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六十四篇 参议院之权力(1/2)

    (杰伊)原载1788年3月7日,星期五,《纽约邮报》

    致纽约州人民:

    某些具体的人的敌人,以及某些具体措施的反对派,往往都不把自己的责难只限于该当受到责备的地方;这种看法虽然并不新鲜,却是很有道理的。有些人全盘否定拟议中的宪法,甚至对于其中最无可非议的条款也以严峻的态度对待;对这些人如果不以上述看法衡量,那就难以说明他们这种行为的动机何在。

    第二节授权总统,“根据参议院之意见并取得其同意,有权缔结条约,惟需有该院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之赞同。”

    缔约权是很重要的权力,尤其是涉及到宣战、媾和,以及贸易;此项权力之委托;只有采取一定手续并考虑到预防性规定,才能绝对保证此项权力得以由最为符合条件的人,以最为符合公益的方式加以执行。制宪会议看来已注意到上述两点;会议已经规定总统应由人民专门为此目的而指定的精选的选举人机构选出;会议还已指定由各州议会任命参议员。在类此的情况下,此种方式在极大的程度上具有由人民以集体身分进行选举的好处;而以党派热情为基础的活动,则常利用警惕性低或利益心重者的因循苟安、愚昧无知、个人愿望与忧患,通过选举人一小部分的投票去决定公职人选。

    由于选举总统的精选机构以及任命参议员的各州议会,一般将由最为开明可敬的公民组成,因此可以有理由设想,他们只会物色并选出德才最为出众、人民可予信赖的人。宪法对于达到这一目的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宪法规定:第一个机构的组成人员不得小于三十五岁,第二个机构的组成人员不得小于三十岁,这样选举人就可以限制在人民有时间加以判断的人,而不致于为那种表面上的才气横溢和口头上的爱国心切所欺骗,这种外表犹如瞬息即逝的流星,不仅使人眼花缭乱,还有时使人迷失方向。如果明主之下必有贤臣的说法是确有根据的,那么,由于精选的选举人机构比君主更能掌握广泛和准确地了解人及其品格的方法,该机构在确定人选上必然至少与明主同样审慎和善于鉴别。由此自然可以推论,这样选出的总统以及参议员,必然属于那种在各州间关系上和与外国关系上都最能了解民族利益的人,他们亦最能促进民族利益,而其直声则招人信赖,也足兹信赖。缔约权委托是辈自可放心。

    经营企业绝对需要秩序,对此虽然大家都知道而且承认,但在处理国家事务中有秩序的高度重要性则尚未为群众所充分体会。希望把缔约权委托给一个其成员经常迅速多变的民主议会的人们,似乎忘记这样的机构必然难以实现如此伟大的目标;这些目标需要根据不同情况、相互联系地不断加以研究,而其处置尚需才能出众的人,根据准确了解的情况,并常需有充分的时间方能予以协调和运用。因此,制宪会议曾明智地规定,缔约权不仅应委托给能干诚实的人,而且这些人任职应有充分时间去全面了解国家的利害,并建立处理这种利害关系的相应制度。规定的任期将使他们有机会极大地扩大政治见闻,并集累经验更好地为国效劳。制宪会议同样慎重地规定经常改选参议员的方法,以防不时地把这些重大事务全然交托给新人的情况;使原参议员中相当一部分留任,将可保持稳定和秩序,以及官方见解的始终一贯。

    有少数人不承认贸易和航运事务应由一种慎重制订并坚持执行的制度予以协调;而且我们订立的条约和制定的法律都应符合并促进这一制度。认真维持这种协调一致是关系重大的;而肯定这一立场的人都会看到并且同意由参议院对于条约和法律给以必要的认可恰好提供了这种协调一致。

    不论谈判什么性质的条约,很少不需要在某一阶段保持完全的秘密和进行急速的处理。在有些情况下,如能使掌握情报的人不必顾虑会被暴露,往往由此可以取得极其有用的情报。不论提供情报是由于有利可图还是出于友善动机,这种顾虑总会存在;无疑,其中许多人只肯信赖总统为之保密,却不肯信赖参议院,更不肯信任人数庞大的众议院。所以,制宪会议对于缔约权的安排是很得当的,一方面总统在缔结条约时必须听取参议院的意见并取得参议院的同意,另一方面总统却能根据需要审慎处理其情报来源问题。

    留心体察的人都能看到人间事务自有其趋势潮流;而不论其行时的久暂,势头的强弱,方向的不同,绝难有两次潮流在形式和程度上完全一样。主持国家事务者必须辨识趋势潮流并善于加以利用;而老于此道者都知道,在常常出现的一些场合之下,屈屈数日,乃至几个小时,往往都是难能可贵的。某一战役的失败,某国君主的去世,某个大臣的去职,或其他足以变更事务当前态势的情况,都可能使最有利于我的趋势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