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五十篇 定期向人民呼吁的研究(1/2)

    (汉密尔顿或麦迪逊)原载1788年2月5日,星期二,《纽约邮报》

    致纽约州人民:

    也许可以争辩说:代替易遭反对的偶然请求人民公断,定期的请求是防止和纠正违宪情况的适当而切实可行的办法。

    要注意,在审查这些办法时,我限于通过把某些权力部门保持在自己应有的范围内来实施宪法的能力,而不特别把它们当作修改宪法本身的规定。初看起来,定期向人民请求公断是和出现特殊情况时请求公断几乎是同样的不足取。如果时间间隔很短,将要检查和纠正的措施将是近期的东西,并且会与倾向于损害和曲解偶然修正的结果的一切情况有联系。如果时间间隔长,同样的说法可应用于一切最近的措施;而且按照其他措施的久远程度,会有利于对它们作出公平的检查,可是与这个有利条件分不开的某些不便,似乎把这点便利抵消了。首先,公众责难的远景,对于被目前动机的力量可能促成的越权行为是一种极其软弱的束缚。

    能否想像,包括一两百成员的立法会议,对某个赞成的目标全力以赴,在追求这个目标时突破了宪法的束缚,这时这个会议难道考虑到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以后他们的行为将受到检察官的修正而把自己的事业半途而废吗?其次,在应用纠正的规定以前,那些弊病往往已经造成了有害的结果。最后,在情况并非如此的地方,那些弊病由来已久,根深蒂固,而且不易根除。

    为了纠正不久以前的违宪情形,以及为了其他目的而修正宪法的计划,曾经在一个州里真正地进行过试行。1783和1784年,在宾夕法尼亚召开的监察会议,象我们知道的那样,是调查“宪法是否被违犯,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曾否互相侵犯”。有关政治上是非曲直的这个重大的新试验,在某些观点上是值得特别注意的。从其中某些观点看来,这也许是在多少有点特殊的情况下所作的一次单一的试验,可能被认为并不具有绝对的结论性质。但是就应用到正在研究的情况而言,这次试验包括某些事实,我敢冒昧地说,是我所应用的论据的一个充分而令人满意的说明。

    第一,从组成会议的先生们的姓名看来,最积极的领导成员中至少有几个原来就是州里原有各党派的积极领导人物。

    第二,看来会议中的同一些积极的领导成员,在检查期间就是立法和行政部门的积极而有势力的成员,甚至是检验宪法措施的赞成人或反对者。有两个成员作过副州长,另外有几个成员是前七年内的