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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论国家的营养与生殖(1/2)

    国家的营养包括生活物资的数量与分配,同时也包括其调理或制备,调理好了之后则包括通过便利的渠道输送给公众使用。

    物资的数量,被自然限制在一些商品的范围之内,这些商品上帝往往通过我们大家共同的母亲的**——海洋与陆地无偿地赐与人类、或是以劳动为代价售与人类。

    这些营养物质包括动物、植物、矿物等。上帝已经把它们为量丰裕地放置在我们面前的地面上或近地面之处,以致只要费一些劳动来收取它们就行了,因之,数量取决于人类劳动与勤劳的程度仅次于上帝的恩惠。

    这种物资一般称为商品,有一部分是国货,有一部分是外货。从本国境内取得的就是国货,从境外输入的就是外货。

    由于一个国家所管辖的领土,除非幅员极为辽阔,否则便都不能生产维持整个身体以及其运动所需的一切东西,同时也很少有国家所生产的东西不是有某些种类超过需要的,所以境内取得的多余商品通过交易、正义的战争或劳动等方式输入从国外取得的商品后,除在国内供应这些需要外就不再是多余的,因为人类的劳动也和任何其他东西一样是一种可以营利的商品。有些国家的领土仅够居民居住,但却不但能维持国力,而且能扩张国力;这一部分是由于在不同地方之间贸易往来的劳动而得来的,另一部分则是出售以外地原料制成的工业品所得来的。

    这些营养物质的分配便是关于我的、你的、他的的制度,一句话,这就是关于私有财产的制度,在各种国家中都属于主权者的权力。因为前面已经说过,在没有国家的地方,便存在着每一个人对其他人的永久战争状况。因此,一个人用武力取得并保持的每一种东西便都是他的。这既不是私有制、也不是公有制,而是动荡不定的状况。这种情形是这样地明显,以致热烈为自由辩护的西塞禄也在一次公开的答辩中将一切私有财产权归之于市民法。他说:“市民法一旦被抛弃或仅是维护不力(更不要说被压制了)时,任何人能得之于祖先或传之于子孙的东西便没有一种有保障了。”同时他又说:“取消了市民法,那便没有人会知道什么是自己的、什么是别人的。”既然私有财产权的建立是建立国家的结果,而国家除开通过其代表者外不能做任何事情,所以建立私有财产权便只是主权者的一种行为,具体表现为法律,而法律则是不具有主权的人所不能制定的。以往有人把我们所谓的法律称为Nó;uos ,意思就是分配,而对正义所下的定义则是把每一个人自己的东西分配给每一个人,这些人在古时对于这一点就知道得很清楚。

    这种分配的第一条法律便是土地本身的分配法。在这种分配中,主权者根据自己、而不是根据任何一个臣民或某些臣民认为合乎公道或公共利益的方式分给每个人一分。

    以色列的子民在旷野时已经是一个国家,但当他们成为福地的主人以前却缺乏地面上所产的各种商品。后来土地没有根据他们自己的决定,而是根据祭司以利亚撒和将军约书的决定,在他们之中作了分配。当时有十二个支派,约书亚将约瑟支派分成两个支派,一共成为十三个支派,但土地却只分了十二分。利未族没有分给土地,而只分给全部产品的十分之一。这样说来,这种分配便是任意决定的。一个民族因战争而获得土地时,虽然并不永远都像犹太人以往那样消灭旧居民,而是许多人、大部分人以至全部人的财产都留给他们,但以后这些人占有财产时显然是把它作为战胜者的分配物而保有的,就像英格兰人民从征服者威廉手里得到自己的一切财产一样。

    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推论出,臣民的土地私有权是排斥所有其他臣民使用他的土地的一种权利,但却不能排斥主权者,不论是会议还是君主都一样。因为主权者作为国家人格的代表者,其所作的一切都应当是为了共同的和平与安全;于是这种土地的分配便也应当是为了这两点。这样一来,他所作的任何分配如果违背了这一目的,便是和那些把自身的和平与安全付托给他、由他按照自己的决定与良知处理的每一个臣民的意志都相违背,因之,根据他们每一个人的意志说来便都应当认为是无效的。诚然,一个主权君主或主权会议中的大部分人可能违反自己的良知因追求私欲,而下令做许多事情,这是破坏臣民对他的付托和自然法的,但这却不足以使任何臣民有权对他开战或控诉他不义,或是对主权者发出任何怨恨;因为他们已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而且在授与主权时就已经使这些行为成为自己的行为了。至于在什么情形下主权者的命令就违反了公道和自然法,往下将在另外的地方加以讨论。在分配土地时,我们可以设想国家本身也分配一份,由其代表者具有并利用;这一份土地可以使之多得足以维持公共和平与防卫所必需的全部费用。如果我们能想象任何代表者可以免除人类的**和弱点,这样做就是完全正确的。但人性既然已经成为现在这个样子了,拨出公共土地或任何一定量的收入给国家都是没有用的;一旦主权落到不慎重对待公帑或轻启战端、将公共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