是根据某些象征,他学会了要注意这些象征,特别是从他的顾客的需求直接表现出来的趋势。对于这种趋势他一步一步地屈从,因此只有次要的因素通常才能是他所不了解的。可是,根据这种考虑,可以说:只要个人在自己的经济行为中只是根据已知的环境得出结论——而这的确就是我们在这里所研究的,也是经济学总在研究的——那么他们究竟是领导别人的还是被人领导就无关重要了。前者的行为同后者的行为都服从于相同的规律,而建立这种规则性,并表明表面上是偶然的东西实际上是被严格确定了的,就是经济理论的根本任务。

    因此,根据我们的假设,生产资料和生产过程一般没有真正的领导者,或者宁可说真正的领导者就是消费者。主管工商企业的人只是执行由需要或需求以及由给定的生产资料和方法为他们所规定了的事情。个人只在他是消费者时,只在他表示需求时,才有影响。从这种意义说,的确每一个人都参加了生产的领导,不仅是肩负企业领导责任的人,而且是每一个人,特别是从最狭窄意义说的工人。除此之外,个人对生产的领导并没有其他的意义。在过去管理经济制度的数据是大家熟知的,如果数据保持不变,这个制度就会按同一方式继续下去。数据可能会经历的变化不是那么为人所熟知的;但从原则上讲,个人会尽可能地追随它们。他不会自发地去改变任何东西;他只是改变状况已经正在自行改变的东西;他消除数据与他的行为之间的差异,如果给定的状况已经改变,而人们却试图仍按同样的方式去行动,这种差异就会产生。任何个人诚然可以采取与我们观点所假定的完全另样的行动;但只要变化只是从客观需要的压力产生的,经济制度中的任何创造作用就都不存在。如果个人采取不同的行动,那么实质上不同的现象就会出现,这是我们将要看到的。但在这里,我们只是想要说明经济事实所固有的逻辑。

    根据我们的假定也可以说,劳动的数量是由给定的环境所决定的。在这里我们要附加考虑一个以前未予回答的问题,那就是在任何一个时候存在的劳动供给量的大小。一定数量的人作多少工作,这显然不是在一开头就严格确定了的。如果我们暂时假定,雇用所有个人的劳动的最佳可能性为已知,从而有着这种雇用的严格确定的尺度,那么在这个尺度的每一点上每一种劳动的具体雇用的效用就可以同伴随雇用的反效用相比较。日常生活中的千万个声音提醒我们,涉及我们日用面包的劳动是一种沉重的负担,人们不得不需要时才去承担,而只要有可能就将其推出。从这里明确地出现了每一工人所将要完成的工作数量。在每一个工作日的开头,这样的一种比较自然总是有利于所将要完成的工作的。可是,“当你在需要的满足上前进得越远,工作的动力就越下降,同时它所与之比较的数量,即工作的反效用,就越增加;因此这种比较不断地越来越不利于工作的继续,直到工作的愈益增加的效用和愈益增加的反效用彼此平衡这一时刻对每一个工人都到来为止。自然,两种力量的强度因人而异,因国而异。在这种差异中,有一个根本的说明因素,可以说明个人历史和国家历史的形成。然而理论原则的本质并不受到它们的干扰。

    因此,劳动的服务和土地的服务只是生产力量。衡量任何质量的劳动的数量肯定是有困难的,但这是可以办到的,就象对土地的服务规定某种物质的衡量在原则上不会有困难那样,不管在实际上这件事是多么困难。然而,如果只有一个生产要素,举例来说,如果一种质量的劳动能生产所有的货物——如果假定所有自然的赐予都是自由货物,因此就它们来说不产生经济行为的问题,那末这种假定就是可以设想的——或者说如果两种生产要素分别起作用,每一种都只给自己生产出性质不同的产品,那么这样一种衡量就是从事实践的人为了他的经济计划所需要的。例如,如果一定价值的消费品的生产需要三个单位的劳动,同一价值的另一种消费品需要两个单位的劳动,那末这个生产者的行为就会是已经定了的。可是在实际上,情况并非如此。各种生产要素实际上总是一道起作用。现在,譬如说,如果生产一定价值的一种货物需要三单位劳动和两单位土地,而生产另一种货物则需要两单位劳动和三单位土地,那么生产者应当选择哪一种呢,显然需要有一个标准来比较两种组合;需要有一个公分母。我们可以把这个问题称为配第的问题。

    这个问题的解决给我们提供了“归属理论”。生产者个人想要衡量的,是他的生产资料数量的相对意义。他需要一种标准,用来调节自己的经济行为;他需要各种指标,自己可以遵照它们来办事。总之,他需要有一种价值标准。但他只是直接对他的消费品才有这样一种东西;因为只有这些消费品才能直接满足他的需要,这种需要的强度就是他的货物对他的意义的基础。对他的劳动服务和土地服务的积存量来说,首先就没有这样一种标准;我们现在还可以说,对他的被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来说,同样也没有这样一种标准。

    显然,这些其他货物之所以重要,也只是因为它们同样是为了满足需要而服务的。它们对需要的满足有所贡献,正是因为它们对消费品的实现有所贡献。因此,它们从后者那里获得了自己的价值;消费品的价值好象是回射到它们身上的。它是“归属”于它们的,根据这种归属的价值,它们就在每一种经济图式中获得了自己的地位。因此,对生产资料存量或对两个原始生产要素中的一个的总价值的明确表示,并不总是可能的,因为这种总价值常常是无限大的。然而,对一个从事实践的人或对理论来说,并没有必要去知道这个总价值。这决不是一个放弃每一个生产可能性的问题,即放弃存在的问题,而只是把某种数量的生产资料划归这一目的或那一目的的问题。例如,一个孤立的个人,他如果没有两种原始生产要素的任何一个就根本不能生产(或生活),是不能对任何一个生产要素的价值作明确的表达的。在这个限度内,当穆勒说劳动服务和土地服务是不确定的、是不可衡量的时候,他是正确的。但当他进一步又说,在具体情况下,人们决不能说出一个产品中的“自然”份额和劳动份额时,他就是错误的了。的确,从物质上讲,这两者是不能划分的;但就经济制度的目的说,这种划分也是不必要的。就后者来说,必要的是每一个人都知道得非常清楚,即他的满足的增加,有多少是由于每一种生产资料的任何小量的增加。可是,在这里我们不准备对归属理论问题作更深入的探讨。

    与消费品的使用价值不同,生产货物的这种价值是“收益价值”,或者人们也可以说,是生产力价值。与前者的边际效用相应的是后者的边际生产用途,或者用一个常用的名词,就是边际生产力;每一单位劳动服务或土地服务的意义,是由劳动或土地的边际生产力给定的,因此,它的定义应当是,借助于一单位给定的劳动服务或土地服务的存量迄今所生产的最不重要的单位产品的价值。这个价值表示每一个别劳动服务或土地服务在总社会产品的价值中的份额,因此,可以明确地称为一种劳动服务或土地服务的“产品”。对于不完全熟悉价值理论的人来说,这些简短的说明是不能表达它们的全部意义的。我请读者去参阅J.B.克拉克的《财富的分配》,在书中他对这种理论作了精确的叙述,阐明了它的意义。这里我只想指出,对一种纯粹的经济论述来说,这是“劳动产品”一词的唯一精确的含义。我们在这里只是从这种意义来使用它。也是从这种意义,我们说,在交换经济中土地和劳动的服务的价格,即地租和工资,是由土地和劳动的边际生产力决定的,因此,在自由竞争下,地主和劳动者得到了他们所享有的生产资料或生产手段的产品。这个定理在现代理论中是几乎没有争论的,我只在这里提到一下。在以后的充分阐述中这个定理会变得更加明白了。

    下面这一点对我们来说也是重要的。实际上,个人是那么容易地利用他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因为这些生产资料所生产的消费品是在经验上熟知的。因为前者的价值依存于后者的价值,所以当要生产迄今没有生产过的其他消费品时前者必须改变。因为我们想要不理睬这个一定经验的存在,并让它在我们眼前升起,以便研究它的性质,所以,我们必须从这一点开始:此时个人还不清楚如何在各种现有的使用可能性之间作出选择。于是他首先将使用他的生产资料来生产那些满足他的最迫切需要的货物,然后进而生产那些需要的迫切性不断下降的货物。并且每走一步,他都要考虑,由于利用生产货物来满足当时选定的需要的结果,有什么其他的需要感觉必然就会不能得到满足。只有在更强烈的需要的满足不会因之成为不可能时,每一步的采取才能是经济的。在没有作出选择时,生产资料就没有确定的价值。对于每一种打算的使用可能性,就会相应地有每一增量的一种特定价值。这些价值中究竟何者与任何的增量有肯定的联系,只有在选择已经作出、并经受住了经验的考验之后,才能显现出来。一个特定的需要在比它更加强烈的需要得到满足以前是不会予以满足的这一个根本条件,最后导致这个结果:一切货物均应在其各种不同的可能用途之间加以划分,使每一货物的边际效用在其所有一切的用途中均相等。于是在这种安排中,个人就找到了在给定的条件下以及从他的观点看来是最好的可能的安排。如果他这样行动,那他就可以说,他已经尽其所能充分利用了这些环境。他将为他的货物达到这种分配而斗争,并改变每一种设想的或执行的经济计划,直到达成这种分配为止。如果没有现成的经验,那他就必须一步一步地探索以走上这种分配的道路。如果已经有从以前各经济时期积累下来的这种经验可资利用,那他就会试图遵循同一途径。如果这种经验所藉以表达的条件改变了,那他就会屈从于新条件的压力,使他的行为和他的评价符合这些条件。

    在一切场合,均有一种确定的使用每一种货物的方法,因而有一种确定的需要满足,因此,反映这种需要的货物的各次增量都有一个效用指数。这种效用指数说明了每次增量在个人经济中的地位。如果有一种使用的新可能性产生,那就必须根据这种价值去考虑它。可是,如果我们回到这种已经作出的并构成这种效用指数的各个“选择行为”,我们就会发现在每一场合,另一种而不是这种确定的效用是起决定作用的。如果我已经把某一货物分为三种使用可能性,则当第四种可能性产生时,我将根据前三种实现了的满足状态去评价它,可是,就这三种的划分而言,这种效用不起决定作用,因为它只在划分的决定已经作出之后才进入存在。但是对每一种货物最后都出现一个确定的效用尺度,它反映了这种货物的一切用途的效用,它给予这种货物一种确定的边际效用。就一种生产资料来说,也给予了同样的东西,这就是象我们已经说过的通过它的“产品”,或者根据维塞尔的说法,通过它的“生产贡献”。

    由于一切生产均涉及在各种竞争的可能性之间作出选择,并且总是意味着否定其他货物的生产,因此,产品的总价值就决不是一种净收益,而只是它在减去否则可以生产出来的其他产品价值后的剩余。后者的价值代表着对选定产品的反对论据,同时又可衡量它的强度。在这里我们遇到了成本要素。成本是一种价值现象。分析到最后,一种货物的生产对于生产者的成本就是这样的消费货物:它们是本来可以用相同的生产资料获致的,却因为生产选择的结果现在不能生产出来。因此,生产资料的使用包含着一种牺牲,在劳动方面也象在其他生产资料方面一样。诚然,在劳动方面还有另一种条件必须满足,即劳动的每一次支出都必须造成一种效用,它至少须能补偿伴随劳动支出所产生的反效用。可是这决不会改变这一事实:在这个条件的范围内,个人从事劳动支出的行为,同他从事其他生产资源支出的行为完全一样。

    因此,没有得到满足的需要决不是没有意义的。它们的效应是随处可以觉察到的,每一种生产决定都必须与之作斗争。生产者将生产向一个给定的方向推进得越远,这种斗争就变得越加艰苦;即是说,一种特定的需要越是得到满足,在同一行列上想要得到更多的那一**的强度就越小,因此,通过进一步生产得到的满足的增长也就越小。并且,在这个方面随着生产而来的牺牲也就同时增加。因为,为生产这种产品所用的生产资料必须从越来越重要的需要类型中抽出。因此,从一个方向的生产中得到的价值越来越小,最后终于化为乌有。当这种事情发生时,这种具体的生产就宣告结束。因此,在这里我们可以谈论一种生产中的收益递减规律。可是,这同物质产品递减规律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我们的命题的正确与否同这种规律是毫无牵连的。显然,成本增进的经济规律会最后起作用,即使物质的命题是不正确的,而它的反面才是正确的。因为,必须作出的投资的价值最后会增加得那么多,以致通过生产而得到的效用的增加会消失,即使这一投资的物质数量会逐渐降低。如果后者能成为事实,则每一个人的需要的满足条件显然会处于较高的水平,但是主要的现象不会因此有所改变。

    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