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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论几种不同的按约建立的国家和主权的继承问题(1/2)

    国家的区别在于主权者的不同,也就是在于代表全体群众和其中每一个人的人有差别。统治权不操在一人手中便操在多人组成的会议手中。而会议则要不是每一个人都有权进入,便是并非每一个人、而只有不同于其他人的某些人才有权进入,因此我们便显然可以看出,国家只有三种。因为代表者必然不是一个人便是许多人。如果是许多人,便不是全体组成的会议,就是一部分人组成的会议。当代表者只是一个人的时候,国家就是君主国,如果是集在一起的全部人的会议时便是民主国家或平民国家,如果只是一部分人组成的会议便称为贵族国家。此外就不可能有其他的国家了。因为主权必然是不归一个人握有,就要由许多人握有,或全体握有的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这一点我在前面已经说明了。

    在历史和政治书籍中还有其他的政体名称,如僭主政体和寡头政体等。但这些并不是另外的政府形式的名称,而只是同一类政府形式遭人憎恶时的名称。因为在君主政体之下感到不满的人就称之为僭主政体,而不高兴贵族政体的人就称之为寡头政体。同样的道理,在民主政体之下感到不满的人就称之为无政府状态,意思就是没有政府的状态。

    但我认为任何人都不会相信,没有政府也算是一种新的政府。根据这同一理由,人们也不应当在他们喜欢某种政府时便认为它是某种政府,而在不喜欢或受到统治者压迫的时候又认为它是另一种政府。

    显然,处于绝对自由状况下的人如果愿意的话,可以把他们的权力赋与一个人,使之代表他们之中的每一个人,同时也可以赋与任何多数人组成的集体。因之,当他们认为有利时,便可以对君主和对任何其他代表者同样绝对臣服。因此,在已经建立主权的地方,同一人民除开在某些特殊目的方面受到主权者限制的代表者以外便不可能有其他代表者。

    因为要是有的话,就是建立两个主权者,同时也使每一个人都由两个代理人代表自己的人格,在他们彼此对立时,就必然会分割主权(人们如果要过和平生活,主权便是不可分割的),因而便使大家陷入于战争状况之中,与一切按约建立主权的宗旨相违背。

    这样说来,如果认为主权会议邀请其所管辖的人民派遣代表并授权呈述其意见或愿望时,便应当因此就不把自己当成人民的绝对代表者,而要把那些代表当成绝对代表者,那便是荒谬的看法。同样的道理,在君主国家中这种看法也是荒谬的。我真不知道,象这样明显的一条真理,近来为什么这样不被人注意,以致出现这样一种情形:在一个君主国中,原先君王的主权是从六百年的王统中获得的,唯有他被称为主权者,每一个臣民都称他为陛下,毫无疑问地尊他为王,然而他却不被认为是臣民的代表者;代表者这一称号竟然毫无异议地被认为是君主命令人民派来呈递请愿书、并在君主许可的条件下向他提出咨议的那些人。这对于现在是真正绝对的人民代表者的人而言可以说是一个箴鉴:——他们如果要履行人们对他的付托的话,就必须教导人们认识这种代表职位的性质,并且要提防他们在任何时候承认任何另一个总代表。

    这三种国家的差别不在于权力的不同,而在于取得和平与人民安全(按约建立国家的目的)的方法上互有差别。如果把君主政体和另外两种政体加以比较,我们就可以看出:第一,不论任何人承当人民的人格、或是成为承当人民人格的会议中的成员时,也具有其本身的自然人身分。他在政治身分方面虽然留意谋求公共福利,但他会同样或更多地留意谋求他自己以及他的家属和亲友的私人利益。在大多数情形下,当公私利益冲突的时候,他就会先顾个人的利益,因为人们的感情的力量一般说来比理智更为强大。

    从这一点就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说:公私利益结合得最紧密的地方,公共利益所得到的推进也最大。在君主国家中,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是同一回事。君主的财富、权力和尊荣只可能来自人民的财富、权力和荣誉。因为臣民如果穷困,鄙贱或由于贫乏、四分五裂而积弱,以致不能作战御敌时,君主也就不可能富裕、光荣与安全。然而在民主政体或贵族政体中,公众的繁荣对于贪污腐化或具有野心者的私人幸运说来,所能给予的东西往往不如奸诈的建议、欺骗的行为或内战所给予的那样多。

    第二,君主可以随便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听取任何人的谘议,因之便可以不论阶级和平位听取其所考虑的事物的专家的意见。而且他可以要在行动以前多久听取就多久听取,要多保密就多保密。但当一个主权议会需要听取意见时,除开自始就有权的人以外其他人不得进入。这些人大多数都精于谋财而拙于求知,发表意见时往往长篇大论,这种议论可以而且一般也的确鼓舞了人们行动,却不能加以支配。因为情感之火只能使理性目眩,而不能使之眼明。同时议会由于本身人数众多,也不可能有任何时间与地点秘密地听取意见。

    第三,君主的决断除人性本身朝三暮四的情形以外,不会有其他前后不一的地方。

    但在议会中则除人性之外还有人数所产生的矛盾。因为主张决议一旦通过后就应当继续保持的少数人由于安全、疏忽或私事缠身等而没有到会时,或是持反对意见的有几个人老是出席时,就会使昨天做出结论的一切今天又被推翻了。

    第四:君主决不可能由于嫉妒或利益而自己反对自己,但议会却会这样,甚至达到可以引起内战的程度。

    第五:在君主国中却有一种流弊存在,即任何臣民的全部财产都可能由于一个独夫的权力而被剥夺,用以养肥君主的宠臣或谄佞人物。这一点我承认是一个很大的和不可避免的流弊。但同样的事情在主权由一个议会握有的地方也会产生,因为他们也具有同样的权力;同时正象君王听信谄佞一样,他们也会听信游说家的坏主意并受他们的引诱;他们还可能互相奉承,狼狈为奸,以各遂其贪欲与野心之愿。此外,君王的宠臣人数很少,而且除开自己的亲族以外也不会要拔擢任何其他的人。但议会的嬖人为数就多了,其亲属也远多于任何君王。还有一点,君王的宠臣没有一个不是既能伤害敌人,也能救助友人的;而说客们——也就是主权议会的嬖人,虽则有极大的权力来进行伤害,但却没有什么权力来援救别人。因为根据人类的本性说来,攻击别人比为别人辩护所需要的口才更少,而指控则比解脱更类似于正义行为。

    第六:君主政体还有一个流弊,是主权可能传到一个萢子或不辩善恶的人手中。

    这样一来,他运用权力便必须假手另一个人或多人组成的会议,这种人作为他的人格与权力的监护人和管理人,根据他的权利并以他的名义治理朝政。但如果说将主权交给某一人或多人组成的会议运用的做法有流弊,那便等于说,一切政府比之混乱局面和内战都流弊更大。

    也就是说,一切能够指出的危险都必然是由竞相攘夺这个名利双全的高位的人们所造成的。为了说明这种流弊不是从我们所谓的君主政体这种政府形式中产生的,我们不妨研究一下下述两种情形:——一种是前任君主已经用遗嘱明确地规定了或采取对这个问题的习惯作法不加限制的办法,默认了谁将享有对幼主的监护权。在这种情形下,这种流弊如果发生的话,便不能归咎于君主政体,而只能归咎于臣民的野心与不义;这种事情在所有的政府形式下,只要是臣民对自己的义务和主权的权利没有受到良好教导,都是一样的。另一种情形是,前任君主完全没有处理监护幼主的问题。这时自然律就提供了一条充分的法则,规定监护权应当归于根据自然之理保全幼主的权力对之最为有利而幼主死亡或地位削弱对之最为不利的人。我们既然看到每一个人在天性上都是谋求私利和个人的升迁的,那么把幼主交给一个可以因杀死或损害他而得到升迁的人手中就不是监护幼主而是窃国了。因此,在对有关幼主执政问题的一切正当争执作了充分的规定以后,再要发生了任何斗争,扰乱了公共和平,那就不能归咎于君主政体的政府形式,而只能归咎于臣民的野心和他们对于自身义务的无知了。从另一方面说来,一个大国的主权如果操在一个大的议会手中时,在有关和战以及立法等问题的谘议上也没有一个不是象政府操在幼主手中的情形一样。

    因为正象幼主缺乏判断力不能否定对他提出的咨议、因而必需接受受其监护的个人或集体的意见的情形一样,议会对于多数的意见也是无论好坏都无权反对。而且正如幼主需要有一个监护人或保护者来保护他的人身和权力一样,在大国中主权议会遇到一切重大危机和动乱时也需要有权利保护人,也就是需要独裁者或权力保护人,这种人就是临时的君主,在一个时期内,他们将全部权力都交给他运用。在这个时期终了之后,这种权力被剥夺的情况比幼主权力被保护人、摄政者或任何其他监护人剥夺的情况更为常见。

    正和我已经说明的一样,主权只有三种,那就是由一人掌权的君主政体、由全体臣民大会掌权的民主政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